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後的收入。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

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後的收入。
指調查戶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不作分攤。

家庭總收入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它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其它勞動收入。
(2)經營性收入,指個體或私營業主在一個記賬周期(一個月)內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以及經營房屋出租業務的租金收入。
(3)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如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等;家庭、親友間的贈送和贍養等。

個人所得稅

指調查對象被扣繳的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它所得等個人所得的稅款。

社會保障支出

指調查戶家庭成員參加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障項目中由個人交納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職工所在單位交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障金。具體包括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交納的醫療基金、個人交納的失業基金、個人交納的養老基金和個人交納的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記賬補貼

指調查戶因承擔記賬工作從統計部門、工作單位和其它途徑所得到的現金。不包括實物部分。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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