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英文全稱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OCIETY 縮寫CIECOS。於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我國改革開放後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直接領導、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中介機構。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英文全稱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OCIETY 縮寫CIECOS。以下簡稱“學會”)於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我國改革開放後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直接領導、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中介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由全國政、學、企各界人士組成,是我國專門從事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政策研究與交流,參與策劃與制定國外經濟合作戰略的權威性學術組織;是在全國範圍內為所有從事國際經濟合作事業的企業、研究機構、高校及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政策研究成果和信息諮詢服務及人才培訓的非營利性機構;是溝通政府與科研、企業單位及國內外相關組織的橋樑和紐帶。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的宗旨和任務,是團結和組織我國從事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研究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以及廣大從事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的實際工作者,在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和世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對我國國際經濟合作事業發展與改革的理論與實踐,進行深入研究、探索,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和國際經濟合作企業發展戰略策劃、經營管理服務,推動中國企業特別是會員單位實施“走出去”戰略實現跨越式發展,在開放型經濟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促進我國國外經濟合作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十六大提出的宏偉目標。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是由在國際經濟合作領域具有深厚學術造詣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領導幹部、資深專家、學者、企業家所組成,並從中選出常務理事、理事、顧問、學術委員。目前會員單位800多家,個人會員1000餘名。理事和會員單位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黨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經貿大學、天津大學、浙江大學等全國知名高校的教授、博導,還有地方高等院校及從事國外經濟合作的大型國企、民企及股份制企業的高級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他們都與學會保持密切的聯繫和廣泛的交流,並對學會的工作積極熱情、鼎力支持。學會具有明顯的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等方面的優勢。
 

工作成績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自1983年建會以來,在原外經貿部的直接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大量的業務活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二十年來,學會在歷次黨代表大會精神指引下,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基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在我國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特別是在為會員單位普及國際經濟合作理論知識、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培訓國際經濟合作人才、推動企業“走出去”、加強國際間經濟合作等方面已有較大的影響,為發展我國對外經濟合作事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十年來,學會各項工作經歷屆理事會和廣大會員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國際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圍繞我國對外經貿工作的中心任務,研究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政策、形勢、任務和發展戰略,進行學術與經驗交流,多次開展具有前瞻性、時效性的業務活動,已舉辦各種專題研討會座談會、論文評審會、學術年會、徵文評獎活動等六十餘次。對重大課題深入開展專題項目研究,把理論研究與對外經貿實踐相結合。在學術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學者著書立說,創建“國際經濟合作學科理論”,先後編撰發行了《國際經濟合作原理教學參考資料》、《國際經濟合作概論》、《國際經濟合作理論與實務》、《國際工程管理教學叢書》(共20冊)、《跨進21世紀的國際經濟合作》、《年會論文選編》以及一些專題文集共三十餘部。在為政府有關部門服務的同時,積極開展對會員單位、企業、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等部門的服務;協助會員單位策劃經營戰略方案,提供各項有關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出國考察、國內調研、推動會員單位加強國際間經濟合作與聯絡等。有些考察和調研報告受到國務院、原外經貿部的重視與好評。舉辦有關WTO知識、稅務改革等各類培訓班,為培養高級複合型外經人才發揮了積極作用。學會在河北省大城縣舉辦的WTO知識培訓班,受到全縣廣大幹部民眾的熱烈歡迎,也得到原外經貿部有關領導的充分肯定,認為是對廣大基層人員普及WTO知識的一次極為成功的嘗試。同時,還積極開展信息諮詢和中介活動,為會員單位、社會各界搭建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定期和不定期出版刊物、資料、論文選編,及時傳播有關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政策及最新國外經濟合作信息、動態,為會員單位和廣大企業開闊視野、制定發展戰略、改善經營管理、開拓國際市場等提供大量實用信息、最新研究成果和可供借鑑的有益經驗,推動了我國國外經濟合作事業的發展,受到有關單位的歡迎與好評。學會在我國對外經濟合作領域的影響與作用日益擴大。
為加快實施中央“走出去”戰略,進一步發展我國國外經濟合作,近年來學會還重點圍繞如何實施“走出去”戰略這一中心,按照十六大精神,圍繞外經貿的中心工作,對一些重大課題專題立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深入研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並在此基礎上,及時編輯出版了《我國國際經濟合作實施戰略研究》一書。為提高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國際競爭力還編印了中英文對照的精裝《會員名錄》等。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的會員制度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兼收制。凡承認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的學術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各類企業及個人都可申請入會。一俟成為本會會員,即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學會竭誠為各新老會員提供有效服務。
——免費定期寄送學會會刊《中國國際經濟合作通訊》(月刊,自2003年7月起改版為《國際經濟合作研究》)和我會與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合辦的《國際經濟合作》雜誌(月刊)。
——免費不定期寄送反映最新國際經濟合作動態、信息、理論、學術研究成果及學會學術年會論文、徵文評獎優秀論文、論文選編、課題研究成果報告等。
——舉辦各種專題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和培訓班,不定期舉辦大型學術年會,以國際經濟合作和我國對外經濟合作中的熱點、重點問題為中心議題,進行研究、探討和培訓。凡我會會員均可優先參加。
——利用學會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的優勢,學會優先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市場調查及報告最新學術研究成果,優先為會員介紹有關經貿合作機會和夥伴,優先提供各項國際經濟合作信息、諮詢、服務等。向全體會員及廣大企業普及國際經濟合作知識,提高對外經濟合作水平。
——會員單位優先參加學會與國外社團、企業之間共同組織的研討會、交流會、出國考察、出國培訓,優先出席、參加國際相關活動及國內外其他各項有關會議、活動等。
——協助企業特別是會員單位建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渠道,代表企業和會員單位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與會員關心的問題並協助解決。
——通過學會出版的書刊或舉辦的各種活動,在國內外宣傳、介紹會員單位的企業形象,經營實績,提高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國際競爭力。會員亦可在學會授權情況下,在其業務宣傳資料和名片上印製“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會員”字樣,經辦學會授權的各項有利於我國國外經濟合作的事宜與活動。
學會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學術研究部、信息諮詢部、會員部、培訓部、對外聯絡部和西部地區辦事處、上海辦事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學會將廣泛地同國內外有關單位與人士合作,積極開展各項活動,竭誠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高校、廣大會員和社會提供服務。同時,學會也殷切期望和竭誠歡迎廣大會員、國內外有關單位和人士對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的工作繼續給予大力支持和積極協助!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英文譯名全稱: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OCIETY;縮寫:CIECOS。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學會的性質是:從事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理論、政策研究和信息諮詢活動的學術團體;由從事國際經濟合作學術研究和業務活動的人員和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中介組織;溝通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開展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的理論、政策研究,進行學術、經驗交流和信息諮詢等活動,提高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管理水平,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和國際經濟合作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服務,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經濟合作事業貢獻力量。
學會的各項活動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要體現民間性特點,用自身的有效服務求生存、求發展、取得會員的承認和支持。
第四條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安外東後巷2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必須圍繞我國對外經濟合作形勢與任務進行各項活動。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制定調查研究規劃,研究國際經濟合作理論與實踐及其發展趨勢;研究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的體制、戰略、政策、措施以及企業經營發展狀況;舉辦綜合性國際經濟合作學術會議(年會)和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總結、交流調查研究成果和改革開放經驗。
(二)編輯發行內部訊息刊物,宣傳我國對外經濟合作政策,發表優秀的調研成果和學術論文,傳送國內外國際經濟合作信息,傳播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知識,反映學會和會員單位的工作動態;密切學會與業務主管部門和會員之間的聯繫。
(三)與海內外有關社團和其他經濟組織建立業務聯繫,開展考察、洽談、訪問活動,促進我國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著書立說,組織編撰、翻譯、出版有關書刊和教材,舉辦業務培訓班,與有關高等院校、單位合作,培養複合型國際經濟合作人才。
(五)依法舉辦經濟實體,面向社會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事項的信息諮詢業務。
(六)發展會員,籌措活動經費,加強學會組織建設和內部管理。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學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從事國際經濟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加入學會的意願的;
(三)從事國際經濟合作研究、教學、實務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影響、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贊同學會章程,志願加入學會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惠訂閱或無償取得學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五)對學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協助學會舉辦有關活動;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五)當入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及時向學會報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會的工作方針和規劃;
(五)推舉名譽會長;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會議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4)。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國際經濟合作事業:
第二十五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學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方擔任。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學會秘書處是學會辦事機關,學會還可成立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從事學術研究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學會經費和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會員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四十一條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11日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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