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

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

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有2000多個會員單位,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建築材料流通業的行業性組織。

概況

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組織機構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組織機構
本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建築材料流通業的行業性組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號:社證字第3286號),是由全國建材流通(銷售、倉儲、運輸等)企業和建材生產企業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成立於1991年8月,有2000多個會員單位。會員中既有各省市區建材流通企業,又有大中型建材生產企業,以及民建設材生產和流通企業。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廣大建材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為建材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服務,成為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發揮市場中介組織的積極作用,促進建材流通業的發展。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業務培訓、信息交流、展覽展示、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協會發展

本協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會員部、財務部、信息中心、培訓中心、會展部、標準化工作部、外事服務部、投資規劃院、浙商工作部、專家委員會工作部。各部門之間相互合作,使本協會形成一個緊密的、團結的、以企業為中心的服務集體。
本協會面向全國各建材流通和生產企業,提供各類行業信息、認證諮詢、培訓、質量監督、展覽展示等配套服務,都是為各企業排憂解難、提高企業效益而設,真正起到行業服務指導作用。
本協會每年舉辦若干個展覽會,為國內外建材生產和流通企業提供展示、交流、交易的平台,在業內頗具影響。
本協會每年舉辦若干個專業會議、論壇和洽談聯誼會,為建材生產、流通業的企業家們提供了相互交流和探討共同關心問題的機會。
本協會的“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網”、《協會通訊》內刊雜誌為全國企業提供了一個宣傳自己,展示企業,尋找商機、廣交朋友、相互溝通的平台,讓企業能夠及時了解最新的行業信息、商業機會、法規標準、產品信息和發展動態。
本協會正在增設的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建材物流分會和中國建材流通協會家居市場專業委員會將為協會注入強勁的新鮮血液,為全國建材生產、流通企業提供專業的認證諮詢服務,提升企業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共同發掘產品賣點,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英文名稱: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縮寫:CBM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建材流通企業、建材生產企業、建材與家居商品市場、建材物流與信息化服務企業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門、相關社會團體、相關專家學者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維護行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信譽,加強與國際同行業的友好往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向政府部門反映本行業企業和會員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企業合法權益;
2.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3.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相關經濟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網路,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服務,舉辦報告會、研討會;
4.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組織科技成果及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5.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6.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相關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7.參與組織相關產品的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展覽;
8.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9.參與相關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有關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維護國家建材流通產業安全。
10.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11.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12.參加全國或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建立企業誠信、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和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會員的違法行為;
13.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由建材流通企業、建材生產企業、建材與家居商品市場、建材物流與信息化服務企業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門、相關社會團體等單位會員和專家學者等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協會工作,並提出下一階段工作的安排計畫;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2 月20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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