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獸醫局

擬訂動物防疫、檢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發展戰略、政策、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責

(二)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政策和國家控制撲滅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外來動物疫病及新發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應急管理。

(三)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組織動物疫病監測和風險評估,發布預警信息和疫情信息。

(四)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組織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負責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五)負責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及其他獸醫從業人員管理;負責動物診療機構管理。

(六)負責獸醫及獸藥相關實驗室、檢驗機構管理;負責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獸藥檢驗和安全性評價機構資格認定;負責動物病原微生物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七)負責獸藥、獸醫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及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藥物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監督管理,提出國家獸藥殘留監控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提出獸醫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動物衛生、獸醫器械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並實施獸藥、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組織實施獸醫標準化工作。

(九)承辦政府間獸醫雙邊、多邊協定、協定的談判和簽署工作;承辦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獸醫交流與合作,提出動物衛生技術性措施建議;承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涉及動物福利的相關工作;承辦《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等履約的相關工作。

(十)分析評估國(境)外有關動物衛生信息;承辦確定和調整禁止入境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名錄;承辦制定並發布動物及動物產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等相關工作。

(十一)編制獸醫領域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領域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二)負責中獸醫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一)綜合處

(二)醫政處(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

(三)科技與國際合作處

(四)防疫處

(五)檢疫監督處

(六)藥政藥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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