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疾病保險

詳細條款:
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疾病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疾病保險”的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本附加契約可以附加於我們供您選擇的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如您申請投保本附加契約,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本附加契約成立,並作為契約的組成部分。主契約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1.2契約生效本附加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生效日載於保險單上。我們自生效日24時起開始承擔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交納日均依據生效日進行計算。
1.3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本附加契約時第二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第二被保險人本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稱為第二被保險人,第二被保險人只能為主契約被保險人的父母且為主契約的投保人。
2.2基本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2.3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自生效日24時起至主契約被保險人滿22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2.4保險責任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障若第二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將自第二被保險人身故後的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向主契約被保險人給付生活津貼,直至主契約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身故(以時間較早者為準)。
全殘保障若第二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契約所約定的全殘且確認全殘時未滿60周歲,我們自第二被保險人確認全殘後的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向主契約被保險人給付生活津貼,直至主契約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身故(以時間較早者為準)。
重大疾病保障若第二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契約簽發日起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以時間較遲者為準)90天后首次發病並經專科醫生首次確診患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本附加契約第6條所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自第二被保險人確診患有重大疾病後的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向主契約被保險人給付生活津貼,直至主契約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身故(以時間較早者為準)。
我們只承擔以上三項責任的其中一項。
2.5責任免除
2.5.1身故保障責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二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第二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簽發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起(以較遲者為準)兩年內自殺;
(2)投保人、受益人對第二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第二被保險人自殘;
(3)第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鬥毆,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4)第二被保險人未經醫生處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處方藥品;
(5)第二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簽發日或最後一次契約復效日起(以較遲者為準)七年內因患有愛滋病導致死亡;
(6)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武裝叛亂或第二被保險人參與軍事行動。
2.5.2全殘保障責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二被保險人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投保人、受益人對第二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第二被保險人自殘;
(2)第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鬥毆,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3)第二被保險人未經醫生處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處方藥品;
(4)第二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
(5)先天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武裝叛亂或第二被保險人參與軍事行動;
(7)第二被保險人參與任何有報酬的體育運動;第二被保險人以職業運動員身份參加的任何體育運動(不包括棋類運動員);第二被保險人參加在洞穴、極地、火山、冰川、森林、峽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無人區進行的探險、考察和旅遊;第二被保險人進行賽馬或練習賽馬、馬術表演或練習、馬球、車輛表演或競賽、練習車輛表演或競賽、賽艇、滑板表演或競賽、滑水、跳水、戴水肺潛水、滑雪表演或競賽、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競賽、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笨豬跳、跳傘、拳擊、摔跤、武術和跆拳道運動;第二被保險人置身於任何飛行器或空中運輸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滑翔機、滑翔翼、滑翔傘、動力傘、氣球)期間,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業航班者。
2.5.3重大疾病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二被保險人疾病或手術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投保人、受益人對第二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第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第二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第二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第二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3保險金的申請
3.1重大疾病或全殘保障保險金的申請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原件;
(2)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證明;
(3)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及檢查報告;
(4)我們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若上述申請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我們將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3.2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做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反饋理賠決定。
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或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主契約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3.3保險金申請時效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對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4保險費的交納
4.1保險費的交納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分為分期交納和一次性交納,其中分期交納按照交費期限分為3年交、5年交、交費至14周歲和交費至17周歲。
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交納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或之前交納當期保險費。
4.2保險費率的調整我們有權重新調整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調整須符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5附加契約效力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您於本契約有效期內向本公司書面聲明解除本契約;
(2)第二被保險人身故;
(3)本附加契約滿期;
(4)主契約效力終止;
(5)本附加契約因其它條款所列情況而效力終止。
6重大疾病保障範圍及定義
第二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6.1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6.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6.3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6.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6.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6.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6.7多個肢體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6.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6.9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6.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6.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6.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6.13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6.14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6.15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6.16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6.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6.18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6.19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6.20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6.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6.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6.23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6.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6.25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6.26嚴重心肌病指第二被保險人因心肌病導致慢性心功能損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
心肌病必須經醫院的超聲心動圖檢查來確認。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6.27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休息時出現呼吸困難;
(2)動脈血氧分壓(PaO2)<50mmHg;
(3)動脈血氧飽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須接受持續的輸氧治療。
6.28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多發性硬化為中樞神經系統白質多灶性脫髓鞘病變。多發性硬化須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且第二被保險人已永久不可逆地無法獨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1)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2)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29因職業關係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二被保險人在其常規職業工作過程中遭遇外傷,或者職業需要處理血液或者其他體液時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感染必須是在第二被保險人正在從事其職業工作中發生,該職業必須屬於以下列表內的職業;
(2)血清轉化必須出現在事故發生後的6個月以內;
(3)必須提供第二被保險人在所報事故發生後的5天以內進行的檢查報告,該報告必須顯示第二被保險人血液HIV病毒陰性和/或HIV抗體陰性;
(4)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12個月內證實第二被保險人體記憶體在HIV病毒或者HIV抗體。
職業限制如下所示:
醫生和牙科醫生護士
實驗室工作人員醫院護工
醫生助理和牙醫助理救護車工作人員
助產士消防隊員
警察獄警
6.30嚴重潰瘍性結腸炎本保單所保障的潰瘍性結腸炎是指伴有致命性電解質紊亂的急性暴發性潰瘍性結腸炎,病變累及全結腸,表現為嚴重的血便和系統性症狀體徵,治療通常採取全結腸切除和迴腸造瘺術。潰瘍性結腸炎必須根據組織病理學特點診斷,並且第二被保險人已經接受了結腸切除和迴腸造瘺術。
7釋義
7.1發病發病是指出現第5條約定的疾病前兆或異常身體狀況,該疾病前兆或異常身體狀況按常識足以引起或應當引起第二被保險人或第二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注意並尋求檢查、診斷、治療或護理。
7.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7.3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但眼球摘除不在此限。
7.4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7.5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7.6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第二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7.7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7.8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7.9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7.10
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心功能狀態分級Ⅳ級是指第二被保險人不能無症狀地進行任何體力活動,休息時也會出現心力衰竭或心絞痛的症狀,任何體力活動都會加重病情。
7.11全殘指第二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
(1)雙目永久不可逆失明(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不可逆喪失(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不可逆喪失(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4)。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三級或以上醫院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性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8特別說明
(1)本附加契約第6條6.1至6.25款使用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本附加契約第2條2.5.3款使用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的規定的除外責任範圍。
(3)本附加契約第7條7.2至7.9款使用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的術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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