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普作家協會

中國科普作家協會

1979年8月,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成立。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直屬的,以科普作家為主體,並由科普翻譯家、評論家、編輯家、美術家、科技記者、熱心科普創作的科技專家、組織家和企業家、科技管理幹部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代表了中國最優秀的科普作家群體,中國科普作協設有中國科普作家協會優秀科普作品獎。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科普作家協會中國科普作家協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是1978年由高士其與科普界人士發起籌備,籌備建議迅速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視和支持並於1979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國科普作家協會。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直屬的,以科普作家為主體,並由科普翻譯家、評論家、編輯家、美術家、科技記者、熱心科普創作的科技專家、組織家和企業家、科技管理幹部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1978年6月,中國科協在上海召開了全國科普創作座談會,茅以升華羅庚、于光遠、劉述周、高士其、董純才、王子野、王文達、溫濟澤、王麥林、章道義等科教出版界領導人和科普作家、編輯家300多人發起成立了“中國科學技術普及創作”籌委會。1979年8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中國科學技術普及創作協會,胡耀邦、鄧穎超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在人民大會堂接見了全體代表。1984年1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方毅、周培源等領導同志到會祝賀。1990年6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並經中國科協批准,更名為“中國科普作家協會”。1999年12月,在北京召開了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2007年10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2012年10月,在北京召開了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2016年12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先後產生了七屆理事會。茅以升、高士其、董純才、溫濟澤、成思危、宋健先後出任名譽會長;董純才、溫濟澤、葉至善、張景中、劉嘉麒、周忠和先後任理事長。

下屬機構

協會目前設有基礎科學與高技術專業委員會、國防科普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科普翻譯專業委員會、科學傳播專業委員會、農業科普創作專業委員會、科學文藝專業委員會、少年兒童科普創作專業委員會、科普美術專業委員會、醫學科普創作專業委員會、工業科普創作專業委員會、科普影視創作專業委員會和科普攝影專業委員會等24個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全國共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除外)成立了科普作協,全國一級的會員人數約為3400人,省市一級的會員約3萬餘人。

主要職責

1.為廣大會員做好服務工作;2.協會各種會議的籌備工作及會務工作;3.落實協會年度工作計畫;4.聯繫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5.協會刊物《科普作家通訊》和協會雜誌《科普創作》的出版發行工作;6.處理協會的各項日常工作。

理事成員

理事長:周忠和男,1965.01,院士,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所長副理事長(按漢語拼音排序):崔麗娟女,1968.02,研究員,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濕地研究所所長馮偉民男,1960.05,研究員,中科院南京地質古生物所科普部主任湯書昆男,1960.06,教授,中國科技大學科學傳播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王晉康男,1948.11,高級工程師,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科幻作家王康友男,1964.03,研究員,中國科普研究所所長吳岩男,1962.12,教授,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顏寧女,1977.11,教授,清華大學博士生導師楊煥明男,1952.10,院士、研究員,深圳華大基因研究院理事長鄭永春男,1977.03,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秘書長:陳玲女,1973.09,研究員,中國科普研究所科普創作研究室主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全稱:中國科普作家協會中文簡稱:中國科普作協英文譯名:ChinaScience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CSWA第二條本會性質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科普作家為主體,並由科普翻譯家、評論家、編輯家、美術家、科技記者,熱心科普創作的科技專家、企業家、科技管理幹部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第三條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科普作家等熱心科普創作的人士,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綱要》,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繁榮科普創作,不斷壯大我國的科普創作隊伍,提高我國的科普創作水平服務。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一)開展科普創作、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發現和培養科普創作人才,發展壯大科普創作隊伍。(二)組織編創科普精品,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以增強全社會的科技意識,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三)通過主辦、合辦或協辦科普雜誌,報紙科普專刊、專欄,廣播、電視科普節目,科普畫廊、科普展覽等科普宣傳陣地,為會員提供更多發表科普作品的平台,繁榮科普創作。(四)通過辦好會訊,開展科普評論、徵文和競賽等活動,推動和指導科普創作,促進科普創作水平和科普作品質量的提高。(五)擴大協會、會員與社會的聯繫,滿足公眾對中國科普作協及其會員、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時反映、反饋科普市場的供需情況。(六)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爭取黨和政府對科普創作事業的關心和支持,並接受黨和政府的委託,開展有關科普創作的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八)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九)與國內的科技、教育、新聞出版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合作編創科普作品或共同開展科普宣傳活動。(十)舉辦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業和服務活動。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第八條(一)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按期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1.在科普創作領域取得一定成績,發表過一定數量(出版作品3種以上或播發短篇作品10篇以上)並具有較高質量的科普作品的創作者;2.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學識水平,並編髮有相當數量、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科普作品的編輯和編導人員;3.科普創作成績突出,水平較高,在全國性科普評獎或其它類似級別評獎活動中獲一、二等獎的作者、譯者和責任編輯;4.熱心倡導、支持科普創作的領導幹部、科技專家、企業家、出版家和成績顯著的組織工作幹部;5.熱心科普創作並做出傑出貢獻的科學家、作家、美術家、攝影家、編輯家以及為本會的繁榮和發展做出顯著貢獻者,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直接發展為會員或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二)學生會員:在科普寫作及科技發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在校大學生,可申請入會為學生會員。(三)單位會員:同本會工作有關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科技、教育、新聞出版、工商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可申請入會為單位會員。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一)個人會員1.提交本人入會申請書;2.經本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本會相關專業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普作家協會推薦;3.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認定具備入會條件者,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4.由本會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二)學生會員1.提交本人入會申請書;2.經所在學校相關部門推薦;3.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認定;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三)單位會員1.提交入會申請書;2.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認定;3.由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一)個人會員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5.會員的科普創作活動和科普作品受本會的支持和保護;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二)學生會員1.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2.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4.會員的科普創作活動和科普作品受本會的支持和保護;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三)單位會員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3.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和刊物;4.該單位有關的學術、技術問題或有關業務,可要求本會優先承接諮詢或委請組織專家(作家)進行指導;5.該單位根據科研、教育、創作、編輯、出版等發展需要,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一)個人會員1.執行本會的決議;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積極從事科普創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5.按會章規定交納會費。(二)學生會員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積極從事科普創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5.按時交納會費。(三)單位會員1.遵守協會章程;2.交納會費;3.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4.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資助協會活動經費;5.團體會員在每年年終要向本會或所在專業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普作家協會匯報當年有關的活動小結和翌年活動計畫。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兩年內無創作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理事和常務理事應珍惜榮譽,遵守紀律,認真履職。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不能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理事職務;常務理事三次無故缺席常務理事會議,不能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常務理事職務。因為嚴重違紀受到查處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撤銷理事職務,同時終止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屆內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屆內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的;(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可行使的職權:(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長的委託做好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可行使的職權:(一)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組織籌備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常務理事會議決定;(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調動;(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按照分工或受秘書長的委託做好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撥款和項目經費;(三)政府部門的資助和項目經費;(四)國內外的資助和捐贈;(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得收費。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資料必須保證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8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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