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頒發執行《關於補充鄉鎮幹部實行選任制和聘用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招考聘用人員,在核定的編制內,根據主管部門批准的聘用指標,由縣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應聘人員進行統一的文化考試。 五、選任或聘用的人員,在任期和聘期內,享有國家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力,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盡職盡責地搞好本職工作。 選任的領導人員任期內免職的或屆滿落選的,返回原工作或生產崗位,也可根據編制和本人條件聘用為一般幹部。

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頒發執行《關於補充鄉鎮幹部實行選任制和聘用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
鄉鎮幹部實行選任制和聘用制,是改革幹部任用制度的一項內容,對於促進鄉鎮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逐步做到幹部能進能出、能上能下,搞好基層政權和黨的組織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鞏固和完善鄉鎮幹部制度改革的成果,根據中央指示精神,現將《關於補充鄉鎮幹部實行選任制和聘用制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情況研究執行。
關於補充鄉鎮幹部實行選任制和聘用制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鄉鎮幹部要逐步從農村優秀人才中選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和近幾年的實踐經驗,現將補充鄉鎮幹部實行選任制和聘用制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鄉鎮黨政機關及人民團體的領導人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章程規定,一律由選舉產生。依法選舉時,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選舉人的意志,嚴格按照程式辦事。
二、補充鄉鎮一般幹部,在行政編制定員內,實行聘用制。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被選舉擔任鄉鎮領導職務的,隨之改為選任。
三、選任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堅決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和工作能力;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農村工作,熱心為民眾服務;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選任制幹部不受此限制),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邊遠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鄉鎮領導人員,應具有組織管理等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四、聘用鄉鎮幹部,必須堅持“公開招考,擇優聘用”的原則。招考聘用人員,在核定的編制內,根據主管部門批准的聘用指標,由縣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應聘人員進行統一的文化考試。在此基礎上,由各用人單位從考試合格的人員中初選聘用對象,並對其政治表現、工作能力、身體條件進行全面考察,並將合格人選、考核結果及使用意見上報審批。擬聘用人員屬於黨群系統的,由縣委組織部審批;屬於行政和其他系統的,由縣人事部門審批。經批准聘用的人員,由鄉鎮張榜公布名單,並由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簽定契約或協定,明確規定雙方應有的權力、義務、職責及聘用期限等事項。
五、選任或聘用的人員,在任期和聘期內,享有國家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力,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盡職盡責地搞好本職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對選任、聘用人員加強考核。選任人員在任期內,如因失職、瀆職、或犯嚴重錯誤失去任職條件的,可依法免職。聘用人員不能履行契約或協定,可以解聘;因上學、參軍等原因不能履行契約的,允許辭職、辭聘。聘用人員的聘用期一般為三年。聘用期滿,工作需要,本人稱職,經嚴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但不得沿用過去的辦法轉為國家固定幹部。聘用期滿不再續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產崗位。選任的領導人員任期內免職的或屆滿落選的,返回原工作或生產崗位,也可根據編制和本人條件聘用為一般幹部。
六、選任或聘用人員在任期或聘期內,執行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其職務工資按照《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變動後確定職務工資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87〕1號檔案)辦理,並同國家機關其他幹部一樣,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工資;享受同級國家幹部的保險福利待遇,因公致殘,享受同級國家幹部的工傷待遇。
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落選和受聘人員聘用期滿解聘,對從農村選舉或聘用的人員,可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六年以下的(含六年)每滿一年除發給本人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外,加發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額的生活補助費;七年以上的,從第七年起,每滿一年加發相當於本人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對於任期內被免職回原生產崗位的或中途解聘人員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費,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八、鄉鎮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從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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