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協會投融資信息專業委員會

中國投融資委員會(簡稱投融委)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團組織。為了搭建一個專業化、高檔次培訓平台,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和中國信息協會投融資信息專業委員會共同成立了“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投融資培訓基地”,基地高級顧問由專委會名譽會長石廣生、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主任杜平和專委會會長孫文同志擔任。

基本信息

投融委(中國投融資專委會)簡介

投融委根據國際國內金融、經濟形勢的發展動態,在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倡導實踐科學投融資理念;承擔著建立健全科學投融資信息渠道,搭建政府和企業間投融資平台;肩負著為行業服務、做行業代表,促進行業自律、協調行業發展的使命。

投融委主要工作範圍:為地方政府和企業編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的科學投融資規劃;舉辦每年一屆的“中國科學投融資高峰論壇”;與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聯合成立“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投融資培訓基地”;組織發行企業債、中小企業集合債;為政府或企業組織信託融資;開展基金業務;協調投資和銀行貸款;開展利用國際投資的交流與合作。

機構設定:辦公室、財務部、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投融資培訓基地辦公室、項目綜合管理處、投融資業務處、項目協調委員會、培訓部、美國203中國企業保稅區籌建處、會員部、中國投融資信息網、中國投融資信息年鑑等。

投融委自成立以來,在全國範圍內,為部分地區編制了科學投融資規劃、組織地方政府相關人員進行投融資培訓、研討會等活動,紮實地開展了科學投融資工作,為各地政府和企業提供了有關投融資領域的信息和服務,成功地組織發行了合肥高新區企業債,武漢中小企業集合債等債券。同時還組織了多項信託發行、基金髮起、銀行貸款等項目。為國家抵禦金融危機、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投融委還將積極組織各地政府拓展科學投融資渠道,並加強國際合作,努力為各地政府和企業的發展拓寬融資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務。

投融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投融資委員會(英文全稱: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mmission,英文縮寫:CIFC,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信息協會直屬的投融資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指導下,由投融資信息服務專業領域的各類投資和融資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外資等)以及相關投融資信息研究機構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投融資信息服務行業相關的各類投資和融資主體,發揮政府部門和會員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交流信息、促進合作,規劃和發展我國的投融資信息化建設,從而不斷加強和規範投融資行業信息內容的健康發展,為推動我國投融資信息化進程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相關法規、條例,接受中國信息協會、國家民政部等相關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投融資信息專業委員會的會址設立在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國宏大廈B座六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活動以組織多層面、多種形式的投融資信息交流和服務為主體,開展國內外投融資信息領域內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產品等各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展覽展示、培訓、學術研討、技術合作、諮詢服務等活動。本會將不斷改進、調整業務活動的內容和形式,以適應投融資信息技術和社會信息化快速發展的需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團體會員:凡投融資信息領域的國有、民營、外資企業,以及事業、政府部門和套用投融資信息技術、具有一定數量相關技術隊伍的單位,均

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必須是在投融資信息

領域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業內人士,願意參加、支持本會工作和活動,承認本會條例、繳納會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具有相關的技術知識和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按照本會章程繳納會費;

(四) 由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條例和有關規定,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

(三) 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努力宣傳本會,積極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一)企業單位會員的年度會費為 萬元人民幣;

(二)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會員的年度會費為 萬元;

(三)個人會員的年度會費為 元人民幣。

(四)本協會新入會的團體會員應在收到入會通知後的兩周內交納當年會費,以後的會費每年按期交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一)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拒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以會長為的領導組織機構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電話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真誠信用、敬業、對本會忠誠;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 按本會章程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會長、秘書長。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

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投融委組織結構

投融委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為會長領導下的常設辦公機構。本辦公機構設定會長一名,駐會副會長4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兼),駐會副秘書長二名,會長助理一名。根據目前工作開展的需要,設定以下9個部門:專家主席團辦公室、辦公室、財務部、會員部、投融資管理處、基金業務部、項目協調委員會、培訓部、綜合業務部。

1、專家主席團辦公室

(1)負責投融委與政府、企業的溝通。

(2)塑造投融委專業化品牌形象。

(3)構建相應的溝通機制和社會人脈網路。

(4)建立健全專家主席團聯席會議機制、聯絡機制、活動大事記機制、成員動態管理機制。

(5)建設和維護專家主席團成員資料庫。

(6)負責投融委所有檔案的管理。

2、辦公室

(1)執行會長命令,按照會長意圖發布工作指令。按照投融委章程規定和會長的意見,編制單位遠景發展戰略和近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下達各個部門任務指標,起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活動計畫,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各個層次的活動,執行會長指令,安排會長日常工作的行程,檢查督辦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和落實情況,及時反饋溝通工作信息和情況,廣泛聽取意見,不斷提出糾正工作偏差的意見。

(2)各種檔案的起草、簽發流轉、跟蹤、發布,各種制度

的制定、執行、監督、落實。

(3)全部文字、電子、書籍等所有檔案的管理。

(4)全部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

(5)投融委所有資產的管理,包括辦公硬體系統的維護、維修和管理,物品的採購、保管。

(6)人事工作的管理,包括招聘、調配、社保繳納、薪酬、員工關係、調離等手續的辦理和工作的落實。

(7)投融委的網站建設工作,包括網站最佳化、美化、數據整理、功能開發、按需求細緻琢化、日常維護。

(8)進行平台管理。

3、網路信息部

(1)投融委的網站建設工作,包括網站最佳化、美化、數據整理、功能開發、按需求細緻琢化、日常維護。

(2)進行平台管理。

(3)負責組織聯絡各類會議、論壇、會展、課題研究等。

(4)完成會長臨時交辦的任務。

(5)蒐集與投融資相關的各種信息。

4、財務部

負責對協會整理會計預算核算管理、及合作公司經營過程實施財務監督、稽核、審計、檢查、協調和指導的專職管理部門。

5、項目一部、項目二部

組織相關機構為企業或政府提供發行企業債、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發行短期融資券、發行中期票據、上市等服務,負責協調發行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為政府或企業融通資金。為企業提供各類信託、基金、貸款融資服務,負責協調發行人、信託公司、銀行及相應的中介機構,為企業融通資金。分析國家投融資政策,撰寫分析報告,為政府或企業進行投融資分析和規劃,提供企業理財、兼併與收購等投融資相關諮詢服務以及相關產品的研發。

6、項目協調委員會

開發項目資源,跟進項目進度,協調各項工作,做好前期後期各項工作。

7、會員部

按照投融委章程規定,開展會員工作。

8、基金業務部

結合國資委和地方政府,根據企業和項目的需要,開展基金融資業務。建設基金項目、合作客戶、聯席機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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