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併規則

1.10位商品編碼相同; 1.10位商品編碼相同; 3.中文商品名稱相同;

一、海關總署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55
為了規範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便利企業運作,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併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歸併規則》,見附屬檔案),現就《歸併規則》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歸併規則》適用於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0號)採用電子賬冊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
二、聯網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順序使用《歸併規則》中的6項規則,主管海關在審核歸併關係時予以核實。
三、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新的聯網企業應按《歸併規則》備案、變更電子賬冊。
四、現有聯網企業正在執行的電子賬冊如不符合《歸併規則》,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歸併規則》向海關申請備案一本新的電子賬冊。新的電子賬冊備案後,原電子賬冊在余料結轉到新的電子賬冊並通過核銷後,予以註銷。受加工貿易信息化管理輔助平台建設進度影響暫時無法適用第四條規則的聯網企業,目前仍維持現行做法,執行《歸併規則》時間由各直屬海關根據平台建設進度另行公告。
五、主料是指構成加工成品的主要進口料件,非主料是指構成加工成品的其他進口料件。採用計算機系統按照進口料件重要程度實施分類管理的聯網企業,可向主管海關申請區分主料和非主料實施監管。主管海關以進口料件的貿易管制條件、價值、單耗等因素,按監管需要認定主料和非主料。
六、加工貿易信息化管理輔助平台是指配合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電子賬冊系統建立的、能夠輔助海關對多個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實施料號級商品核銷核算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該信息化管理平台投入運行前,應通過海關總署組織的驗收。
七、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規則全文

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併規則(試行)
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變更時,對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進行歸併,應遵循以下規則:
第一條 電子賬冊備案、變更時,聯網企業應以內部管理的料號級商品為基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經海關審核確定後,在企業內部管理的料號級商品與電子賬冊備案的項號級商品之間建立一一對應關係。
第二條 電子賬冊備案、變更時,受海關監管資源限制無法實現料號級商品與項號級商品一一對應、需要建立多對一歸併關係的,進口料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處理;出口成品按第六條處理。
第三條 聯網企業的計算機系統能夠按照進口料件重要程度實施分類管理,並且經主管海關認定其進口料件可以區分主料與非主料實施監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對應關係,非主料可按第五條建立多對一歸併關係。
第四條 海關運用加工貿易信息化管理輔助平台實現料號級核銷核算的,可按第五條建立多對一歸併關係。
第五條 料號級料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予以歸併:
1.10位商品編碼相同;
2.申報計量單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稱相同;
4.符合規範申報的要求。
其中,根據相關規定可予保稅的消耗性物料與其他保稅料件不得歸併;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併。
第六條 出口成品採用成品版本號進行備案和申報,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予以歸併:
1.10位商品編碼相同;
2.申報計量單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稱相同;
4.符合規範申報的要求。
其中,涉及單耗標準與不涉及單耗標準的料號級成品不得歸併;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