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為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MAC。

協會概況

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為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MAC。
協會是由全國冶金礦山企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非贏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協會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堅持為企業、行業服務,為政府、社會服務,
以不斷提高冶金礦山市場競爭為根本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性機制,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冶金礦山事業全面協調發展。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委託,對本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本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組織工作進行指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為Metallur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MMA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冶金礦山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為政府和行業服務,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加強本團體自身建設,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性機制,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不斷提高冶金礦山市場競爭力,促進冶金礦山又好又快地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協調冶金礦山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巨觀調控與依法治礦、結構調整與深化改革、科教興礦與人才強礦、制度保障與社會服務、安全健康與職工生活以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協助政府貫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研究冶金礦山的技術現狀及發展方向,參與資源戰略、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
(三)根據會員需要,主動發揮“協商、協作、協調”作用,通過全面協商、多方面協作,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跟蹤行業經濟運行情況,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與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組織企業通過改組、聯合、兼併、參股控股等多種途徑,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體,依法推進對地方小礦的聯合、改造,實行集約化生產,提高產業的集中度和市場調控能力;協調行業內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推動橫向聯合、協作、資產和資本運營。
(六)組織和參與信息諮詢服務工作,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國內外行業的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為企業實現現代化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
(七)組織行業專家建立冶金礦山行業技術、管理諮詢系統和技術、管理支撐體系,參與礦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有關技術與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冶金礦山幹部和職工隊伍的專業和技術素質。編輯出版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技術經濟、科學管理和企業文化等與冶金礦山相關方面的書刊資料。
(八)總結、交流、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引導和協調冶金礦山行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企業管理創新;開展行業重大技改、科技項目的組織、申報等工作,協調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科研項目聯合開發和技術攻關,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和套用,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創優爭先的“雙十佳”評選活動,開展行業獎項的評審工作。
(九)參與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審查工作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冶金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
(十)代表冶金礦山行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有關冶金礦山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冶金礦山行業的各類國際會議和展覽。
(十一)開展其它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有益於冶金礦山發展的活動。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願,遵守行規行約,單位會員要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行業和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和經營規模或影響;個人會員要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具有一定影響和作用。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團體反映問題的權利和當其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時,要求本團體協助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免繳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單位會員理事和常務理事均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繼任。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會長、副會長主要從大型礦山企業現職主要負責人中推選擔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每兩年輪換一次,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任本團體名譽職務和常務理事。
第三十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團體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會長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職責;
(三)向會長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常務副會長委託負責本團體有關業務工作和日常有關管理工作;
(二)組織協調副秘書長、本團體辦事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各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9年2月2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