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政府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簡稱“東協”,包括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於2002年11月4日在高棉金邊簽署。

序言

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與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

國際司 國際司
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以下將其整體簡稱為“東協”或“東協各成員國”,單獨一國簡稱“東協成員國”)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
憶及我們2001年11月6日在汶萊達魯薩蘭國斯里巴加灣東協-中國領導人會上關於經濟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內建立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中國-東協自貿區”)的決定,自由貿易區將對高棉、寮國、緬甸和越南等東協新成員國(以下簡稱“東協新成員國”)給予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並對早期收穫做出規定,其涉及的產品及服務清單將通過相互磋商決定;
期望通過具有前瞻性的《中國與東協(以下將其整體簡稱為“各締約方”,單獨提及東協一成員國或中國時簡稱為“一締約方”)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以構築雙方在21世紀更緊密的經濟聯繫;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壘,加深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聯繫;降低成本;增加區域內貿易與投資;提高經濟效率;為各締約方的工商業創造更大規模的市場,該市場將為商業活動提供更多機會和更大規模的經濟容量;以及增強各締約方對資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確信中國-東協自貿區的建立將在各締約方之間創造一種夥伴關係,並為東亞加強合作和維護經濟穩定提供一個重要機制;
認識到工商部門在加強各締約方之間的貿易和投資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貢獻,以及進一步推動和便利它們之間的合作並使它們充分利用中國-東協自貿區帶來的更多商業機會的必要性;
認識到東協各成員國之間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和對靈活性的要求,特別是為東協新成員國更多地參與中國-東協經濟合作提供便利並擴大它們出口增長的需要,這要著重通過加強其國內能力、效率和競爭力來實現;
重申各締約方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為WTO)和其他多邊、區域及雙邊協定與安排中的權利、義務和承諾;

協定

第 一 條 目 標

本協定的目標是:
(a) 加強和增進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b) 促進貨物和服務貿易,逐步實現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化,並創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資機制;
(c) 為各締約方之間更緊密的經濟合作開闢新領域,制定適當的措施;以及
(d) 為東協新成員國更有效地參與經濟一體化提供便利,縮小各締約方發展水平的差距。

第 二 條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措 施

各締約方同意迅速地進行談判,以在10年內建立中國-東協自貿區,並通過下列措施加強和增進合作:
(i) 在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中逐步取消關稅與非關稅壁壘;
(ii) 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
(iii) 建立開放和競爭的投資機制,便利和促進中國-東協自貿區內的投資;
(iv) 對東協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v) 在中國—東協自貿區談判中,給各締約方提供靈活性,以解決它們各自在貨物、服務和投資方面的敏感領域問題,此種靈活性應基於對等和互利的原則,經談判和相互同意後提供;
(vi) 建立有效的貿易與投資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簡化海關程式和制定相互認證安排;
(vii) 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對深化各締約方貿易和投資聯繫有補充作用的領域擴大經濟合作,編制行動計畫和項目以實施在商定部門/領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適當的機制以有效地執行本協定。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條 貨 物 貿 易

1. 除本協定第六條所列的“早期收穫”計畫以外,為了加速貨物貿易的擴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對各締約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如必要,按照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T)第24條(8)(b)允許的關稅和限制性貿易法規除外)。
2. 就本條而言,應適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協六國”指的是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並應:
(i)對於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協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對於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協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c) “非關稅措施”應包括非關稅壁壘。
3. 各締約方的關稅削減或取消計畫應要求各締約方逐步削減列入清單的產品關稅並在適當時依照本條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條納入關稅削減或取消計畫的產品應包括所有未被本協定第六條所列的”早期收穫”計畫涵蓋的產品,這些產品應分為如下兩類:
(a)正常類:一締約方根據自身安排納入正常類的產品應:
(i)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依照特定的減讓表和稅率(經各締約方相互同意)逐步削減或取消,對於中國和東協六國,實施期應從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對於東協新成員國,實施期應從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並採用更高的起始稅率和不同實施階段;以及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經削減但未取消的關稅,應在經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
(b)敏感類:一締約方根據自身安排納入敏感類的產品應:
(i)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終稅率和最終時間削減;以及
(ii)在適當時,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
5. 敏感類產品的數量應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基礎上設定一個上限。
6. 各締約方依照本條及第六條所做的承諾應符合WTO對各締約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貿易取消關稅的要求。
7. 各締約方之間依照本條相互同意的特定的關稅稅率應僅列出各締約方削減後適用關稅稅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實施年份的削減幅度,不應阻止任一締約方自願加速進行關稅削減或取消。
8. 各締約方之間關於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協自貿區的談判還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a)管理正常類和敏感類產品的關稅削減或取消計畫以及本條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關問題的其他具體規則,包括管理對等承諾的各項原則;
(b)原產地規則;
(c)配額外稅率的處理;
(d)基於GATT第28條,對一締約方在貨物貿易協定中的承諾所做的修改;
(e)對本條或第六條涵蓋的任何產品採用的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產品的進口或者對任何產品的出口或出口銷售採取的數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學依據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
(f)基於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透明度,涵蓋範圍,行動的客觀標準——包括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概念,以及臨時性;
(g)基於GATT現行規則的關於補貼、反補貼措施及反傾銷措施的各項規則;以及
(h)基於WTO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簡稱WIPO)現行規則和其他相關規則,便利和促進對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有效和充分的保護。

第 四 條 服 務 貿 易

為了加速服務貿易的發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此種談判應致力於:
(a) 在各締約方之間的服務貿易領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締約方間存在的實質所有歧視,和/或禁止採取新的或增加歧視性措施,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S)第五條第1款(b)所允許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國與東協各成員國根據GATS所做承諾的基礎上,繼續擴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深度與廣度;以及
(c) 增進各締約方在服務領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競爭力,實現各締約方各自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供給與分配的多樣化。

第 五 條 投 資

為了促進投資並建立一個自由、便利、透明並具有競爭力的投資體制,各締約方同意:
(a) 談判以逐步實現投資機制的自由化;
(b) 加強投資領域的合作,便利投資並提高投資規章和法規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資保護。

第 六 條 早 期 收 獲

1. 為了加速實施本協定,各締約方同意對下文第3款(a)所涵蓋的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該計畫為中國—東協自貿區的組成部分),“早期收穫”計畫將按照本協定中規定的時間框架開始和結束。
2. 就本條而言,應適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協六國”指的是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並應:
(i) 對於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協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 對於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協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3. “早期收穫”計畫中適用的產品範圍、關稅削減和取消、實施的時間框架、原產地規則、貿易補償及緊急措施等問題應遵循下列規定:
(a) 產品範圍
(i) 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稅號的所有產品都應包括在“早期收穫”計畫中,除非一締約方在本協定附屬檔案1的例外清單中將其排除,此種情況下該締約方的這些產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描述
01 活動物
02 肉及食用雜碎
03 魚
04 乳品
05 其他動物產品
06 活樹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堅果
(ii) 已將某些產品納入例外清單的任何一締約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修改例外清單,將例外清單的一項或多項產品納入“早期收穫”計畫。
(iii) 本協定附屬檔案2中所列的特定產品應涵蓋在“早期收穫”計畫中,這些產品的關稅減讓應僅對附屬檔案2中列明的締約方適用。這些締約方必須就該部分產品相互提供關稅減讓。
(iv) 對於附屬檔案1或附屬檔案2所列的未能完成適當的產品清單的締約方,經相互同意可在不遲於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關稅削減和取消
(i)“早期收穫”計畫中涵蓋的所有產品都應按照規定劃分為三類進行關稅削減和取消,並按照本協定附屬檔案3中所列的時間框架執行。本款不應阻止任何締約方自願加速其關稅削減或取消。
(ii)所有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為零的產品,應繼續保持零稅率。
(iii)實施稅率降低到零的產品,稅率應繼續保持為零。
(iv)一締約方應享受所有其他締約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產品所作的關稅減讓,只要該締約方的同一產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穫”計畫中。
(c) 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於“早期收穫”計畫所涵蓋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應在2003年7月以前談判並完成制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應由各締約方根據本協定第三條(8)(b)談判制定並實施的原產地規則替換和取代。
(d) WTO條款的適用
WTO中有關承諾的修訂、保障措施、緊急措施和其他貿易補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補貼及反補貼措施等方面的條款,應臨時性地適用於“早期收穫”計畫涵蓋的產品。一旦各締約方根據本協定第三條第8款談判達成的相關規定得以執行,上述WTO的條款應被這些相關規定替換和取代。
4. 除了本條上面各款中規定的貨物貿易方面的“早期收穫”計畫以外,各締約方應在2003年初探討在服務貿易方面推行早期收穫計畫的可行性。
5. 為了推動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合作,本協定附屬檔案4中規定的各項活動應予執行或視情況要求加快實施。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條 其 它 經 濟 合 作 領 域

1. 各締約方同意在下列五個優先領域加強合作:
(a) 農業;
(b) 信息及通訊技術;
(c) 人力資源開發;
(d) 投資;以及
(e) 湄公河盆地的開發。
2. 合作應擴展到其他領域,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金融、旅遊、工業合作、交通、電信、智慧財產權、中小企業、環境、生物技術、漁業、林業及林業產品、礦業、能源及次區域開發等。
3. 加強合作的措施應包括但不應僅限於:
(a)推動和便利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如
(i)標準及一致化評定;
(ii)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非關稅措施;以及
(iii)海關合作。
(b)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
(c)促進電子商務;
(d)能力建設;以及
(e)技術轉讓。
4. 各締約方同意實施能力建設計畫以及實行技術援助,特別是針對東協新成員國,以調整它們的經濟結構,擴大它們與中國的貿易與投資。

第 三 部 分

第 八 條 時 間 框 架

1. 在貨物貿易方面,關於本協定第三條中所列的關稅削減或取消和其他問題的協定的談判應於2003年初開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結束,以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協自貿區,對於汶萊、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0年,東協新成員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5年。
2. 本協定第三條所列的關於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談判應不遲於2003年12月結束。
3. 服務貿易和投資方面,各項協定的談判應於2003年開始,並應儘快結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付諸實施,實施時需要:(a)考慮各締約方的敏感領域;(b)為東協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4. 對於本協定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經濟合作的其他領域,各締約方應繼續鞏固實施本協定第七條中所列的現有的或經同意的各項計畫,制定新的經濟合作計畫,並在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達成協定。各締約方應迅速採取行動,以便以所有相關締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儘早實施。這些協定應包含實施其中各項承諾的時間框架。

第 九 條 最 惠 國 待 遇

中國自本協定簽字之日起應給予所有非WTO成員的東協成員國符合WTO規則和規定的最惠國待遇。

第 十 條 一 般 例 外

在遵守關於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各締約方彼此或各締約方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中國—東協自貿區內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採取或實施保護其國家安全、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所採取的措施,或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 十 一 條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1. 各締約方應在本協定生效1年內,為實施本協定建立適當的正式的爭端解決程式與機制。
2. 在上文第1款所稱的爭端解決程式與機制建立前,任何關於本協定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通過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決。

第 十 二 條 談 判 的 機 構 安 排

1. 已建立的中國—東協貿易談判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東協TNC”)應繼續負責執行本協定中所列的談判計畫。
2. 各締約方在必要時可以建立其他機構來協調和實施依照本協定開展的任何經濟合作活動。
3. 中國—東協TNC和上述所有機構應通過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中國外經貿部”)與東協經濟高官會(簡稱SEOM),定期向中國外經貿部部長和東協經濟部長會議(簡稱AEM)匯報其談判進度及成果。
4. 無論中國—東協TNC於何時何地進行談判,東協秘書處和外經貿部應聯合給以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 十 三 條 雜 項 條 款

1. 本協定應包含所附附屬檔案及其內容,以及將來所有依照本協定通過的法律檔案。
2.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本協定或依照本協定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得影響或廢止一締約方依照其現為締約方的協定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 各締約方應當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本協定的約束或限制。

第 十 四 條 修 正

本協定的條款可經各締約方以書面形式相互同意達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訂。

第 十 五 條 交 存 方

對於東協成員國,本協定應交存於東協秘書長,東協秘書長應及時向每一個東協成員國提供一份經核證的副本。

第 十 六 條 生 效

1. 本協定於2003年7月1日生效。
2. 各締約方應於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使本協定生效的國內程式。
3. 如一締約方未能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協定生效的國內程式,該締約方依照本協定的權利與義務應自其完成此類國內程式之日開始。
4. 一締約方一俟完成使本協定生效的國內程式,即應以書面形式通報所有其他締約方。
鑒此,我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本協定以英文書就,一式兩份,2002年11月4日簽署於高棉金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