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林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原處長]

劉林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原處長]

不拿一分錢,只求出政績。在領導“鼓勵創收”的號召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原處長劉林祥,被控將3.96億元公款借給企業老總開發房地產。他希望此舉能為單位創收,並為自己換來一頂官帽,結果卻“意外”刷新了近年來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額紀錄。2010年9月6日上午,劉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審。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劉林祥不服判決,提起抗訴。2011年4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劉林祥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個人簡歷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劉林祥,男,江蘇省鹽城市人,1967年出生。

大學畢業後曾在《商業雜誌》社做財會工作,

1999年起劉林祥開始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財務處副處長,

2001年升遷為預算處處長,負責管理財會部的預算處、財務處和結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期間,劉林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私自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豐銀企業集團簽訂借款協定書,採取不記賬和偽造銀行對賬單、資金報表的手段,先後將其管理的公款共3.96億餘元借給該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用於經營。

貪污事件

3.96億,這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劉林祥的涉案數額。在此之前,“紀錄”保持者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財務局經費管理處會計卞中,他貪污、挪用公款的數額是2億餘元。昨日上午10時40分,劉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3.96億,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據檢方指控,劉林祥的作案時間是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他利用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負責管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財務處、結算中心工作的職務便利,私自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某企業集團簽訂借款《協定書》,採取不記賬及偽造銀行對賬單、資金報表的手段,先後將其管理的公款總計人民幣3.96億元借給北京某企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用於上述公司經營。

據了解,劉林祥之所以挪用巨額公款,是為了幫助朋友公司經營,從中賺取利益,而他朋友的公司經濟實力也很雄厚,在案發前,全部公款已在2007年8月退回。

43歲的劉林祥籍貫江蘇省鹽城,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0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2010年3月16日海淀區檢察院對此案偵查終結後,向市檢一分院報送審查起訴。

關於劉林祥所挪用的公款的性質,曾引發爭議。海淀檢察院調查後,認為劉林祥將手中可撥付的3.96億元農業補貼款挪用,借給其朋友的公司,從中賺取私利。據此,該院認定劉林祥挪用的是“農業補貼”款。隨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澄清說,劉林祥挪用的公款不是“農業補貼”,而是自有資金。

犯罪事實

這筆巨款全都借給了北京豐銀企業集團負責人、金玉大廈總經理梁某。兩人在2001年通過《商業雜誌》的一位王姓領導相識。

梁某的證言顯示,當時,為了方便貸款,他正要給銀行拉一些存款,幫銀行完成存款任務。通過那位王姓領導,他結識了劉林祥。此後,劉林祥將2000萬元存入某銀行的賬戶。為了感謝劉林祥幫忙,梁某專門請劉林祥吃飯,商量以後的合作事宜。事實上,北京豐銀企業集團旗下有多家關聯企業投資經營酒店和房地產,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劉林祥借款。

在核實了梁某的身份後,劉林祥表示,本單位的賬戶資金有四五個億,合作創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時提出要求:短期借款,而且必須保證資金安全。為此,梁某將他投資的金玉大廈作價6個億作為抵押,向劉林祥借款3億,借款的利息為當時銀行兩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的一倍。

劉林祥說,他考慮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因此欣然同意,但並未經過上級領導的同意,全是自己一手經辦。而且在雙方簽訂的借款契約上,只提到限定不從事違法事宜,居然沒有約定這些借款的限額和還款時間。

鋌而走險是為政績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借給梁某近4億元的公款,劉林祥並沒得到金錢上的回報。劉林祥稱,為了追求政績和出人頭地,同時,“辦這些事,能夠體現我的能力”。

劉林祥說,在一次工作會議上,總社的領導曾要求財會部創收,要求他們利用手頭資金,創造每年不低於300萬-500萬元的利潤。他計算了梁某許諾給他的高於銀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覺得這是一個自己出政績的好機會。至於為什麼不向領導匯報,他的解釋是,一開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就總想著“做完再匯報”,一直拖著沒報;另一方面,他稱沒想到有這么大的風險,覺得“憑自己在單位說話的分量,做完了匯報一下,領導不會追究”。

供銷總社財會部負責人的證言證實了“創收”一事,但該負責人同時表示,雖然單位對員工提出了創收要求,但均須經過領導審批,個人不允許私自借款。此外,劉林祥還希望與借款的企業老總保持良好關係,一方面是希望能夠藉助梁某的海外關係和社會關係辦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於自己的孩子將來出國留學。

2003年,劉林祥等到了一個讓自己露臉的機會。一位領導的孩子要上實驗二小,通過梁某,劉林祥幫領導辦成了此事,在單位“很有面兒”。從2003年到2007年,因為自己沒有配車,劉林祥還“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輛價值30萬元左右的尼桑轎車。

審查

梁某與劉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續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資金循環還款,因為劉林祥提出最後一起結算,利息一直沒有給付過。

2003年,劉林祥的上司李某發現他能一個人拿到辦財會事項的全部公章,感覺劉的權力過於集中,於是計畫對該部門包括劉林祥在內的3名工作人員重新分工,打算讓該處副處長張某接管過來,收回公章。但幾次索要,劉林祥都以各種理由始終不願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劉林祥最終交出了公章,但他還私下預留了一些蓋好章的支票“備用”。劉林祥在法庭上說,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轉,卻不知道房地產投資的周期長,保留支票是想備用。

但劉林祥預備的後手沒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資金運作出現問題,沒有按期還款。與此同時,已經產生懷疑的李某也親自到銀行查對賬單。劉林祥聽說後,覺得“早說晚說都是說”,主動找李某說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後,查賬發現梁某尚拖欠著2億多元沒有還上,於是找到梁某,補齊了全部借款手續,到2007年8月最終將錢陸續追回。梁某共給付本金和利息4.27億元。

錢被追回後,供銷總社紀檢部門展開調查,對劉林祥做出了“雙開”的處理決定。2009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將劉林祥逮捕。2010年3月16日,檢察機關對此案偵查終結後,向市檢一分院報送審查起訴。

事件影響

供銷總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接受國務院領導。按照供銷總社日常財務管理制度,任何一筆經預算處預算、撥付的款項,都要由財會部、供銷總社,乃至比供銷總社級別更高的部委審批,並接受財政部與供銷總社內部審計部門不定期抽查。但從2001年到2004年,劉林祥從自己管理的公款賬戶內陸續分27筆將3.96億元借給梁某,卻始終未被單位發現。

對此,劉林祥在法庭上說,這是因為單位的財務管理存在缺陷。從2004年以前,預算處一直沒有完善的財務制度,按照慣例,票據和名章應該分別保管,支票的領用也都由領導批准,但他們單位是都放在保險箱裡,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員都有鑰匙,可以隨意拿取。因此對於票據的約束和牽制不夠。

按照正常程式,如果動用賬戶資金,屬於預算外的需要向領導報告,但實際操作中,他直接開支票就可以出錢。而他所管理的結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沒有任何人進行監管,並且經常一年才結一次賬。

公訴人詢問是否有上級領導進行監管,劉林祥說,領導只檢查他們部門的大賬,不仔細查。領導曾經要求檢查與銀行資金往來的對賬單,他找到社會上做假票據的人,提供數據偽造了幾家銀行的假對賬單應付檢查。“總社根本就不應該成立這箇中心”,劉林祥自己評價道。

被挪用的公款多為代管資金

供銷總社財會部部長李某時任劉林祥上司,他的證言顯示,供銷總社的資金共分兩塊:一個是國家撥給的專門款項,這部分是不能動用的;另一部分則是總社自己的錢。劉林祥主管的預算處主要是負責做預算和財務調撥,按照正常程式,支出的款項應該經過嚴格審批,由會計財務部簽字。但劉林祥借出的款項從未經過領導審批。對於劉林祥提到的財務監管缺失問題,他在證言中並未提及。

原財務處副處長張某也對公安機關稱,供銷總社的賬戶分為總社、結算中心和供銷總社下屬的棉麻局貸款資金賬戶,後者屬於棉麻局將收回資金暫存在財會部,而劉林祥動用的近4億元大部分來自這一賬戶,小部分來自結算中心的賬戶。

反貪局在偵查此案時曾對媒體表示,這3.96億元屬於國務院下撥的農業補貼款,是國務院為了鼓勵農民種糧積極性、提高糧食收購價格而專門下撥的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款項,劉林祥的行為給農業補貼專款造成了極大的風險。但在市檢一分院的起訴書中,對這筆款項的來源沒有寫入指控內容。

被控刑責

2010年9月6日上午10時40分,劉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3.96億,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劉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0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2010年3月16日海淀區檢察院對此案偵查終結後,向市檢一分院報送審查起訴。

關於劉林祥所挪用的公款的性質,曾引發爭議。海淀檢察院調查後,認為劉林祥將手中可撥付的3.96億元農業補貼款挪用,借給其朋友的公司,從中賺取私利。據此,該院認定劉林祥挪用的是“農業補貼”款。隨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澄清說,劉林祥挪用的公款不是“農業補貼”,而是自有資金。供銷總社不負責國家糧食採購和補貼,只負責棉花採購。

根據法律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檢察機關認為,劉林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指控,劉林祥基本沒有否認,只是稱自己是主動交待挪用公款一事。

獲刑10年遭質疑

挪用4億公款,換取10年有期徒刑。2011年4月13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對原中華全國供銷總社財務部預算處處長的判決後,引來全國各地網民唏噓聲一片,網友驚呼“我也願意!” 驚呼之外,不難看到網民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林祥案判決結果不滿和疑惑。

湘潭大學法學教授歐愛民擔憂,近年來個別“精明”官員研究法律後,出現“少貪多挪”現象。出現此種趨勢主要是,相比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風險較小。按照現行法律,挪用公款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貪污受賄只要夠上10萬元,即過死刑門檻。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馮衛國說,從立法的角度考慮,我國現行的相關立法還有一定缺陷,這不利於有效打擊腐敗犯罪。

“挪用公款的經營收入,屬於非法所得。但一些官員對挪用公款不太有犯罪感,都是拿去應急,再悄悄還上。”反腐敗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表示。從案例中不難發現,相比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風險較小。歐愛民擔憂,個別“精明”官員研究法律後,或將出現“少貪多挪”現象。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個別“精明”的官員深諳我國法律體系精髓,他們在刻意的“迴避貪污受賄,代之以挪用侵占,以便在事發後獲得從輕處罰。”

在當前法律體系下,怎樣杜絕個別“精明”官員利用兩罪量刑差異,規避《刑法》的嚴懲,法學教授歐愛民、馮衛國分別給出了自己的觀點。

“貪污罪的處理最高有死刑,並沒收財產。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並且沒有沒收財產。”歐愛民認為,為了減少與杜絕挪用公款,除讓犯罪者付出人身自由外,還應讓其無利可圖,甚至可以“沒收財產”,使其人財兩空,“充分運用刑法條文,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從而起到遏制犯罪的功效。”

馮衛國表示,國外許多國家的腐敗犯罪,並沒有對貪污與挪用進行具體區分,也沒有明確把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標準,公職人員只要侵占了公共資產,不管是意圖永久性占有還是臨時挪用,不管數額多少,都面臨被治罪的風險。“國內刑法對貪污與挪用做嚴格區分,實際上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證明責任,因為二罪的主要區分在於主觀方面,證明起來難度很大,這不利於有效打擊腐敗犯罪。”馮衛國進而表示,治理腐敗犯罪,關鍵在嚴密法網,不給潛在的犯罪分子空子可鑽,而不是靠嚴苛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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