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會下議院

加拿大國會下議院,亦可稱為眾議院(英語:Canadian House of Commons, 法語:Chambre des communes du Canada)是國家立法機關的一部分,並與上議院及君主組成整個立法機關。下議院是整個立法機關唯一由民主產生的部分,現有308個議席,下議院的任期為大選後至總督宣布解散,但是憲法列明不可超過五年。但是,因為戰略上的考慮,政府通常會於四年宣布大選,來給予執政黨充分時間準備。

簡介

加拿大國會下議院,亦可稱為眾議院英語:Canadian House of Commons, 法語:Chambre des communes du Canada)是國家立法機關的一部分,並與上議院及君主組成整個立法機關。下議院是整個立法機關唯一由民主產生的部分,現有308個議席。
加拿大國會是仿效英國國會的西敏模式,於1867年7月1日成立。下議院於國會擁有最大的權力及最高的問責權。上議院通常不會駁回下議院的法案,所有政府機構只需要向下議院問責,而內閣亦只需要獲得下議院的信任。
下議院的任期為大選後至總督宣布解散,但是憲法列明不可超過五年。但是,因為戰略上的考慮,政府通常會於四年宣布大選,來給予執政黨充分時間準備。

歷史

英國國會於1867年通過《英屬北美法案》,將加拿大省、諾華士高沙和紐賓士域結合成加拿大聯邦(加拿大省同時廢除並分拆成安大略省魁北克省),而加拿大國會下議院亦同時成立。新成立的加拿大國會由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並仿效英國國會所用之西敏制。然而,由於加拿大實行聯邦制,部分立法權是歸於各省的議會而非聯邦國會,這點也與實行單一制的英國有別。此外,英國國會當時仍凌駕於加拿大國會之上,並可就加拿大境內事務立法。《1931年西敏法令》通過後,英國國會自此通過的法案除少數個別情況外不再適用於加拿大和其他自治領。《1982年加拿大法案》更全面除去英國國會對加拿大的餘下少量立法權,加拿大的立法程式自此完全從英國獨立。

成員和選舉

根據加拿大憲法,國會下議院不可以少於282個議席,而且,每個省份所得的下議院議席不可少於1986年時所得的議席,或少於該省所得的上議院議席。
現時下議院的308個議席都代表由加拿大選舉事務處劃分的選區,而所有選區都實行單議席,單票制。
國家舉行大選前,總理需要要求總督解散下議院。因為總理擁有所有決定權,所以選舉的日期都會有一些政治目的。一般來說,總理會於執政黨公信性最高時宣布。根據法例,大選需要於星期一舉行(公眾假期除外),而競選時期不可以少於36日。雖然國會於2007年通過法案,將下一次大選定於2009年10月19日,以及除非不信任動議令政府下台,大選會於每四年10月第三個星期一舉行,但是法案對總督並無任何約束力。
每個政黨都會以內部選舉產生他們的候選人,而獨立人士都有權參選。如果議會內任何議席出現空缺,政府需要於60日內舉行補選。一名普通下議員(不是內閣成員或議長)於2011年的年薪為157,731元。為提高監察政府的能力,所有議員都獲言論免責權保護,不能以在議事堂內發表的言論被控告誹謗。
以下是加拿大各省和地區的議席分配:

省份/特區 議席
安大略 106
魁北克 75
英屬哥倫比亞(卑詩)省 36
亞伯達省 28
緬尼托巴 14
沙士吉萬省 14
諾華士高沙(新斯科舍)省 11
紐賓士域 (新不倫瑞克)省 10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 7
愛德華王子島 4
西北地區 1
育空地區 1
努那福特地區 1
以下為各政黨於下議院的議席分配:
政黨 議席
保守黨 166
新民主黨 102
自由黨 34
魁人政團 4
綠黨 1
從缺 1
總數 308

投票資格

除加拿大選舉事務署主席和副主席外,所有年滿18歲的加拿大國民都有資格投票。

參選資格

根據於2000年修訂的《加拿大選舉法案》,所有候選人需要在選舉日時為合資格選民,所以未滿18歲的國民或非國民都不可以成為候選人。候選人可以是選區以外的居民,並而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都有資格參選。所有參選人都要得到選區內至少50名居民的提名才可獲得參選資格。
根據《加拿大選舉法案》第56條,以下的國民不可以成為候選人:
非選民
因違反第502條而喪失資格的人(過去七年被判違反《加拿大選舉法案》)
現任省議員或地區議會議員
現任上議員警長、在職法院書記或在職檢控官
因第四條而無投票資格的人 (加拿大選舉事務署主席及副主席)
現任法官
在監獄的囚犯
選舉事務職員

下議院議長

議長是整個下議院職位最高的議員。辯論時,所有問題都要向議長發問。
議長一職是由整個下議院選舉產生的。議長通常會在大選後下議院第一次集合是投票選出的。但是,如果議長因為任何原因不可履行任務,下議院要重新選出一個議長。除了總理、內閣、和各在野黨領袖以外,所有下議院議員都有資格成為議長。如果有資格的議員不在選舉前一日下午6時前以書面形式宣布退出議長選舉,該議員就會被視為候選人。候選人要得到50%的選票才可以成為下議院議長。如果在任何一輪選舉沒有人得到50%的選票,得票最少及少於5%的候選人會被淘汰。於每輪選舉中間,各政黨會進行約一小時的黨團會議。選舉會進行到有一名候選人得到50%選票為止。之後,總理及官方反對黨領袖會隨即護送當選人上議長椅上。
議長的責任包括保持辯論時的秩序。雖然議長都是屬於某一個政黨,他(她)需要保持中立。議長只可在投票時票數相同時投決定性的一票。而且,議長必須維護政府的現狀來投票。例如,在2005年的不信任票動議,議長在正反票數相同是投下決定性的一票來打敗那個動議。

程式

因為英語和法語是加拿大聯邦政府的官方語言,國會議員可以用英語或法語進行講話。所有的議員都要議長的批准才可以開始講話。議院的講話或問題通常不會用其他議員的名字,而使用“來自~的尊貴議員”(Honourable member from ~)或“~部部長”(Minister of ~)的稱號。
議員不可以在同一條問題講話多過一次。除了總理或官方反對黨領袖以外,一個議員的講話不可以超過20分鐘。
如果反對黨用過長的講話時間來阻撓議事,執政黨會提出結束辯論而開始投票。
一般動議的投票結果都是意料中事,因為政黨紀律要求每個黨員投同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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