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

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因果關係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進而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介入因素

概述

其中,如果介入情況非異常,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較大可能性的,則應當肯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應當認為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或者說因果關係已經斷絕。例如,在同樣是介入了醫生的重大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行的行為只是致被害人輕傷,則應認定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如果先前行為導致被害人瀕臨死亡的重傷,則宜認定先前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但是,在被害人受傷後數小時,他人故意開槍殺死被害人的,則應否認先前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再如,如果甲的行為已經導致乙瀕臨死亡的重傷,丙後來對乙實施毆打,只是導致乙的死亡時間略微提前的,應肯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如果丙開槍射殺已經受傷的乙,則應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因果關係中斷。介入情況的異常與否,對判斷是否中斷也具有意義。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與介入情況無關這四種情形,對認定因果關係的中斷所起的作用依次遞增。

犯罪行為中斷

介入因素對犯罪行為的中斷,介入因素是能夠將原先的犯罪行為予以中斷的。認定一個介入因素是否能夠將原先的犯罪行為中斷則看此介入因素對事後危害結果的產生起著重大的影響,如果對事後的危害結果有重大影響則應認定為中斷原先犯罪行為的介入因素。在犯罪構成方面介入因素應構成犯罪的既遂,而原先的犯罪行為因介入因素的中斷而未成既遂,應認定為未遂。

分類

自然因素

既自然條件的偶發性發生而偶發性的介入,而導至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他人因素

既犯罪行為人以外其它非自然因素的介入而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更多的是強制以人的行為的介入。

被害人自身行為

指被害人在躲避犯罪行為人侵害時積極的做出的一種行為,而引起的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法學界仍存在一定的爭論,對於被害人自身行為而引發自身危害增大時對犯罪行為量刑的問題。

第二次行為

指行為除行使一次侵權行為外的再次再害被害人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多次行為,涉及到是否構成數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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