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基本信息

概述

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一部分資產,打包建立一個資產池,並以其將來產生的現金收益為償付基礎發行證券。若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則稱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

發展模式

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發達市場國家特別是美國出現了一種信貸資產證券化趨勢,其一般做法是:銀行(亦稱原始權益人)把一組欲轉換成流動性的資產直接或間接地組成資產集合(亦稱資產池),然後進行標準化(即拆細)、證券化向市場出售。

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始於2005年,此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發行了多款信貸支持類證券。隨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中國內地信貸資產證券化陷入停滯。2012年中國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

從全球情況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美國模式,也稱表外業務模式,二是歐洲模式,亦稱表內業務模式,三是澳大利亞模式也稱準表外模式。這三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已證券化資產是否脫離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證券化活動是直接操作還是通過一定的載體或中介進行。

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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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融資模式包括直接融資模式和間接融資模式兩大類,而資產證券化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創新的融資模式。

直接融資是借款人發行債券給投資者,從而直接獲取資金的融資形式。該模式對借款人而言減少了交易環節,直接面向市場,能降低融資成本或在無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獲得融資,但是對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對於風險的評審和管理主要依賴於借款人本身。間接融資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的一種融資方式,即投資人存款於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於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

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但銀行集中了大量的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將這部分貸款轉化為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在這種模式下,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者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這樣就能將銀行的信貸管理能力和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充分結合起來,提高融資的效率。

意義與目的

巨觀意義

1、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明確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

2、提高直接融資比例 ,最佳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中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中銀行貸款所占比重過高,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的形式向市場直接再融資,從而分散銀行體系的信貸風險,最佳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

3、實現信貸體系與證券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實現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的融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和監督約束機制,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微觀目的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拓寬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最佳化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

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落地

銀監會2014年11月下發的《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1092號文)顯示,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第四次會議和銀監會2014年第8次主席會議決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將由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

1092號文顯示,“本著簡政放權原則,銀監會不再針對證券化產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申請取得業務資格後開展業務。”

銀監會將具體的每一筆備案轉變為業務資格審批,沒有進行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遞交相關資料報送各機構監管部門並會簽創新部,已發行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豁免資格審批。

具體業務操作方面,資產備案申請統一將由銀監會創新部受理、核實、登記;並轉送各機構監管部門實施備案統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3個月內完成發行,3個月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實施程式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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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過程包括資產池的組建,交易結構的安排和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發行後管理等環節。

通過上述過程,信貸資產的形態發生了轉化,從原始的諸多離散貸款形式,轉化為系列化的證券形式。也就是說,證券化的過程可以描述為:銀行將貸款進行組合打包,並切割為證券出售。這樣,通過貸款的組合能有效分散單個貸款的特定風險;將貸款包拆細為標準化的證券,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劃分,能滿足不同的投資需求。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是由發起人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再由該特殊目的實體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根據SPV構成的不同形式,可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以及基金或理財計畫等類型。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情況,採用信託模式是目前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可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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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結構安排將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確定證券化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風險和權益。就開行而言,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目標:

1、法律要求。實現有限追索,即ABS投資者的追索權僅限於被證券化的資產及該資產相關的權益,而與發起人(銀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無關;實現風險隔離,即被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的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隔離。

2、會計要求。實現表外證券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即滿足風險、收益和控制權的實質轉移,從而將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移出發起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外。

3、市場要求。實現ABS的公募發行與流通,符合有關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的法規和監管要求,切合市場需求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上述目標,交易結構設計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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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交易結構的核心是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特徵,銀行將信貸資產設立他益信託,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代表受益權份額的ABS指定信託財產受益人,從而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並且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實現表外證券化。具體的交易關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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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原理

金融機構將大量規模很小的抵押貸款聚集成一個組合,劃分為若於標準化的金額,並將對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當作證券銷售給第三方。這就使原本不流通的資產變成可流通性的證券。

例如:某銀行甲貸出許多住房貸款,經過組合,甲向公眾賣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甲賣出證券,從公眾那裡收回了貸款),到期,購買證券的公眾(投資者)得到甲從借款方得到轉交的本和息;甲銀行由於為借款方和投資方服務,得到服務費用。

在美國,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向購買者提供所有權;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向購買者提供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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