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育助學基金會

北京華育助學基金會

北京華育助學基金會於2005年在北京註冊成立,是非贏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本會以“扶貧濟困,助學育人”為宗旨,通過向社會募集善款幫助貧困家庭子女完成學業,掌握職業技能,成為有知識、有文化、有一技之長的有用之才。截止目前,資助範圍已達23個省市上千所學校,受益學生12萬餘人。

基本信息

簡介

基金會的成立得到了有關部門、部分省市政府和大型企業的關心和支持,一批有過求學切身經歷、熱心濟困助學的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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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同志出任會領導。

主要業務

1、在中國境內從事濟困助學公益活動,資助貧困家庭子女完成中高等職業教育或大學的學業。
2、面向社會公眾募捐,接受海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機構、企業、個人自願捐贈的資金、財產和技術;
3、接受國內外機構、企業和個人委託設立專項冠名助學基金;
4、接受政府及社會團體委託,開展公益助學項目;
5、符合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動。

助學的方式及條件

會面向全國的貧困學子開展助學活動。目前重點為革命老區、國家級貧困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特別是這些地區的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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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煤炭、礦山等艱苦行業的職業技術教育階段的貧困家庭子女,幫助他們完成學業,掌握謀生和家庭脫貧的一技之長。
受助學生的基條件是:家庭經濟困難、人勤奮好學、品行端正。
烈士子弟和礦難子女優先列入。
家庭經濟困難主要是指:
1、家庭經濟收入低於當地政府確定的貧困保障線或城市低保家庭;
2、因災、病、殘疾、失業等原因致貧,無法維持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家庭。

助學活動的組織實施

會慎重篩選助學項目,精心組織助學活動,務求所有善款都能得到妥善使用,把社會關愛傳遞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身上,用到困難學生的基生活和學習上。
具體做法是:
1、與地方主管部門協商選定受助院校,這些院校應是領導強、校風好、教學基礎紮實的學校;
2、與受助院校訂立《助學執行契約》,與受助學生訂立《助學關愛自強協定》;
3、組織受助學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同捐贈者之間的互動活動,養成知恩圖報、反饋社會的思想情懷;
4、定期或隨機地訪察和評估受助院校項目執行情況;
5、與項目執行情況好的地方和學校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善款的募集與管理

1、會募集和接受捐贈可以通過協定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網上進行(小額);捐贈者可以選定會設定的助學項目和對象,也可以自行設定項目和對象,並決定是否冠名以及冠名的方式。
會將為捐贈者頒授相應的榮譽證書、榮譽證章和榮譽稱號。會網站願意為捐贈企業提供宣傳和服務。
2、會的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重大事項由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
3、設立監事會,由資深領導同志擔任主席,聘任有資質的人員管理財務。
4、善款使用情況除向主管部門報告外,還將適時向捐贈者通報。歡迎捐贈者隨時到會和受助單位查詢情況,提出意見。
5、會財務報表,按規定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和監事會意見在會的網站上公布。
基金會熱忱歡迎社會各界、華僑華人、一切關愛貧困學子的志士仁人,和一起參加到濟困助學的事業中來。

領導機構及成員

榮譽會長:

曹慶澤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原常務副書記
李肇星中共中央委員、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外交部原部長
榮譽副會長:

李志民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朱蕤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段瑞春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會長:

鄭斯林中共中央委員、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副會長:

南振中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新華社原總編輯
楊軍華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監事會主席:

左連璧全國政協常委、監察部原副部長
理事長:

孔令鑒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副理事長:

衛金木趙長春
理事會成員:

衛金木孔令鑒王慧王黎明田旭中劉悅鄭斯林趙長春曹無
秘書長:趙長春
常務副秘書長:王慧
副秘書長:袁冰飛
高級顧問:金忠林

辦事機構

辦公室:負責本會日常事務、綜合服務、文秘檔案及資產管理。
項目一部:負責助學基金的募集,助學項目的確定、組織及實施。
項目二部:負責助學基金的募集,資助對象的落實及志願者的聯絡工作。
培訓部:負責職業技能公益培訓的組織、實施。
事業發展部:負責公益項目的研發、拓展和管理。

會標釋意

一本打開的書,象徵著教育、文化、學習和知識的整體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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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心的圖案,和書緊密的溶合在一起,心象徵著仁者的愛心、互助、關懷和人性之美的整體理念。
愛心支撐著書的開啟,象徵著愛心將支撐起貧困人群學習教育的希望。
橄欖枝寓意著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和人性回歸自然的整體趨勢,乃是慈善事業發展的基礎。
圓型背景象徵著期望全社會圓滿和諧的美好意念。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華育助學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市。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扶貧濟困,助學育人。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中路10號。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8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會宗旨,志願服務於會理事會;
(二)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並能夠公正地參加議事和決策;
(三)具有從事高級管理、科研或社會工作的經歷,在所從事工作的地區或領域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和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會的其他活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五)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義務。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
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關聯交易。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及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基金會業務活動範圍之內的公益性資助支出;
(二)業務活動費用及管理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用於基金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投資活動。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相關資料)。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公益項目

職業教育

全國技工院校華育獎學金
華育誠信助學貸款
華育承德技校助學專項基金

華育培訓

華育照護員培訓項目
華育西部學院公益培訓項目

專項基金

華育幸福專項基金
華育法制進行時關愛基金
華育希望旅程專項基金
華育越野e族公益基金
岑山學院劉涌助學專項基金
華育西部雛鷹專項基金
華育阿拉善助學支教專項基金
田旭中·田海穌愛心專項基金

殘疾人教育

天睿智障人士康復中心送溫暖活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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