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召回

主動召回是指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產品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產品,並及時實施召回的為主動召回。

主動召回
【注音】zhǔdòngzhāohuí
【釋義】是指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產品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產品,並及時實施召回的為主動召回。
例如:2007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中規定:
兒童玩具生產廠家,“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並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生產者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
生產者向銷售者和消費者通知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徑或方式應當適當、便於公眾查詢。”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生產者實施主動召回的情況進行監督。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生產者進行的主動召回未取得預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產者採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生產者應當在主動召回報告確定的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者主動召回總結進行審核,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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