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致公黨章程

《中國致公黨章程》由中國致公黨第13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1日通過。《中國致公黨章程》分總綱、黨員、組織制度、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幹部、附則8個部分。

中國致公黨章程

中國致公黨章程 (中國致公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1日通過)

總 綱

中國致公黨是以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為主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於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黨。

中國致公黨由華僑社團發起,於1925年10月在美國舊金山成立。長期以來,本黨為爭取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而奮鬥,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積極支援祖國的抗日鬥爭。1947年5月,本黨舉行第三次代表大會,進行改組,從此走上了同中國共產黨真誠合作、共同奮鬥的道路,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新中國,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祖國統一大業做出了積極貢獻。本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形成了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共產黨同心同德,親密合作,熱愛祖國,致力為公,團結奮進,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優良傳統。

中國致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中國致公黨是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是參政黨崇高的政治責任,本黨將為此做出不懈努力。

中國致公黨在新世紀新階段的政治綱領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團結全體黨員和所聯繫的歸僑、僑眷、留學回國人員及海外僑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共同奮鬥。

中國致公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

一、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與中國共產黨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實行互相監督。

二、充分發揮本黨在人民政協中的作用,積極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討論協商和履行職責的各種活動,以本黨名義在政協會議上發表意見和主張,積極開展視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參與調查和檢查等活動。積極支持擔任政協委員、常委的本黨黨員在政協大會、常委會議、專門委員會中充分發揮作用。

三、牢牢把握髮展這個根本任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自覺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把本黨黨員和所聯繫民眾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上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而努力。

四、緊密圍繞國家的中心任務,充分發揮本黨在反映社情民意、協調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並積極開展社會服務活動,協助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五、維護黨員和所聯繫的歸僑、僑眷、留學回國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海外僑胞的正當權益,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加強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商,協助和督促有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六、充分發揮本黨組織和黨員與海外聯繫廣泛的特點,積極開展對海外僑胞、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出國留學人員的聯誼工作,推進經貿、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交流交往,為維護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做出貢獻。

七、積極組織和參加對外友好、民間交往和學術交流活動,努力促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國際交流,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做出貢獻。

為了肩負起時代賦予本黨的光榮使命,全黨必須大力加強自身建設,按照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和廣泛性相統一的原則,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努力把中國致公黨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參政黨。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凡是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係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級知識分子,承認並願意遵守本黨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 要求加入本黨者,須由本人申請,填寫入黨申請表,兩名黨員介紹,經支部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級或以上組織批准,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必要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三條 發展黨員時,組織應進行認真考察和培養。

第四條 黨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理論水平。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和本黨機密,遵守黨的章程,執行黨的決議和決定,參加黨的活動,努力完成黨交給的各項任務。

3、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

4、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刻苦鑽研業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勤奮敬業,誠實守信,廉潔奉公。

5、互相幫助,增進團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6、密切聯繫民眾,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7、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

第五條 黨員享有以下權利:

1、在黨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黨的有關檔案,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在黨內,有權向黨的各級組織、幹部和黨員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有權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如實反映任何組織、幹部和黨員違反本黨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

4、對黨的決議和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並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決議和決定未改變前,仍必須堅決執行。

5、在本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本黨組織協助解決。

第六條 黨員遷往異地居住、工作時,須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黨員如遷至沒有本黨組織的地方,應與原地方組織保持聯繫,或請求原地方組織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與新居住地鄰近的地方組織。

第七條 黨員在本職工作和黨務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地方各級組織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可報中央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須書面申請,經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九條 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不與黨組織聯繫和不履行黨員義務,經批評教育無效者,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勸其退黨,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註銷其黨籍,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十條 黨員違反本黨章程,經反覆批評教育無效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如屬違反政紀或觸犯刑律者,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的紀律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時間為一至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並已被撤銷處分後,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基層組織討論決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對中央委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同級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在特殊情況下,中央委員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可以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主委會議)作出處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第十二條 各級組織處分黨員時要實事求是,要有確鑿的證據;討論處分時,應允許本人參加,說明情況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黨員對組織處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地方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有關組織必須負責受理。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黨的組織系統包括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中央組織是中央委員會。地方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直轄市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委員會。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小組。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則是: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地方組織服從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委員會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基層組織的領導機構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5、黨的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並及時處理下級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下級組織要認真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如實反映情況。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會議的委員會決定。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要問題,調整和增補選委員會部分委員。地方各級組織召開代表會議應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十六條 黨的各級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召集委員會擴大會議(地方組織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主委會議召集),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要事項,擴大的範圍由召集會議的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 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成員應模範遵守本黨章程,發揚民主,密切聯繫黨員民眾,虛心聽取黨員民眾的意見、批評和建議,認真接受黨內監督,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的產生,應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採用等額或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以保障選舉人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個別領導成員,如因特殊原因,可以由上級組織任免。籌建地方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上一級組織任免。

第十九條 由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般應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但同一職務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屆。在任期中可以根據任職年齡界限、工作需要、本人意願等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組織的建立和變更,由上一級組織審核,並逐級呈報中央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在尚未成立省級委員會的地方,根據工作需要並在條件成熟時,可設中央直屬的組織。

第二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及其領導成員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不斷推進政治交接,切實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要著眼於多黨合作事業的長遠發展,切實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組織發展應堅持以歸僑、僑眷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為主,注重政治素質,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畫地穩步發展。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並決定本黨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3、修改本黨章程;

4、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新一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屆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領導全黨的工作,對外代表本黨。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是:

1、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2、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討論並決定黨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選舉中央常務委員會,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會議。主席會議的任期同該屆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是中央的決策機構,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常務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中央委員會。

中央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會議領導全黨工作。在主席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駐會副主席組成主席辦公會議,主持中央的經常性工作。

每屆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本黨的經常性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新的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為止。

第三十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免。根據工作需要,中央委員會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主席會議任免。

中央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主席會議任免。

中央委員會應切實加強中央機關建設,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中央委員會履行參政黨職能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中央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主任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免,副主任由主席會議任免。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的召開、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草案)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的職權是:

1. 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和上級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2. 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 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4. 選舉同級委員會;

5. 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的全部黨務工作,對外代表本黨地方組織,其職權是:

1. 貫徹執行上級委員會和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的決議、決定,

2. 定期向上級委員會報告工作;

3. 聽取和審議同級常務委員會或主委會議的工作報告;

4. 討論並決定本地區組織的重要事項;

5. 選舉常務委員會,

6. 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委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後,報上一級組織核准備案,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主委會議的任期同該屆委員會。

新一屆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委員和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屆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提出,報上一級組織批准。常務委員會委員和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後報上一級組織核准備案,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任期每屆五年。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委員會的任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主委會議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是地方各級組織的決策機構,在地方各級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地方委員會的職權。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組織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委員會。

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委會議領導地方各級組織的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委會議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每屆地方各級委員會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主委會議,在下屆同級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本黨的經常性工作,直到下屆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常務委員會、主委會議為止。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地方各級主委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委員會任免。根據工作需要,地方各級委員會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地方各級主委會議任免。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由主委會議任免。

秘書長、副秘書長、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報上一級委員會核准備案,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地方各級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地方各級機關建設,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地方各級委員會履行參政黨職能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領導成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任免。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小組。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員會。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單位、行業、地區,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較多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基層委員會。

基層組織的建立、合併和撤銷,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並在條件具備時,可以設立直屬基層委員會、直屬總支部、直屬支部。

第四十一條 黨小組選舉組長一人,任期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分別由基層、總支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到五年,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分別在基層委員會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委員、支部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基層組織的負責人經選舉產生後,均需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第四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1、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時事政治,學習本黨歷史和章程。

2、根據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主動開展各項活動。

3、積極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並圍繞本單位、本地區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協調關係、化解矛盾、促進工作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

4、組織黨員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意見,為本黨開展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信息和建議。

5、組織黨員定期過好組織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團結,共同進步。

6、關心黨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黨員服務,向上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黨員和所聯繫的歸僑、僑眷、留學回國人員及海外僑胞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7、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討論對黨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8、吸收黨員,收繳黨費。

第六章 黨的幹部

第四十三條 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為了更好地發揮參政黨的作用,必須大力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素質。

第四十四條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組織,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培養中青年幹部,以推進新老合作交替。

第四十五條 黨的各級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黨章程所規定的黨員義務,並且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熱心本黨工作,有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有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

3、牢記為人民服務、致力為公的宗旨,熱心為黨員民眾服務,密切聯繫黨員民眾,堅決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

4、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6、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批評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幹部必須服從黨組織的領導和安排,接受組織的考核和考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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