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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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八章:第一章 合理原則一般界說。通過對美國合理原則實質內涵的揭文,界定合理原則的定義和特徵。考察美國反壟斷法的起源、謝爾曼法的制定、合理原則及本身原則的產生,認為合理原則產生的重要原因是《謝爾曼法》的不確定性。合理原則實現了制定法和普通法的結合。是對“絕對違法”和“字面解釋”的修正。通過對歐共體等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法之考察,確證合理原則不僅為美國的一項普通法原則,更是各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成文法國家反壟斷法中的豁免規定,與本身原則一樣,不過是合理原則的派生制度。 第二章 合理原則的思想淵源、相關理論及正當性。本章論述了合理原則來自於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思想。早在1711年,“米切爾訴雷諾茲”(Mitchell v.Reynolds)一案中,萌芽了早期的合理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它來自於19世紀中葉以來的社會法律思想的變革。確證合理原則是傳統的普通法思想與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上半葉的法社會學派之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觀念、利益衡平思想相碰撞之結果。考察了貝克哈姆(Beckham)、懷特(White)等著名法官的合理原則思想。確證“有效競爭”等理論豐富和完善了合理原則。通過對合理原則與反壟斷法的自由、公平、效益、整體經濟、社會公共利益等諸價值關係的分析,指明合理原則是“有效競爭”理論的法律映現,是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終極目標的追求,是壟斷的二重性和相對性的自然邏輯,是走向“精細化法學”的必然。從價值合理性,即承認基於人類基本生活條件和基本需要的目的性要求,與技術合理性,即採取有效手段達到既定目的的合理計算而應當的實證法制度設計兩個層面,力圖確證合理原則的普適性和公理性,以驗證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核心原則之正當。第三章 實體制度合理分析的基本問題。在進入實體制度分析之前,筆者試圖在本章回答與合理分析實體制度相關的一些基本問題。討論了壟斷及限制行為的標準,試圖將整個反壟斷法制度建立在有效競爭和對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的基礎上。認為反壟斷法應當以不完全競爭狀態和現實的市場為基礎,確立合理的實體控制制度。指出了反壟斷行為判斷的一般違法構成要件、分析要素、分析路徑和步驟。從技術層面上,構造合理分析的內容。為實體制度的合理分析奠定理論和法律技術基礎。第四章 實體制度合理分析(一)——關於利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法律控制,是反壟斷法制度的重要內容。本章分析了傳統的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控制制度的不合理性,闡述合理原則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中的實用正當性,力圖運用現代經濟學和法學研究成果,界定行為濫用定義,構造濫用之實質性標準。本章結尾部分有代表性地列舉利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合理分析。第五章 實體制度合理分析(二)——關於協定限制競爭行為。協定限制競爭行為是經常出現的壟斷行為。本章通過對協定限制競爭的概述,分析協定限制的定義、特徵、行為類型和所產生的市場弊害。陳述了傳統的反協定限制競爭行為的經濟學和法學理論觀點,以及現代經濟學和法學對協定限制競爭行為的重新認識,提出了合理的反協定限制競爭控制制度。本章最後部分列舉協定限制行為的合理分析。第六章 實體制度合理分析(三)——關於企業合併行為。本章通過對企業合併行為的一般理論和實踐的分析,證實合理原則在企業合併控制中的作用。指出對企業合併行為的法律控制,在於對合併行為所產生的正負效益的合理評價,這個標準內容的變動在法律上表現為對合併控制的嚴厲和寬容。第七章 實體制度合理分析(四)——關於行政性壟斷行為。行政性壟斷是我國現實市場上危害最為嚴重的限制競爭行為。筆者認為應當納入我國反壟斷法的範圍。如果從廣義上將行政性壟斷看成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直接表現形式的觀點是正確的話,那么行政性壟斷對競爭的限制與政府干預經濟所形成的對競爭的限制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為了維護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巨觀調控,依法實施行政干預是必要的。但是應當區分行政性壟斷與正當的國家干預的界限。由此,在制定我國反行政性壟斷控制制度時,筆者贊成將行政性壟斷作合法與非法的界分。本部分從市場缺陷和交易成本理論角度出發,討論了行政性壟斷和正當的國家干預的界限。指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整體經濟仍然是行政性壟斷濫用判斷的核心標準。第八章 合理原則與我國反壟斷立法。本章是全文的結尾部分。經過前面各部分的分析,確證合理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指出合理原則有助於克服我國反壟斷成文法制度的不確定性,有助於澄清對反壟斷法的模糊認識。指出合理原則應成為我國反壟斷法之“帝王原則”。本章最後部分,結合合理原則的精神實質,討論了我國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制度體例及制定我國反壟斷法的一些相關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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