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以下簡稱“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成立於2011年6月28日。根據聯席會制度,中國銀行業協會各會員單位客戶服務中心(含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均可申請加入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首屆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成員包括26家銀行的39家客戶服務中心。 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的宗旨是搭建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交流平台,加強客戶服務中心業務條線的資源整合,有效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學習,大力推動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規範與提高,切實提升全行業客戶服務中心服務水平,並進一步加大對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宣傳力度、提升社會認知度。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大會,由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常委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常委會由8名常委組成,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由7家常委單位選派的客服條線管理人員和協會秘書處1名專管人員組成,負責日常工作。
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的工作職責:(一)組織制定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二)搭建行業數據信息共享平台,促進工作信息在行業內的有效傳遞,加強相關工作的行業指導,並為會員單位提供了解同業發展情況、實現信息共享的渠道;(三)組織客戶服務中心業務培訓、論壇、研討及交流等活動,增進會員單位之間相互學習借鑑,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四)針對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中的共性需求、業務難題以及進一步的創新發展問題,組織聯席會各成員單位成立相應課題組或工作組,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五)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聲譽,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六)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聯席會制度

中國銀行業協會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中國銀行業協會依託會員、凝聚會員、服務會員的重要橋樑作用,引領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科學健康發展,中國銀行業協會特組織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客戶服務中心聯席會”(以下簡稱聯席會)。
第二條 為了明確聯席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 聯席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條 聯席會的宗旨是搭建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交流平台,加強客戶服務中心業務條線的資源整合,有效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學習,大力推動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規範與提高,切實提升全行業客戶服務中心服務水平,並進一步加大對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宣傳力度、提升社會認知度。
第五條 聯席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聯席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二)搭建行業數據信息共享平台,促進工作信息在行業內的有效傳遞,加強相關工作的行業指導,並為會員單位提供了解同業發展情況、實現信息共享的渠道;
(三)組織客戶服務中心業務培訓、論壇、研討及交流等活動,增進會員單位之間相互學習借鑑,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四)針對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中的共性需求、業務難題以及進一步的創新發展問題,組織聯席會各成員單位成立相應課題組或工作組,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
(五)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聲譽,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六)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聯席會:聯席會由全體成員組成。聯席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八條 全體會議:聯席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
第九條 常委會:聯席會設常務委員會,由聯席會主任、副主任單位組成。
第十條 辦公室:聯席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四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十一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各會員單位客戶服務中心(含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客服中心)均可以申請作為成員單位參加聯席會議。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單位的客服中心經向聯席會辦公室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經常委會同意,即可成為聯席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共享聯席會建立的共享平台信息;
(四)對聯席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席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聯席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聯席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聯席會工作,積極參加聯席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必須指定一名客服中心或主管客服中心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聯席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五章 全體會議
第十六條 聯席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聯席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 審查和批准聯席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 審查和批准聯席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 審查和批准聯席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 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聯席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聯席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聯席會設常務委員會,由聯席會主任、副主任單位組成。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制訂行業內客服中心條線的規章制度;
(五)提出會議議題或提交相關議案;
(六)選聘聯席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聯席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聯席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七章 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聯席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聯席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副主任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聯席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八章 主任
第三十二條 聯席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單位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單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副主任單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由副主任單位推薦。
聯席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聯席會工作。
聯席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三條 聯席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任職條件
(一)熱心聯席會的工作;
(二)對銀行業客服中心具有運營管理及相關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聯席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常務主任、副主任分別由主任、副主任單位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四)所在機構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或代表性。
第三十四條 聯席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聯席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或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聯席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聯席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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