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統計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統計局(簡稱市統計局)。市統計局是負責本市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信息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強化對區域發展及產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和為中央在京單位提供統計服務的職責。
2.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地方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實施;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二)負責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區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區縣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區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專項調查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各行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能源、投資、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旅遊、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負責組織各區縣、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各區縣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依法協管區縣政府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導本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統計教育和培訓,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工作;監督管理區縣政府統計部門由市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負責擬訂本市統計信息工程建設規劃,建立健全並管理本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建立和管理全市巨觀經濟與社會發展基礎資料庫,組織制定各區縣、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區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財務處)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負責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核准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發表尚未公布的全市性統計資料。

(三)設計管理處

擬訂本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擬訂全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統計調查計畫和地方統計制度;擬訂地方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區縣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四)綜合統計處

監測預警本市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提供全市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負責全市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指導綜合統計基礎工作。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市及各區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區縣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開展資源環境核算及新興產業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各區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金融業統計調查有關工作。

(六)監測與評價處

研究建立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監測與評價制度及指標體系;建立區縣功能定位的評價指標體系並進行監測;對重點經濟和社會領域的運行實施監測評價;參與區縣黨委、政府的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統計分析。

(七)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房地產市場的統計監測評價;綜合整理和提供全市房屋、公用事業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服務業(不含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服務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新產業經濟統計處

擬訂全市文化創意、旅遊會展、體育、物流等新興產業的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實施新興產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新興產業的統計監測評價;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調查、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四)社會科技統計處(開發區分局)

組織實施全市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及各類開發區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市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評價;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五)能源與資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能源和資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及各區縣節能、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評價;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六)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外事等工作;承辦協管區縣政府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本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審的有關工作;指導統計教育和培訓。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9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29副。

地理位置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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