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

保兌的和不保兌的兩種。保兌信用證( Confirmed Credit)是指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保證承擔付款的信用證。因此,保兌信用證具有雙重的銀行保證。 信用證的“不可撤消”是指開證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保兌”是指開證行以外的銀行保證對信用證承擔付款責任。不可撤消的保兌信用證,則意味著該信用證不但有開證行不可撤消的付款保證,而且又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

具體作法

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具體做法是:

(1)開證行在給通知行的信用證通知書中授權另一家銀行(通知行)在信用證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通知行用加批註等的方法,表明保證兌付或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並簽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證。我行因此給該信用證加具保兌。)

知識要點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銀行即保兌行,其要點是:

第一、保兌的對象必須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第二、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保的銀行,稱為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第三、對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加保,一般是應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為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夠信任。也有的開證行擔心自己開立的信用證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動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證一經保兌,受益人便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收匯更為穩妥;經過保兌的信用證,首先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故保兌行在此成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保兌行必須付款,或承兌或議付。

第五、凡使用保兌信用證,應在該證上註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和保兌行加保的文句。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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