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蒙協約

《俄蒙協約》簽於1912年11月3日,由沙俄強迫外蒙傀儡政府簽訂。

簡介

沙俄強迫外蒙簽訂《俄蒙協約》
1912年11月3日,沙俄不顧中國政府不承認外蒙獨立的嚴正聲明,強迫外蒙傀儡政府簽訂《俄蒙協約》,聲稱“蒙古對中國的過去關係已經終止”,規定俄國政府“扶助蒙古的自治”,在蒙古享有特權。
《俄蒙協定》規定:俄國扶植蒙古自治,幫助蒙古練兵;不準中國軍隊進入蒙境,不僅漢人移民;蒙古無論與何國訂約都不得違背或變更本約及附約之各條件。附約《通商章程》則給予俄國人在蒙古各地自由居住遷移、經營工商業、免稅貿易、租買土地、開設銀行、設立郵政、享有領事裁判等權益。
11月7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概不承認俄國與外蒙叛亂集團所訂任何條約。《俄蒙協定》簽訂的訊息一經傳出,全國輿論大嘩,革命黨人一致指責袁世凱北京政府應付無方,堅決主張不予承認。全國各政澡團體也都通電痛斥沙俄侵略行徑。各地紛紛成立“救蒙會”、“抵制團”,抵制俄貸,不為俄人服務,並拒用俄幣。以那彥圖親王為會長的蒙古王公聯合會,也於15日發出反對《俄蒙協定》的《通告》。23日 ,內蒙古6位盟長聯銜致電政府,宣布《俄蒙協定》“辱民喪權”,“與全蒙絕無關係”。蒙藏局副總裁貢桑諾爾布郡王舉行記者招待會,再次表達各蒙旗反對《俄蒙協定》的呼聲。16日,孫中山致電臨時參議院,反對《俄蒙協約》。1913年11月5日,袁世凱政府與沙俄簽訂《中俄聲明檔案》,追認《俄蒙協約》及其附屬檔案,“承認外蒙古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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