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

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

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在民政部註冊的國家級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成立於1995年10月,其前身為1986年成立的全國回民中學校際協作體。協會以“實事求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為指導思想,以“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為主題,秉承“自願參加,以誠相見,民主協商,相互支持,各盡其力”的原則,奉行“團結、友誼,協作、奉獻,創新、共進”的精神,以實現“為增強民族團結服務,為發展民族教育服務,為成員校的實際需要服務”的目標宗旨。

基本信息

一、社團簡介

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自成立以來主要開展或配合國家民委教科司、教育部民教司做了許多有利於推動和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發展的工作。組織幹部和教師學習、參觀、掛職鍛鍊和脫產培訓;始終抓緊民族教育的研究,及時交流並提出“對策建議”;組織“特、高級教師講師團”,赴西部義務講學;組織老、少、邊、窮地區的民族學生到發達地區“小留學”;從少數民族特點和民族中學實際出發組織專題研討會,進行交流和觀摩;組織師生夏令營,促進各地民族中學師生接觸和相互學習;定期出版《民族中學教育》會刊,交流各民族中學的經驗和信息;在上海建立了“民族中學教育協會培訓中心”,為民族中學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還組織“民族教育考察團” 出國或赴港澳考察,拓寬思路,開闊眼界,增長才幹;還在寧夏和雲南,分別組建了“寧夏回民中學教育研究會”和“雲南民族中學教育研究會”。
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成立20餘年間,不斷發展壯大,從全國回民中學校際協作體時的不到20所成員校,到現在已有近600所成員校,其中:常務理事校75所,理事校165所;覆蓋全國各地(台灣除外)。

二、機構和人員設定

機構設定:
協會下設辦公室,有工作人員2人,除按協會章程規定的會議外,每年年初召開一次京津地區的理事長工作會議,通過上一年工作總結、研究年度工作計畫等。
理事長
王 平 漢 族 (國家民委教科司副司長)
常務副理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於洪武 回 族 (北京市回民學校原校長)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王 靜 回 族 (北京市回民學校校長)
副理事長:
樂 霆 維吾爾族 (上海市回民中學校長)
時儒山 回 族 (天津市民族職專校長)
周 勇 苗 族 (重慶市彭水中學校長)
田 琳 苗 族 (中央民大附中校長)
副秘書長:
周 莉 漢 族 (國家民委教科司調研員)
阿布日固 蒙古族 (內蒙古呼和浩特蒙古族學校校長)
卡地爾 維吾爾族 (新疆烏魯木齊市第46中學書記)
勞以東 壯 族 (廣西南寧市沛鴻民族中學校長)
吳聖賓 回 族 (寧夏吳忠市回民中學校長)
拉巴次仁 藏 族 (西藏林芝地區第一中學書記)
張廷昆 彝 族 (雲南楚雄州民族中學校長)
韓小梅 漢 族 (貴州貴陽市民族中學校長)
高春梅 達斡爾族 (黑龍江齊齊哈爾民族中學校長)
李煥立 漢 族 (河南省鄭州市回民中學校長)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全國民族中學教育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thnic Middle School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CEMS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各族民族中學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為增強民族團結進步服務,為發展民族教育事業服務,為成員校的實際需要服務。堅持“以誠相待、民主協商、相互支持、各盡其力”的原則,本著“團結、奉獻、協作、共進、創新”的精神,加強校際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增強協會的活力,促進協會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廣內大街2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民族教育實際出發研究民族教育理論,探索民族中學教育的特點和規律,推動民族中學的建設與發展。
(二)開展民眾性的少數民族教育調研、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調查研究民族中學教育的新情況、新問題,既要推動民族中學教育的發展,又要向有關部門提出可行性建議;開展對少數民族教育的教育科研,推動民族中學的教育改革,提高民族教育的質量;加強民族學校之間民族教育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專題研討和交流。
(三)把民族團結教育工作作為本會的經常性工作。要高舉民族團結進步的偉大旗幟,有重點、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加強民族團結教育,把民族團結教育工作進一步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四)大力組織民族中學教育的各類培訓活動。要採取多項措施提高民族學校幹部、教師的辦學思路、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
(五)積極創造條件舉辦校際之間、省際之間、國際之間的教育考察、參觀學習、留學掛職、“智力支邊”、“教育扶貧”等各種學訪活動。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評選、表彰等專項活動,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協會會刊、網站,辦好有關資料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的評選、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2月10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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