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

概念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

主要形式有:

(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企補醫保保險的期限及責任

企補醫保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責任為三部分:
第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下完全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
第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
以上三部分保險責任均由企補醫保按70%的比例賠付。

報銷辦法

隨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全市的逐步建立,各企事業單位職工也面臨著新的醫療保障需求。補充醫療保險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願望。以下是補充醫療保險中的關於報銷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及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完全相同。參保人的醫療支出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以及服務項目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負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報銷。
第七條參保人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與用人單位契約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所述報銷比例、免賠、限額等標準報銷。
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契約約定,女員工符合國家、政府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包括:普通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藥費等,其中自費藥品、自費項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和其它相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契約另有約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契約約定,參保人有符合國家計畫生育規定且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包括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和上限額度根據契約約定執行。子女需在區縣(二級)以上醫院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住院醫療費用需經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完畢後再由補充醫療報銷。
子女報銷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藥品目錄》等政策和檔案的規定執行。子女就醫應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則(以一個自然年內子女第一筆報銷就診地為準)。
第十一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契約約定,選擇健康返還福利的,參保人及子女在一個補充醫療年度內沒有醫療費用(含生育、計畫生育費用)支出的,可在該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中智公司員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條件者可以領取健康鼓勵費。
第十二條發生以下情況的醫療費,本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一)自費藥、基本醫療保險要求之外的外購藥;
(二)與診斷不相符的藥品費用;
(三)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各種責任事故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六)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八)境外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台、港、澳地區);
(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診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預防用藥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先行賠付的原則。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發生的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憑醫保中心開具的分割單及原始單據複印件或醫院出具的分割後的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等相關材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由員工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再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條參保人門(急)診醫療費年底累計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憑醫療費用單據原件、醫保專用處方底方、門診病曆本、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於當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若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度又產生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不再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住院醫療費應在出院後一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女員工符合國家計畫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參保人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藥費報銷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藥量,外用藥開三支或三盒。藥量超過用藥規定時,超出部分由參保人自付。所開藥物應與就診疾病相符,發現有不相符的,所有醫療費均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報銷門(急)診及住院費用時應先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辦理完畢後將材料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

各地政策

北京

《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明確了參加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同時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和支付等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旨在貫徹落實《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
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重點用於解決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住院治療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
第六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八條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進行登記,並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的下發要求充分認識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並要求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同時突出解決重點問題。

上海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上海市民有社保也應當補充醫療保險。
目前,市場上的商業醫療保險主要有以下三類:
1、重大疾病保險,即以疾病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確認罹患了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已經發生醫療費用,也不管一共發生了多少費用,都可獲得保險公司的約定額度補償。
2、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即以意外事故或疾病產生醫療費用為給付條件,按約定的比例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最常見的是住院醫療費用和手術費用報銷型保險,也有一些門急診費用報銷保險。
在門急診費用報銷方面,市場上主要銷售的是附加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一般沒有普通疾病引起的門急診保險。
3、收入津貼型醫療保險,即以因意外傷害或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收入保障保險。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疾病,使工作能力喪失或降低時,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標準補償其收入損失的一種保險。通常有住院津貼(補貼)型保險、失能收入保障保險。
對於不同的人群而言,由於家庭的經濟狀況、肩負的家庭責任、已有的保障情況等不同,在選擇時也應有所側重,分清輕重緩急,選擇不同的產品類型,而不是貪大求全。
對於上海市民而言,有無社會醫療保險,是投保商業保險前首先要考慮的因素。一般來講,擁有上海醫保的市民,通過個人醫保賬戶和社保統籌部分,每年大約有70%的醫療費用都可以通過社保報銷。
因此,這部分市民投保時可優先考慮收入津貼型醫療保險,以藉此彌補生病請假帶來的收入損失和自己支付的部分醫療費。
其次是意外醫療保險。意外醫療保險屬於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一般是附加在意外傷害保險之後。
意外醫療保險費率較低,且能夠報銷意外門急診的醫療費用,當社會醫保的個人賬戶用完之後,商業意外醫療保險即能充分發揮作用。
接下來可考慮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的特點是確診即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時,雖然可以通過社保解決大部分醫療費,但自負部分仍然是非常沉重的開支,且社保對於用藥、醫院等都有相當的限制。商業重大疾病保險可說是對社會醫保的有效補充。
在預算比較充裕的基礎之上,可再考慮疾病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這種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帶來更為寬鬆的就醫和護理條件。總體而言,有社保者考慮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先順序為:收入津貼型醫療保險——意外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
發展補充醫療保險不僅能夠在更大範圍內和更高層次上滿足職工健康保障的需要,而且是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補充醫療保險財政政策的運用,可以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也將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建設發揮作用。

成都

成都補充醫療保險解析
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生效後,在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點住院,一次性住院治療出院之日起,參保人員應於6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原件和複印件、補充醫療保險單(補三憑繳費單),以及出院證、住院費用收據、住院醫療費統籌支付結算表(參加省和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還須持省和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情況證明,以及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等相關資料,到市社保局辦理申報手續,逾期則不予報銷。相關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報銷。
不予報銷的範圍
有一些是屬於不予報銷的範圍,分別是:
異地安置人員以及因探親、休假、因公出差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醫療機構(指未與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的外地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治療費;
康復療養、康復治療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不屬於基本醫療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未生效期限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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