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公園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創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丹東市公園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11月26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月9日丹東市人民政府以丹政發〔2011〕2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丹政發〔201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公園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

丹東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創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供公眾遊覽、觀賞、休憩、娛樂、健身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場所,包括綜合類公園和專類公園。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我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園的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市相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園發展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城市公園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五條 經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設或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園周圍的建設項目加以控制,使其與公園景觀和環境相適應。
第七條 公園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其體量、外形、高度、色彩等都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八條 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設計規範。其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 公園建設應按設計方案進行,並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毀公園內的植物、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不準向公園內傾倒廢棄物,排放污物污水;不準在公園內挖砂、採石、取土、修墳立碑、開荒種地、搭棚建廈。
第十一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設施和花草樹木,遵守公園管理規定。進入本市公園內,嚴禁下列行為:
1.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2.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
3.踐踏草坪,采折樹枝花草,打摘果實和種子。
4.損壞、移動、污染公園設施,在樹木和設施上刻畫、塗抹及張貼標語、廣告。
5.打逗、驚擾展出動物,向動物籠舍內投擲食品或物品。
6.捕撈水生動、植物或捕捉野生動物。
7.擅自修建練武場地或在公園內宿營、垂釣。
8.溜寵物狗、放牧禽畜。
9.燃放煙花爆竹、營火燒烤、焚燒樹葉垃圾及冥紙等。
10.在非指定區域內游泳、滑冰、輪滑、踢球等。
11.占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或未經批准擺攤設點經營。
12.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遊覽區行駛。
13.行乞算命,酗酒鬧事,妨礙公共秩序。
14.其它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宣傳、演出、展覽等公眾活動,應經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內容要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公園內設定遊樂設施不得有損綠化環境質量,並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各類遊樂項目應當公示安全須知,並定期維修保養,按規程操作,確保全全運營。
第十四條 凡在公園內從事個體經營的業戶,均應持相關批准手續,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契約後,在劃定的區域內經營,不得擴邊展沿, 陳列、宣傳商品不能影響景觀和擾民, 銷售餐飲食品要符合質量衛生標準;不準在公園內生火做飯、飼養家禽。
第十五條 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對實施破壞公園設施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縣(市) 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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