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風

事故通風一般措施是增設事故排風系統,事故排風系統和正常排風系統協同工作,造成車間更大的全面排氣量,使散逸的有害物質迅速排出室外。

簡介

事故通風一般措施是增設事故排風系統,事故排風系統和正常排風系統協同工作,造成車間更大的全面排氣量,使散逸的有害物質迅速排出室外。事故排風一般不進行淨化處理,排出劇毒物質時應排放到10m以上高度的大氣中。事故排風也不設專門的補充送風系統,而通過門窗自由進氣。事故排風系統的設計主要是確定排風量及布置風口位置。事故排風口應設在有可能造成有害物外逸的設備附近和室內氣流易停滯的地方。事故排風系統的排風量應為事故通風總換氣量減去正常通風排氣系統的風量。事故排風系統的啟動裝置應設在車間入口附近容易到達的位置。
事故通風總換氣量Q按不穩定全面通風方式計算,當通風房間體積為V(m3)時,有害物濃度為C1,有害物發生量為G(g/s),要求經過2s後,有害物濃度降低至C2時,所需全面換氣量為
(3—7)
式中C0——進風(室外空氣)中有害物濃度,g/m3。
當無法估計有害物逸出量時,可按換氣次數計算事故通風換氣量。所謂換氣次數是指每小時的換氣量相當於該車間體積的倍數。
當有害物的最高允許濃度大於5mg/m3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1)車間高度在6m及6m以下者,不小於8次/h;
(2)車間高度在6m以上者,不小於5次/h。
當有害物的最高允許濃度小於5mg/m3時,上列數值應乘係數1.5。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