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明協會

北京發明協會

北京發明協會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領導下的北京地區發明者以及從事和支持發明工作的有關人員及團體的組織,是中國發明協會的團體會員,是經北京市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批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職能

北京發明協會的宗旨是:調動民眾中蘊藏的發明創造積極性,挖掘和支持發明創造人才及其發明創造活動,保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樹立人民民眾的創新意識,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發明成果商品化,為科教興國,為發展首都經濟服務。

引導、鼓勵和扶持廣大會員及各界民眾積極參加發明創造活動;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發明創造的法令和條例;維護髮明者的正當權益,支持各類發明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開展發明諮詢服務,溝通發明信息,促進發明成果的推廣套用;推薦、獎勵重大發明,宣傳、表彰在發明創造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發明者以及為支持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外省市發明協會建立友好聯繫,並進行交流。

機構發展

北京發明協會具有服務政府、社會和會員的三重功能

(一)服務政府:

1 、政府了解北京地區發明創新狀況的渠道

2 、政府聯繫社會各界發明人的紐帶

3 、政府促進科技發明人才隊伍建設、改善發明創新軟環境的工具

4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推薦單位

5 、全國發明展覽會北京地區參展項目組織單位

(二)服務會員:

1 、會員與政府溝通的信息通道

2 、會員與社會接觸的橋樑

3 、會員向社會傳遞信息的視窗

4 、提供會員相互交流、學習、活動的場所,發明人的“家”

5 、體現會員整體創新能力,成為創造發明活動的中堅力量

6 、為會員開展綜合服務,促進發明成果研發、轉化及維護髮明人權益

主持活動

1 、 組織培訓 組織會員參加各類與科技發明創造相關的培訓

2 、 組織宣傳活動 組織會員參加全國發明展覽會及其他與科技發明創造相關的宣傳活動

3 、 日常諮詢服務 圍繞科技發明活動的全過程及發明成果的產業化、產權化、產品化,為會員提供系列諮詢服務

章 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北京發明協會

第二條北京發明協會是北京地區發明者以及從事和支持發明的有關人員和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是 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發明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的發明創新組織和發明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發明創造,營造崇尚科學、崇尚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及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發明創造,推動各類發明活動的廣泛開展,營造崇尚發明創新的社會氛圍;

(二)聯合社會力量圍繞科技發明提供服務,促進發明創新;

(三)組織參加國際、國內科技發明活動,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的交流;

(四)研究發明創新規律、理論和方法,提升創新能力;

(五)搭建溝通交流平台,聚集科技發明資源,為首都建設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法人機構以及所屬部門;

(四)熱愛、從事、支持科技發明的公民。

第八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以有一名代表列席協會召開的理事會,但不享有表決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聘請熱情關懷發明工作、支持發明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任顧問。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主要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公室主任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8年5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員

理 事 長 曹鳳國原北京科學技術研究院 院 長

副理事長 馮 軍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總 裁

盧振洋北京工業大學  副校長

田志凌中國鋼研科技集團公司  副總經理

劉迎建北京漢王科技有限公司  總 裁

劉彭芝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  校 長

呂家香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副局級幹事

杜 軍NEC(中國)公司  副總裁

沈倍奮軍事醫學科學院  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鍾群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教 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曾繁新北京市總工會  副主席

秘 書 長 牛近明北京技術交易促進中心 主 任

理事會成員 孔維銘  牛近明  王 首  馮 軍  馮廣平  盧振洋  甘北林

田 捷  田志凌  劉 暉  劉迎建  劉清珺  劉彭芝  呂家香

孫曉峰  朱光武  張功焰  李建文  杜 軍  沈倍奮  陳世傑

竺豪楨  羅健輝  鄭永平  侯立安  賀新強  趙穎華  鍾之絢

鍾群鵬  駱燮龍  錢 凱  高 斌  高永邁  高柏楊  曹鳳國

曾繁新

監 事 長 郭孝群 北京天成市場網路主管

監事會成員 郭孝群 安躍林 劉昌魁

顧 問 馮 海 張愛群 楊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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