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構成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必須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一)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四)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於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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