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白雲礦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六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落實有關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血優待條例》和包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包民優發[2007]10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享受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下列優撫對象,按照本實施辦法享受醫療保障: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實施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二)在鄉復員軍人。
第二條 按照優撫對象不同類別,採取不同的保障辦法。
享受撫血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主,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為輔,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三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屬地管理原則全部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位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8%繳費。
第四條 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政府要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政府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五條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每人每年95元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3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15元;市財政補助30元;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實際繳納75元,所需繳費用除上級補助部分外,其餘全部由政府負擔。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第六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優惠待遇。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合理檢查、用藥、收費。
第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八條 民政部門合理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設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帳,對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醫療費用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統一到民政部門覆核,申請醫療補助。
第九條 財政部門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將預算安排資金按計畫及時撥給民政部門,專款專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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