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試行辦法

《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試行辦法》是1994年05月01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試行辦法
(1994年5月)

總 則

為了加強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應是在體育工作的各方面都比較好,有一個或兩個體育運動項目確已形成傳統的學校。
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基礎上,面向全體學生開展體育工作,積極經常地組織民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開展課餘訓練,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發現和培養、輸送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為發展體育事業做出貢獻。

命名及管理

1、凡是基本符合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標準的學校,可向所在區(縣)體委、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區(縣)體委、教育局檢查驗收,提請市體委、教育局審核批准,予以命名。
2、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由各級體育、教育部門共同管理。市和區(縣)體育、教育部門應定期組織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教學、訓練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搞好體育教師培訓,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學校和個人,定期舉辦不同形式和範圍的比賽。
3、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校長和教導主任,要把體育傳統項目工作納入學校體育工作計畫,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4、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等組織在開展體育活動中的作用,加強體育宣傳,發動學生積極參加體育活動。
5、班主任要動員和組織好全班學生的體育活動,抓好本班傳統項目運動隊的工作,支持和關心本班學生參加校代表隊的訓練和比賽活動。

標 準

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應做到:
1、學校領導重視、支持體育工作,學校在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的基礎上,確有一個或兩個體育項目已形成傳統。
2、認真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體育鍛鍊時間達到每天一小時。積極施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達標率為95%以上。
3、重視發現、培養和輸送體育人才,體育傳統項目在當地具有較高的水平。
4、體育教師思想進步,作風正派,事業心強,體育課教學效果好,運動訓練成績突出。
5、有可供全校學生體育活動和校代表隊訓練的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經費。
6、校代表隊要嚴格管理,力求堅持在課餘時間常年進行科學訓練。訓練工作要有計畫、有教案、有訓練檔案、有總結。
7、校代表隊隊員思想要求進步,模範地執行學生守則,在各項體育活動中起骨幹作用,文化課學習刻苦,各科學年總評成績達到及格以上。
8、學校建立校、班級體育傳統項目代表隊,校代表隊要搞好年齡銜接,同項目的中、國小傳統項目學校要相互銜接。

檢查驗收

1、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檢查驗收工作,由區(縣)體委、教育局組織實施。
2、對己命名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評比,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查評定。各區(縣)每年可根據對傳統校的檢查情況允許有10%的升降級調整,調整範圍在市、區級傳統校之間進行,凡調整的學校應由區縣體委、教育局審定,上報被降級調整校原因,並有調整校校長簽字或蓋章。升級學校填寫傳統校申報表,經市體委、市教育局審定確認後向全市公布。
3、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檢查驗收工作,儘可能與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檢查驗收工作結合起來。
4、檢查驗收工作按照全國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估標準及辦法進行,滿分為100分,總分達80分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命名標準分數線。

資助與獎勵

為了充分調動學校各方面的積極性,鼓勵先進,對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實行資助與獎勵相結合的辦法。
1、市體委每年撥每所傳統項目學校資助費1000元,用於校代表隊體育教師的訓練補助及訓練服裝、器材的添置。
2、全市每兩年進行一次先進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優秀體育教師的評比表彰工作,並給予獎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以下簡稱“傳統校”)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傳統校在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和增強青少年體質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更好地為本市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後備人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統校是指有效實施素質教育,學校體育工作成績突出,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提高,嚴格執行國家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學生體育活動具有特色,並至少在一個體育運動項目上形成傳統,經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的普通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傳統校應在開展體育教學科研工作,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積極開展傳統項目訓練競賽,改善體育條件,推進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推廣學校傳統項目,增進學生身心健康、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和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幹示範作用。

第四條 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傳統校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校進行管理。

第五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在開展學生競賽體育活動,增強青少年體質,培養輸送體育後備人才做出顯著成績的傳統校及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詳見附屬檔案2。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傳統校進行資助、捐贈或提供體育服務。

第七條 本市體育傳統項目為田徑、足球、籃球、排球、游泳、桌球、棒球、壘球、武術、健美操、跆拳道、定向運動、網球、羽毛球、射擊、射箭、手球、曲棍球、高爾夫球及冰雪項目(冰雪項目特色校創建,參照此辦法)等,高中、國中、國小傳統校的比例原則上應為1:1:2。積極建立大、中、國小校相銜接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制。

第二章 申報與命名

第八條 傳統校分為國家級、市級、區級,實行審定命名制度。

第九條 區級傳統校申報的基本條件是:

(一)學校重視學生體育工作,有健全的體育工作組織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二)學校體育工作經費充足,能保障傳統項目課餘訓練和競賽工作需求。

(三)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師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並滿足開展傳統項目課餘訓練競賽需要。

(四)學校開齊開足上好體育課並開展傳統項目課程教學,切實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全校學生基本能掌握本校傳統項目的運動技能和有關知識。

(五)學校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並在學校內公布學生體質健康總體狀況,學生體質健康達到國家標準並在當地處於領先水平。

(六)學校積極開展傳統項目的活動和競賽,形成班班有團隊,周周有活動,月月有競賽和學生全員參賽的制度。設有校傳統項目運動代表隊,全校運動會形成制度,並將傳統項目列為主要比賽項目。

(七)積極營造校園體育文化,廣泛開展學生體育社團工作,大力傳播與傳統項目有關的文化和知識,深入宣傳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學校傳統項目代表隊能夠按照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進行科學系統訓練,校運動隊保證每周訓練3次以上,每次訓練不少於90分鐘。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九)按有關要求,實施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申報:

1.體育課開不齊;

2.體育教師配備有缺額;

3. 不按要求參加國家、市級專項業務培訓;

4.體育場地、器材配備不達標。

5.不能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

6.不按要求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7.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3年下降;

第十條 凡符合區級傳統校申報基本條件的學校,可以分別向所在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經兩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審核批准並報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由所在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

第十一條 市級傳統校由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審核和命名,並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按照《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進行打分,實際得分在90分以上且命名3年以上的區級傳統校可由各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市級傳統校,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結合評估工作每3年組織審定並命名。

第十二條 國家級傳統校由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審核並命名。

第三章 評估與撤銷

第十三條 已獲得命名的傳統校每年應當按要求分別向所在區體育、教育部門上報書面工作總結和相關基礎信息變更情況。

第十四條 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傳統校的項目資金落實、場地設備到位和使用情況、人才培養、課程教學、訓練競賽等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報送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傳統校進行評估檢查並報送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每三年對市級傳統校進行檢查評估,評估優秀的傳統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評估辦法由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獎勵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 傳統校實施動態管理,已被評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經檢查評估不符合標準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其稱號。

第十七條 “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和複評。

第四章 建設與發展

第十八條 傳統校應當面向全體學生,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學生體育活動。有計畫地將傳統項目活動納入體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中。學校學生的體質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學校創建有青少年體育俱樂部,並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婦聯組織、學生體育協會和校外教育機構組織開展課餘體育活動的作用。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品牌,家長和志願者參與度提高。

第十九條 傳統校要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學校課餘訓練規律,充分利用課餘時間,可以在雙休日、寒暑假組織開展科學、系統的傳統項目課餘訓練,建立學生運動員的身體機能和運動技術檔案。體育後備人才輸送率穩步提高,學生運動員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顯著,學生運動員學業成績普遍達到學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二十條 傳統校競賽應堅持小型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廣泛組織班級、年級、校際之間的比賽,並形成制度。傳統校運動代表隊應當積極參加上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鼓勵傳統校承辦上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競賽或創造條件自發組織當地體育傳統校際之間競賽。

第二十一條 傳統校應當加強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並努力推動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積極參與社區體育文化建設,結合本校傳統項目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區體育服務與交流活動,學校體育場地設施條件得到顯著改善,向社會開放規模和質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二條 傳統校應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場地設施設備、教練員等優質訓練資源,鼓勵傳統校與少年兒童體育學校、中等體育運動學校共建、聯辦。

第五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用於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傳統校專項經費,確保傳統校在傳統項目課餘訓練比賽、訓練場地設施、器材設備購置和維護以及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經費需求;確保傳統校教練員、運動員集中訓練、比賽食宿、器材裝備以及交通等經費需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傳統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傳統項目普及活動的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保證按有關要求開展學校體育活動、傳統項目普及、訓練和競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和傳統校要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3號)要求,共同推動,保障體育教師在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對體育教師組織學生開展課外體育訓練、活動以及組織學生參加體育競賽、體質健康測試等,要納入教學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 傳統校要根據有關方面要求,為校運動代表隊學生、教練員提供一伙食和運動服裝等訓練補助,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建立相應的動態增長機制。補助標準可以參照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共同發布的《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2011〕第15號令)和《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管理辦法》(〔2011〕第14號令)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傳統校要有健全的學校體育風險管理體系。要制定和實施體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對體育設施的維護和使用管理,切實保證使用安全。傳統校應當確保參加傳統項目校訓練競賽的學生辦理專門的意外傷害保險。市和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為納入管理範圍的傳統校師生辦理參訓、參賽活動保險。

第二十七條 各級體育、教育部門要把傳統校工作分別納入青少年體育和學校體育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傳統校工作績效評估。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傳統校的培訓工作和交流活動。傳統校參加體育教育培訓學習和工作交流活動、科研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學校和個人晉升及獲得相關獎勵的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區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分標準

一級 指標 分值 二級 指標 分值 三級指標 分值 得分
管 理 職 能 5 組 織 管 理 5 學校領導重視體育傳統項目工作,建立由校領導直接負責的領導機構,並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
學校把體育傳統項目工作業績納入年終考核內容。 2
學校制定有傳統校項目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列入學校教育發展規劃。 1
工 作 保 障 20 招生 政策 3 保證傳統校的招生生源,具有體育特長生特招政策。 3
師 資 配 備 6 按國家規定配齊體育教師。 2
配有專職的體育傳統項目訓練教師。 2
學校體育教師(教練)能參加上級體育、教育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學校有培養、培訓計畫並給予經費保證。 2
場地 器材 設施 5 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 2
學校具備開展特色項目課餘訓練和正式比賽要求的場地器材設施。 3
經 費 保 障 6 學校體育經費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在學校預算中安排,其比例不低於年度預算總量的2%,生均公用體育經費高於同級同類學校標準。 3
學校必須保證體育傳統項目建設必要器材設施、訓練、競賽活動經費及帶訓教師(教練員)的補貼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3
工 作 要 求 30 普 及 性 體 育 活 動 10 按照國家課程計畫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保證學生每天1小時校園體育活動,全體學生掌握本校普及傳統項目相應運動知識與技能。 2
學校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學生合格率占學校學生總數的95%以上。 2
學校創建有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或學生體育社團,並積極參加上級體育、教育部門舉辦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的相關活動競賽。 2
堅持從實際出發,面向全體學生,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並堅持科學性、趣味性,學校學生參加體育傳統項目活動的人數占學校學生總數的80%以上。 2
學校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 2
課 余 訓 練 10 學校有班級、年級、校傳統項目運動隊。 2
校運動隊階段、年度、季度、周、課時訓練計畫齊全、規範,科學性、系統性、操作性強。 2
校運動隊保證每周訓練3次以上,每次訓練不少於90分鐘。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2
充分利用雙休日、寒暑假組織集中訓練。 2
校運動隊管理規範。認真抓好學生運動員思想品德和文化學習工作。建立有校運動隊運動員檔案庫,內容包括身體特徵、生理機能、訓練情況、運動成績等。 2
競 賽 10 有班級、年級之間體育傳統項目比賽並形成制度。 4
學校每年舉辦1次全校運動會,並將傳統項目列為運動會重點比賽項目。 3
校級運動代表隊每年至少參加1次上一級體育、教育部門聯合舉辦的體育傳統項目競賽活動,賽後有比賽總結。 3
工 作 績 效 45 引領 示範 作用 5 3年內受到過市級(含市級)以上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的表彰。每次表彰國家級、市級分別得分為2、1分,滿分為5分。 5
人才 輸送 15 3年內學校每年向高一級學校、市隊(或部隊)等優秀運動隊輸送運動員。每輸送1名3分,累計滿分為15分 15
運 動 成 績 20 3年內校運動隊參加體育傳統項目市級比賽前8名,每個名次得3分,集體球類項目、團體項目名次加2分,滿分15分。 15
3年內校運動隊參加體育傳統項目全國、國際比賽。每參加1次得3分,集體球類項目、團體項目名次加2分,累計滿分5分。 5
教 學 科 研 5 體育傳統項目教師參加市級以上體育課程教學方面的競賽評比成績突出,學校開發有體育傳統項目校本課程和教材。 3
學校和個人體育科研成果或論文在市級(含市級)以上刊物或論文報告會上發表。 2

附屬檔案2
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估和運動成績獎勵標準
一、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估獎勵資助標準
依據年度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估檢查結果和傳統項目學校的總體數量,市體育局、市教委評定出北京市先進體育傳統項目學校70所左右,其中一等獎12至15所,二等獎20至25所,三等獎30至40所;普惠資助100所左右。依據等級,將分別給予先進傳統項目學校20萬元、15萬元、8萬元的獎勵;對於評估合格的100所左右傳統項目學校分別給予1萬元的普惠資助。
二、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運動成績獎勵資助
(一)獎勵資助名次
運動成績獎勵:獲得年度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比賽前八名的學校,代表北京參加全國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聯賽等獲得前12名的學校。
(二)獎勵資助標準
1.市級競賽
市級競賽是指由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主辦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比賽。國小甲組、國小乙組、國中、高中男女總計八個組別。每個組別的團體總分(或集體項目)第一名5萬元,第二名3萬元,第三名2萬元,第四名1萬元,第五名至第八名均為5000元。
2.全國競賽
全國競賽是指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共同主辦的全國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比賽。獲得團體總分(或集體項目)第一名20萬元,第二名15萬元,第三名10萬元,第四名5萬元,第五名3萬元,第六名2萬元,第七至第八名1萬元,第九至第十二名均為5000元。
三、資金使用管理
(一)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各受獎勵或資助單位須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經費可用於體育場地修繕、體育器材購置、學生課外訓練及比賽。
(四)表彰或獎勵經費主要用於教練員、運動員等實際發生的訓練補助,一伙食營養補貼,器材裝備的購置、補充和改善,運動員傷病康復和保險等方面。
(五)獎勵資助經費不得用於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和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解釋權

《北京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施行辦法》解釋權屬市體委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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