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報檢行為,維護正常的檢驗檢疫工作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5年2月15日發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61號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支樹平

2015年2月15日

政策全文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報檢行為,維護正常的檢驗檢疫工作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報檢企業的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報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報檢企業,包括自理報檢企業和代理報檢企業。

自理報檢企業,是指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本企業報檢業務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出口貨物的生產、加工單位辦理報檢業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自理報檢企業的規定管理。

代理報檢企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為委託人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報檢業務的境內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報檢人員,是指負責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所在企業報檢業務的人員。

報檢企業對其報檢人員的報檢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報檢企業辦理報檢業務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報檢企業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四)《報檢人員備案表》及報檢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五)企業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報檢專用章的,應當提交報檢專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應當提交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以上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

第六條 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為報檢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核發報檢企業及報檢人員備案號。

第七條 鼓勵報檢企業在報檢前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備案。已經辦理備案手續的報檢企業,再次報檢時可以免予提交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材料。

第八條 已備案報檢企業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報檢業務,應當由該企業在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報檢人員辦理。

報檢人員辦理報檢業務時應當提供備案號及報檢人員身份證明。

第三章 報檢業務

第九條 報檢企業可以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下列報檢業務:

(一)辦理報檢手續;

(二)繳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三)聯繫和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實施檢驗檢疫;

(四)領取檢驗檢疫證單。

第十條 報檢企業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口岸或者檢驗檢疫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本企業的報檢業務。

自理報檢企業可以委託代理報檢企業,代為辦理報檢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報檢企業辦理報檢業務時,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委託人授權的代理報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列明貨物信息、具體委託事項、委託期限等內容,並加蓋委託人的公章。

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從事報檢業務,並對委託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二條 代理報檢企業代繳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應當將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情況如實告知委託人,不得假借檢驗檢疫部門名義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報檢企業辦理報檢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檢驗檢疫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報檢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對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且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報檢企業的報檢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報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報檢業務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情況、報檢業務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報檢人員管理情況、報檢檔案管理情況、報檢業務情況及分析、報檢差錯及原因分析、自我評估等。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報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和分類管理,對報檢人員實施報檢差錯記分管理。報檢人員的差錯記分情況列入報檢企業的信用記錄。

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公布報檢企業的信用等級、分類管理類別和報檢差錯記錄情況。

第十七條 《報檢企業備案表》《報檢人員備案表》中載明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等相關材料向備案的檢驗檢疫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報檢企業可以向備案的檢驗檢疫部門申請註銷報檢企業或者報檢人員備案信息。報檢企業註銷備案信息的,報檢企業的報檢人員備案信息一併註銷。

第十九條 因未及時辦理備案變更、註銷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報檢企業承擔。

第二十條 鼓勵報檢協會等行業組織實施報檢企業行業自律管理,開展報檢人員能力水平認定和報檢業務培訓等,促進報檢行業的規範化、專業化,防止惡性競爭。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報檢協會等行業組織的指導,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預警、組織、協調作用,推動其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代理報檢企業違反規定擾亂報檢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假借檢驗檢疫部門名義向委託人收取費用的;

(二)拒絕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實施檢驗檢疫,拒不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監督管理,或者威脅、賄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的;

(三)其他擾亂報檢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報檢企業有其他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檢驗檢疫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信息採集條目”對報檢人員的報檢差錯進行計分。

第二十五條 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代理委託人辦理出入境快件報檢業務的,免予提交報檢委託書。檢驗檢疫部門參照代理報檢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憑有效證明檔案可以直接辦理報檢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年度”指1個公曆年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3號)、《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8號)同時廢止。《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號)、《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國家檢驗檢疫局令第16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總局令第161號《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政策主要帶來六項變化,包括法律依據的變化、報檢單位和報檢員資質認定模式的變化和備案門檻的降低、增加對快件運營企業的管理、取消報檢員延期申請、對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方式發生改變等方面。

法律依據的變化

原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3號)、《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8號)自2015年4月1日廢止。新的法律依據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1號)。

報檢單位和報檢員資質認定模式的變化

代理報檢單位管理和報檢員管理兩項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代理報檢企業和報檢員資質認定模式由註冊登記制度改為備案制 。

報檢單位和報檢員備案門檻進一步降低,材料進一步簡化

報檢單位(包括自理報檢單位和代理報檢單位)現在備案只需提交以下材料即可:(1)《報檢企業備案表》;(2)營業執照複印件;(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4)企業的公章印模;(5)使用報檢專用章的,應當提交報檢專用章印模;(6)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應當提交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以上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報檢人員備案只需提交《報檢人員備案表》及報檢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以上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取消了對報檢員資格證的硬性要求。

增加對快件運營企業的管理

對快件運營企業的管理參照代理報檢企業進行。

取消了報檢員延期申請

2015年4月1日系統升級之前暫停的報檢員,升級之後解除暫停狀態;對於逾期未年審且逾期時間小於180天報檢員,升級之後恢復為正常報檢員;對於逾期且超過180天的報檢員,可以通過企業端,【報檢員備案/變更】下面的【修改長期有效】按鈕,設定為正常報檢員。

對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方式發生改變

取消每兩年對代理報檢企業實行一次例行審核制度,改為代理報檢企業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報檢業務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情況、報檢業務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報檢人員管理情況、報檢檔案管理情況、報檢業務情況及分析、報檢差錯及原因分析、自我評估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