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

免抵退

免抵退是稅收的一種形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簡介

免抵退是稅收的一種形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困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家理解。

(註:為了便於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於幫助理解但不規範的術語,包括一些規範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於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範術語,以免產生誤解)。

操作流程

1.首先要把國稅上月的免抵退正式反饋資料導入系統中;(並且還要複製一份到工作資料中存檔)操作SA:登錄申報的月份,從“嚮導”中----第十一步---稅務機關反饋信息讀入;再進行數據一致性檢查看是否OK;

2.進行預審前,從系統的第一步開始錄入----免抵退明細數據採集-----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依據本月出口貨物報關、核銷單、出口發票等資料錄入,以及要參照ACC裡面的“成本出口報關單”的數據。錄入此表時要注意:

2.1.要按出口貨物日期順序錄入;

2.2.要按報關單上的出口貨物序號順序錄入,不能跳號;

2.3.熱敏電阻的徵稅率17%,退稅率13%;鍍錫銅線的徵稅率17%,退稅率5%

2.4序號:應依據本月出口貨物的單數從001--100

2.5.出口報關單號:即報關單上後數9位+序號001

2.6.外匯核銷單:報關單上也有(即:批准文號)

2.7.出口日期:即報關單號的日期(不要依據出口發票的日期)

2.8.原幣匯率:一般要根據外管局中間價來計算。

3.以上報表錄入完整後,操作第三步:免抵退稅預申報---生成明細申報數據,複製到隨身碟,到國稅進行預審(也可發郵件給曾先生)

1.免抵退預審經國稅反饋回來後,就可進行免抵退正式申報了,將稅務機關的反饋資料讀入-----第四步預審反饋調整----稅務機關反饋信息讀入------選定反饋的隨身碟資料---處理。

2.通過稅務機關反饋信息處理查看更新哪些資料,如果OK,就可以做正式申報。

1.第八步(稅申報表數據採集)---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依據本月增值稅申報主表及表二錄入即可。

2.再操作第九步(免抵退匯總數據採集)----免抵退申報匯總表錄入----此表會系統自動生成的,但檢查數據是否與其它報表數據一致2.12.2出口銷售額:即本月有報關單的銷售額(不含其他收入-如:樣品)當期單證不齊:即本月出口中貨物金額(因為當月出口,不可能當月就能進行收齊單證,因此此金額會顯示在此欄)2.32.4當期單證齊全:即本月要收齊的單證(要核對當月收齊的報關單金額是否相等)當期應退稅額:應根據本月有單證收齊的金額來計算(如果當月沒有單證收齊就沒有當期應退稅額的)

3.免抵退匯總表錄入:此表在本年的前三個月如有單證收齊時才需做此表,4月以後就不用做此表的

4.以上完成就可以列印報表進行申報,第十步免抵退正式申報----列印申報報表----1.口貨物免、抵、退匯總表;2.出口貨物免、抵、退申報明細表(當期出口明細),如本月有單證收齊就會有下一頁的;

5.然後再第十步生成匯總申報數據,就OK了。申報資料:1.2.3.4.5.免抵退匯總表及明細表應交稅金明細帳本(複印件) 主營業務收入明細帳(出口)進項稅額轉出明細表出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單證收齊:(90天)單證包括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出口發票(注意:如果報關單上為監管倉,在單證收齊時,一定要附送出倉單及入倉單。資料包括: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出口專用發票、(監管倉:出倉單、 入倉單)

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這個公式比較容易理解,其中括弧裡面兩項相減的實質含義就是當期準予從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本應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理論上說,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是當期進項稅中屬於生產內銷產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部分,但是因為時間等原因造成的差異,致使無法明確辨析,只能採用人為的簡化確定方式,即通過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減去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這種方式來計算。而這個部分中不光有當期內銷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還有出口貨物應退的進項稅額,將這兩個部分全部視同進項稅額來抵扣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實際體現的是免抵退的抵頂過程,即以應免退稅額抵頂內銷應納稅額的過程。

括弧中後面的這個概念比較拗口,所謂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意味著,按照免抵退稅制度進行計算時,“不得免徵”和“不得抵扣”的兩部分進項稅額,不得免徵的原因,這部分的計算公式是後面的四,具體可以參見這部分分析。

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如前所述,這個公式中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就是名義應退稅額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頂進項稅額。公式最後一個減項“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實質含義是,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進項稅額的,所以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就不應該退還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稅額,因此要通過計算予以剔除。

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1、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這實際是一組當期實際應退稅額的判斷公式。採用的思路是:當期應退稅額=MIN[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取二者中較小的一個)。

需要說明一點,這裡的“當期末留抵稅額”實際上是名義留抵額,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最終的實際期末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而此處的名義留抵額=-當期應納稅額,當然這要滿足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這個大前提。也只有明確了這點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末留抵額進行比較的作用,其實是在判斷當期的名義退稅額到底應該實際退稅多少以及已經實際抵頂多少。因為經過引申,這裡的對比實際上是在對比“當期名義退稅額”與“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名義留抵額在數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或者負數(因為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

我們再來說說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比較呢,其實這才是免抵退管理辦法的精髓所在,因為所謂的免抵,就是通過比較才能確定是否抵頂以及抵頂多少數額。按照制度設計,名義的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是與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有關的,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也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出來:

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內銷產品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為什麼括弧裡面要減出口產品應退稅額呢?因為按照這種管理辦法認定的出口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稅額,本應該另行退稅的,因此要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至於“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其名稱本身就已經明白地告訴我們,是既不能作為出口免徵也不能作為內銷抵扣的稅額,雖然只是說叫稅額,但顯然不是銷項,而是進項稅額,所以實質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上要做進項稅轉出,所以這裡就要從進項稅額中剔除。

這樣一來,稍加注意就會發現,計算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的公式與前面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公式只差一個要素,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公式中沒有減去這個免抵退稅額,就是體現抵頂的過程。

如此推導出: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這是一個重要的公式,但我們先暫且將其放下,再從免抵退的原理上來分析一下,企業名義上的應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最終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也就是三種處理結果:

⑴、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出口應退稅額,因此全部用來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頂,這種情況下不需退稅。這是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的情況,實際意味著出口應退進項稅不足抵頂內銷應納稅稅額。這時的實際抵頂額=免抵退稅額。退稅額=0;

⑵、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等於零,但小於出口應退稅額,即抵頂有餘。這種情況下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因此:

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噹噹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小於零,因為無需納稅,所以無需抵頂。這種情況下:

實際退稅額=免抵退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

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

噹噹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 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兩個公式分別看都比較難理解,但是將兩個公式合併後就成為: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樣一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就表現得比較明晰起來,也就是從認定的出口銷售額中,剔除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價款後的剩餘部分對應的征退稅差額。

這樣計算的原因包括三個,

第一,免稅購進材料本身不包含進項稅,所以不應該計算免徵和抵扣稅額,因此要予以剔除;

第二因為出口貨物實際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確定,因此計算免抵退稅額時採用人為設定其進項稅額是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這個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稅率;

第三,基於第二條同樣的理由,因為無法直接計算應退稅額,所以變通的辦法,先來計算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並以此作為間接計算免抵退的一個中間數據。將其從公式一中的進項稅額中剔除。剔除後的部分就是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中可以免徵和抵扣的金額,實際上就是稅法允許從當期內銷部分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區別

注意“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與前面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相區別,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實質是不予抵免的金額,實際帳務處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為免抵退這種管理辦法的計算思路,必須將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過前面對計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為前面對免稅購進原材料也相應計算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所以單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作為修正。

另外,從公式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聯繫: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即: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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