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審核工作。 六、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

發文單位:公安部
文號:公通字[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4-16
執行日期:2001-4-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和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貫徹《通知》精神,按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計算機信息網路經營服務場所和電子遊戲廳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編辦發〔2001〕7號)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切實履行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加強與電信、文化、工商部門的協調配合,規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嚴格安全審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審核和安全管理指導工作,尚未設立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機構的地、縣級公安機關,安全審核和安全管理工作要由公安機關指定的部門負責;治安、消防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治安、消防監督工作;基層派出所要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審核工作。
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需填寫《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申請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安全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經營人員應具有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營業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三)營業場地面積、終端數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 無“撤銷批准檔案”的記錄;
(五)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六)有相應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傳播等安全技術措施;
(七)有經安全檢測合格的“網咖”安全管理軟體;
(八)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人員、營業場地、消防設施等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審批,並簽署《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意見書》(見附屬檔案二)。
四、要協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通知》要求,從4月5日起,集中3個月時間,協同電信、文化和工商部門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專項清理整頓活動,規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堅決取締非法經營和打擊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在專項清理整頓活動結束之前,各地公安機關要暫時停止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審批。對已經開業經營的,要嚴格按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安全審核登記,檢查督促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落實上網登記、日誌留存和情況報告制度。專項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將專項清理整頓工作情況書面報告公安部。
五、依法嚴厲打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在經營活動中違反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審核工作責任制,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制度,要嚴格審核,依法管理。嚴禁在安全審核和管理工作中,亂收費,亂罰款。對在安全審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混亂、失控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審核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接此通知後,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屬檔案: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申請登記表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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