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條約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1。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願以 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大戰抵 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 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於維持和平 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願,並根據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共 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 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 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 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 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 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 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三加反對對方 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 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 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 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 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 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 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1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 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 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 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 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 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 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 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曆一九四五 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甦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 會
部長閣下∶ 接準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 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 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 民政府。 二、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 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 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 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 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 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王世傑 (簽字) 換文 (二) (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 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 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 界為邊界。 上述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 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 會
部長閣下∶ 接準閣下照會內述∶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 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 邊界為邊界。上述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 準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 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名稱∶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 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1、 茲為符合併補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起見,締約國雙方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為加強中蘇兩國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締 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根據地。 第二條 前條所開海軍根據地區之正確界限 ,應依所附之說明及地圖之規定 (見附屬檔案) 。 第三條 締約國同意旅順口作為純 粹海軍根據地,僅由中蘇兩國中蘇兩國軍艦及商船使用。
關於上開海軍根據地共同使用之事項,設立中蘇軍事委員會處理之。該委員會由 華籍代表二人,蘇籍代表三人組織之,委員長由蘇方派任,副委員長由華方派任 。 第四條 上開海軍根據地之防護,中國政府委託蘇聯政府辦理之。蘇聯政府得 建置為防護上開海軍根據地必要之設備,其費用由蘇聯政府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區域內之民事行政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對於主要民政人員之委派,將顧及蘇 聯在該區域內之利益。 旅順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員之任免,由中國政府徵得蘇聯 軍事指揮當局之同意為之。
在該區域內之蘇聯軍事指揮當局為保障安全與防衛起見向中國行政當局所作之建 議,該行政當局予以實行;如有爭議,則此類事件應提請中蘇軍事委員會審議決 定之。 第六條 蘇聯政府在第二條所述之地區內,有權駐紮陸海空軍,並決定其 駐紮地點。 第七條 蘇聯政府並擔任設定及維持為該區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燈塔 信號及其他設備。 第八條 本協定期滿後,所有蘇聯在該區域內建置之一切設備 及公產應無償歸為中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 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 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 文有等同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 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中蘇條約全文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協定的公告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莫斯科)
最近時期內,在莫斯科,一方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主席 與政務院周恩來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另一方面由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史達林大元帥 與蘇聯外交部維辛斯基部長舉行了談判,在談判期間,曾經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與蘇聯雙方有關的重要的政治與經濟問題。
談判是在懇切與友好的互相諒解的氣氛之中進行的,並確定了雙方願意多方 鞏固和發展他們之間的友好與合作關係,同樣確定了他們為保證普遍和平與各國 人民的安全而合作的願望。 談判業經於二月十四日在克里姆林宮簽訂下列檔而 告結束:
(一)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二)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根據此協定,在對日和約締結 後,中國長春鐵路將移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所有,而蘇聯軍隊則將自旅順口 撤退;
(三)關於蘇聯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 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
上述條約與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由周恩來總理兼外長簽字,蘇聯方面 由維辛斯基外長簽字。
由於簽訂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周 恩來總理兼外長與維辛斯基外長互換照會,聲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蘇間所 締結之相當的條約與協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樣,雙方政府確認蒙古人民共和國 之獨立地位,已因其一九四五年的公民投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已與其建立外交 關係而獲得了充分保證,同時,維辛斯基外長與周恩來總理兼外長對蘇聯政府將 蘇聯經濟機關在東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獲得之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的決定,以及蘇聯政府將過去北京兵營的全部房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的決定,亦互換了照會。
上述條約與協定的全文公布如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 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 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 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 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 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 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 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 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 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 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 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 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 何行動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 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 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 ,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 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 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簽 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 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 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 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 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 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 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 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 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 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 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 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定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 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 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 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 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 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 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 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 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 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 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 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於貸款給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 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 ;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 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 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 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 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 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廠等設備,采 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機器設備與器 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 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 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 ,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 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 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 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 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 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願以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願,並根據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叄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 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 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 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1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甦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準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 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 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述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準閣下照會內述∶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述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名 稱∶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 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1 茲為符合併補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起見,締約國雙方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為加強中蘇兩國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締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根據地。 第二條 前條所開海軍根據地區之正確界限,應依所附之說明及地圖之規定 (見附屬檔案) 。 第三條 締約國同意旅順口作為純粹海軍根據地,僅由中蘇兩國中蘇兩國軍艦及商船使用。 關於上開海軍根據地共同使用之事項,設立中蘇軍事委員會處理之。該委員會由華籍代表二人,蘇籍代表三人組織之,委員長由蘇方派任,副委員長由華方派任。 第四條 上開海軍根據地之防護,中國政府委託蘇聯政府辦理之。蘇聯政府得建置為防護上開海軍根據地必要之設備,其費用由蘇聯政府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區域內之民事行政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對於主要民政人員之委派,將顧及蘇聯在該區域內之利益。 旅順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員之任免,由中國政府徵得蘇聯軍事指揮當局之同意為之。 在該區域內之蘇聯軍事指揮當局為保障安全與防衛起見向中國行政當局所作之建議,該行政當局予以實行;如有爭議,則此類事件應提請中蘇軍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六條 蘇聯政府在第二條所述之地區內,有權駐紮陸海空軍,並決定其駐紮地點。 第七條 蘇聯政府並擔任設定及維持為該區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燈塔信號及其他設備。 第八條 本協定期滿後,所有蘇聯在該區域內建置之一切設備及公產應無償歸為中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 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 (簽字)
毛簽訂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協定的公告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莫斯科)
最近時期內,在莫斯科,一方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主席與政務院周恩來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另一方面由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史達林大元帥與蘇聯外交部維辛斯基部長舉行了談判,在談判期間,曾經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雙方有關的重要的政治與經濟問題。 談判是在懇切與友好的互相諒解的氣氛之中進行的,並確定了雙方願意多方鞏固和發展他們之間的友好與合作關係,同樣確定了他們為保證普遍和平與各國人民的安全而合作的願望。 談判業經於二月十四日在克里姆林宮簽訂下列檔案而告結束: (一)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二)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根據此協定,在對日和約締結後,中國長春鐵路將移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所有,而蘇聯軍隊則將自旅順口撤退; (三)關於蘇聯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 上述條約與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由周恩來總理兼外長簽字,蘇聯方面由維辛斯基外長簽字。 由於簽訂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周恩來總理兼外長與維辛斯基外長互換照會,聲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蘇間所締結之相當的條約與協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樣,雙方政府確認蒙古人民共和國之獨立地位,已因其一九四五年的公民投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已與其建立外交關係而獲得了充分保證,同時,維辛斯基外長與周恩來總理兼外長對蘇聯政府將蘇聯經濟機關在東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獲得之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決定,以及蘇聯政府將過去北京兵營的全部房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決定,亦互換了照會。 上述條約與協定的全文公布如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定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2。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周 恩 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定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准後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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