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金融合作協會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簡稱為亞金協,英文名稱為Asian Financ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AFCA,主要由亞洲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金融行業組織、相關專業服務機構以及金融領域的有關個人自願結成,是在中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區域性國際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倡議籌建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亞洲金融合作協會

2015年3月,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2015年年會主旨演講中提出,探討搭建亞洲金融機構交流合作平台。同年11月,李克強總理在出席東亞合作領導人系列會議時表示,中方倡議地區國家金融機構聯合發起成立亞金協,以加強地區金融機構交流和金融資源的整合。2016年3月,李總理在博鰲亞洲論壇2016年年會開幕式上再次倡議籌建亞金協。9月,李總理在第19次東協與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上表示,中方支持籌建亞金協,促進地區金融機構經驗分享和業務交流,共同維護區域經濟金融穩定。

2016年3月25日,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發起會議在海口召開。來自亞洲、歐洲、美洲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38家發起機構的代表參加會議,共同商討亞金協成立事宜並達成共識。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發起會議在海口召開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發起會議在海口召開

正式成立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成立工作會議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成立工作會議

2017年5月11日,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成立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來自亞洲、美洲、歐洲、非洲、大洋洲五大洲25個國家和地區的95家會員機構代表出席了會議。亞金協籌建工作組組長,中國銀監會原副主席蔡鄂生主持了工作會議。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正式成立列入“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成果清單。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成立工作會議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成立工作會議

議案

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章程》、《亞洲金融合作協會首屆理事、監事、高管人員推薦辦法及名額分配》、《亞洲金融合作協會首屆理事會工作規劃》等十三項議案。

領導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理事長田國立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理事長田國立
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秘書長楊再平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秘書長楊再平
選舉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田國立擔任理事長,選舉中國銀行業協會原專職副會長楊再平擔任秘書長。

成立儀式

亞洲金融合作成立儀式1亞洲金融合作成立儀式1
亞洲金融合作成立儀式2亞洲金融合作成立儀式2

2017年7月24日,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成立儀式在北京舉行。國務院李克強總理致信祝賀,馬凱副總理出席成立儀式並致辭,全國政協陳元副主席在嘉賓致辭環節發表講話。亞金協理事長、中國銀行董事長田國立主持了成立儀式,來自亞金協會員機構的180名代表出席了成立儀式,國際金融組織代表、境內外相關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以及駐華使節蒞臨祝賀。

議題

成立儀式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行長金立群、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陳德霖、泰國央行行長維拉泰在嘉賓致辭環節發表了主旨演講。韓國銀行業聯合會主席河永求代表亞金協理事會宣讀了倡議書。會議還舉行了“聯通合作,共治共享,搭建區域金融合作平台”為主題的專題研討。

會員

截至2017年7月底,來自亞洲、美洲、歐洲、非洲、大洋洲27個國家和地區的107家機構作為創始會員加入亞金協,涵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資產管理、金融教育及金融服務等領域。

主要職能

宗旨

亞金協宗旨為“聯通合作 共治共享”。即一方面致力於搭建亞洲金融機構交流合作平台,加強區域金融機構交流和金融資源整合,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地區金融動盪,為區域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撐;另一方面通過治理結構制度安排,便利全體會員共同治理協會,共享協會服務及成果。

工作範圍

建立聯絡機制,常態化會員互聯互通,增進業界情誼,營造區域金融業者朋友圈。

推動會員超越“信息孤島”,探尋信息交集,整合信息數據,搭建區域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舉辦區域高端金融論壇,研發區域金融發展報告,打造區域金融智庫,搭建區域金融思想交流平台。

適應跨境金融基礎設施、跨境金融業務需要,充當橋樑紐帶中介,搭建區域金融實務合作平台。

總結推廣區域普惠金融、綠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最佳實踐,搭建區域金融業社會責任引領平台。

組織或代表會員與相關區域及全球政府間及非政府間金融合作組織溝通對話,表達區域意見,貢獻區域智慧與方案,搭建國際金融治理參與平台。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亞洲金融合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nFinancialCooperationAssociation,縮寫為AFCA。
第二條本協會為區域性國際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要由亞洲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金融行業組織、相關專業服務機構以及金融領域的有關個人自願結成。
第三條本協會遵守註冊登記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定位為立足亞洲、開放包容,以亞洲國家和地區金融機構、金融行業組織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為主體,並廣泛吸納區外同類機構加入;互聯互通、深化合作,為各類金融機構跨區間的業務聯繫與溝通搭建交流平台,深化區域金融合作;共建共治共享,以會員為主體,共同建設、共同治理、共享服務,為亞洲經濟成長和金融市場發展提供有效支撐。宗旨標記為:聯通合作,共治共享。
第四條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論壇平台,探討國際金融領域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交流最佳金融實踐及思想成果;
(二)建立日常溝通機制,促進地區各類型會員經驗分享和業務交流,共同維護區域經濟金融穩定;
(三)就涉及區域及全球性金融監管政策及可能發生的區域性系統金融風險,協調會員與區域相關貨幣政策及監管當局溝通對話;
(四)推動區域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及重點金融業務、反金融犯罪、金融風險防控等方面的合作;
(五)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介綠色金融最佳實踐,推動建立支持綠色金融的政策,提升綠色金融區域和國際合作水平,強化金融機構開展綠色投融資和管理環境風險的能力;
(六)促進普惠金融創新發展,推動金融與科技相融合,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依法推廣社會企業和普惠金融優秀範例,提升相關會員社會責任意識;
(七)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建設,提高金融消費者教育的有效性,引導相關會員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長效機制;
(八)整合區域金融統計數據,建立相關大數據體系,開展大數據套用;
(九)發布區域金融發展調研報告,形成區域金融智庫;
(十)推動區域相關專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協調組織高端金融業務研修培訓;
(十一)其他應由本協會承擔的業務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主要包括亞洲區域的金融機構、金融行業組織和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個人會員主要包括亞洲區域在金融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行業管理者及專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所屬區域和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協會認為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協會相關會議的發言權和提案權;
(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員可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共同利益;
(三)積極配合本協會開展工作並參與本協會活動;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經協商一致,提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有關資料;
(七)會員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本協會,自接到本協會書面確認後失去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經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繳納或按要求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會員資格變更後,需重新入會的按入會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會員共同利益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主要組織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監事會;
(五)秘書處。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管理制度和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每3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可根據1/3以上會員的書面提議,籌備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需會員大會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並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建議修訂章程;
(九)審查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及決算;
(十)審定薪酬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3年。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中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五、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3年。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是本協會內部監督機構,監事可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會費的收取和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監督本協會開展工作;
(三)監督會員履行義務;
(四)提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五)監督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其他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兼任。監事會每屆3年。
第三十四條秘書處是本協會常設工作機構,秘書處的職權是:
(一)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的具體籌備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準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負責本協會的資金籌措和日常運營;
(五)起草或修訂有關內部管理制度;
(六)負責會員入會、退會及日常聯絡等工作;
(七)決定設立秘書處辦事機構;
(八)決定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存在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每屆任期3年。理事長每屆任期屆滿後不再連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上述人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領導各項重大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
(五)其他應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二)在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經理事會決定代為行使理事長職權;
(三)其他應由副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條本協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三)其他應由監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二)在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經監事會決定代為行使監事長職權;
(三)其他應由副監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秘書長是專職工作人員,由中方人員擔任。秘書長為理事會當然理事,是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並領導秘書處。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協會,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主持除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外的相關會議;
(五)提名副秘書長;
(六)決定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按照註冊登記國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資產管理執行註冊登記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註冊登記國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及會員公布。
第五十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可領取薪酬,薪酬標準根據本協會發展情況,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和所在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2017年5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協會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英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度主論壇

亞金協•中東歐金融前沿問題高峰論壇1亞金協•中東歐金融前沿問題高峰論壇1
亞金協•中東歐金融前沿問題高峰論壇2亞金協•中東歐金融前沿問題高峰論壇2
首次年度主論壇:2017年11月28日至29日,亞金協首次年度主論壇,“亞金協·中東歐金融前沿問題高峰論壇”,在匈牙利布達佩斯舉行。本次論壇由亞金協與匈牙利央行、匈牙利銀行業協會聯合舉辦,論壇主題為“亞歐金融合作新篇章”。匈牙利總理歐爾班·維克托、央行行長傑爾吉·馬托奇、國家經濟部部長沃爾高·米哈伊、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黃洪以及來自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60多名國際金融機構代表出席了本次論壇。

重要成果:亞金協與匈牙利銀行業協會在首次年度論壇舉辦期間簽署了《推進亞歐金融合作意向書》,就共同推進亞歐金融合作達成一致意向,該意向書列入第六次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成果清單。

2018年9月10日,亞洲金融合作協會2018年度主論壇在日本東京舉行,主題為“新興產業發展背景下的金融創新與合作”。本次主論壇由亞金協與三菱日聯銀行(中國)、瑞穗銀行(中國)、三井住友銀行(中國)聯合舉辦。日本參議院議員(公明黨)西田實仁、日本自由民主黨所屬眾議院議員小田原潔作為貴賓出席論壇並講話致辭。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出席論壇並發表題為《深化國際金融合作共創亞洲金融未來》的主旨講話,日本金融廳綜合政策局參事官柴田聰出席論壇。亞金協理事長、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田國立和亞金協常務理事單位、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董事長、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副行長吉川英一出席論壇並致歡迎辭。來自近20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會員機構、非會員金融機構以及媒體代表300餘人參加了論壇。本次主論壇由亞金協秘書長楊再平主持。

亞金協·東京金融高峰論壇會議現場亞金協·東京金融高峰論壇會議現場
亞金協理事會成員亞金協理事會成員

同日,亞洲金融合作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在日本東京舉行。31家理事單位代表出席會議,8家監事單位代表列席會議。本次會議由亞金協理事長田國立主持。

會議審議了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阿布達比國際金融中心、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尤努斯基金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8家機構申請入會,設立“一帶一路金融合作委員會”“普惠金融合作委員會”“綠色金融合作委員會”“產業金融合作委員會”“金融科技(FinTech)合作委員會”“交易金融合作委員會”“財富管理合作委員會”及“首席經濟學家及研究主管合作委員會”8個專業委員會,設立亞洲金融智庫,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機構擔任常務理事單位、興業銀行擔任理事單位共4項議案,並均獲全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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