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司法業務交流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司法業務交流的協定中國法務部 二、舉辦有關兩國法律法規,特別是貿易和經濟法律方面的討論會。 三、交換法律業務方面,尤其是有關現行法規和法院重要判決方面的情報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關於司法業務交流的協定
中國法務部 德國法務部
(簽訂日期1987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以下簡稱“雙方”)根據兩國業已存在的友好關係,為了進一步增進對彼此國家法律制度、法規和司法機構的了解,鑒於確信促進和加深對彼此法律的了解將有助於進一步發展友好關係,達成以下協定:
第一條 雙方將促進彼此在法律業務方面的情況交流,以增進對對方國家法律制度的了解。雙方將努力創造條件,以下面第二條中所說明的形式開展這種交流。雙方一致同意,交流範圍中的具體項目也可由各自國家的其他單位來執行。
第二條 交流範圍包括:
一、交換從事必須具備法律知識工作的人員,尤其應包括:
1.法律專業高校教員和學生;
2.法律專業的其他研究人員;
3.律師,包括專利律師;
4.具有高校學歷的司法行政工作者。
二、舉辦有關兩國法律法規,特別是貿易和經濟法律方面的討論會。
三、交換法律業務方面,尤其是有關現行法規和法院重要判決方面的情報和資料。
四、兩國法務部領導人將就增進和改善法律業務方面合作的可能性舉行會晤,並可在約定的時間對本協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評。
第三條 有關交流所需的費用按以下原則解決:
一、派出方負擔所派人員的往返國際旅費。
二、接待方負擔對方人員在其境內逗留期間的食宿、交通和在緊急情況下所需的醫療費用。
三、資料交換免費。
第四條 本協定按照存在的狀況,亦適用於柏林(西)。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均未在期滿前三個月宣布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以此法順延。
本協定終止後,根據本協定簽訂的具體協定或其他同樣以交換法律業務情報為內容的協定的有效期將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協定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務部長
鄒 瑜 漢斯·A·恩格爾哈德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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