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

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

是公益慈善家商思林先生在香港註冊的法定組織,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是由一批國際眼科研究者、專家和青少年視力保健愛好者組成的民眾性社團,

百科名片

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 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

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EENAGER EYESIGHT HEALTH SOCIETY。是發展我國青少年視力保健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國視力保健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會員組成。學會專家團,由國內外著名的眼科學頂級專家組成,技術高、經驗多,領銜眼科技術的主旋律,讓青少年視力保健走進千家萬戶,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做出我們的貢獻。

2012年1月— 在香港創辦了“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是全國第一個基於青少年視力健康而成立的學術性公益團體。

2012年—2月14日開展第一期“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創業幫扶公益大講堂”為全國的青少年視力保健從業人員搭建了公益交流和學術交流的平台。

2012年3月2日,為行唐縣中小學生捐贈76.8萬的社力保健設備

2012年3月5日,組織開展全國千店幫扶捐贈活動,投入4000萬視力保健設備幫扶從業人員

2012年3月7日,開展第二期“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創業幫扶公益大講堂”

201— “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全面展開行銷專業技術培訓和視光學健康教育普及,可頒發青少年視力保健諮詢師、視光學培訓師等各種技術證書。秉承“為有志青少年視力保健的愛心人士、學者提供一流的技術指導和世界最先進的視力保健技術諮詢,並提供一流的國際化交流平台,薈萃世界一流的視光學精英,培育更多的一流視光學人才,加速推動青少年視力健康知識的普及,提高人類預防保健意識,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做出我們的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視力健康學會,英文名稱:CHINA TEENAGER EYESIGHT HEALTH SOCIETY,縮寫:CTEHS。

第二條本團體是眼科科技工作者和從事青少年視力健康研究的科研、教學及設有視光研究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視光學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和動員全國青少年視健康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視光學科學技術的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反映會員以及視力保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營養科學素質服務,為視力保健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促進我國青少年視力健康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中路甲21號企業網大廈515室(郵編100036)。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視力保健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青少年視力健康科學範疇的刊物、書籍和音像製品;

(三)開展視學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視力保健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四)開展視光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積極開展科普工作,普及視力保健知識,捍衛科學尊嚴,提高國民的視力保健知識水平;

(六)組織會員和視光學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對有關視力健康方針政策的研討,相關行政法規的制定與決策的論證,發揮諮詢作用;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視力保健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搞好千廠千會協作工作;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視力保健科學技術成果;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獎勵表彰推薦優秀視力保健科技人才以及營養科學技術方面的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資格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和專業技術水平認證等工作;

(九)組織開展旨在提高國民視力健康水平的活動,積極組織符合本社團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十)大力加強學會自身建設,建好視力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一般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共4類。

各類會員還需要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1.一般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從事青少年視力保健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青少年視力保健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2.學生會員

在大專院校營養相關專業學習的在校學生。

3.高級會員(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

(2)在視光學專業領域有較深學術造詣並長期積極參加學會活動的個人會員。

4.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對我國友好,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視光學術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視光科學工作者,由相關專業委員會或兩名以上本團體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討論、通過後吸收,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後,可成為本團體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或免費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國內或國際學術會議。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5.單位會員

從事青少年視力健康研究的科研、教學及設有視光研究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青少年視力健康相關的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四)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營養學會推薦後上報本團體審核批准;

(五)單位會員可由學會理事、分會委員會、或個人會員推薦後向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1月22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成員

會長:商思林

副會長:孫麗艷

魏闖

玉朝中

張琪

李明勛

張池

姬小華

張麗

秘書長: 李偉

副秘書長: 常仰麗

張亞紅

寇桂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