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9日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現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顧秀蓮擔任名譽理事長,中國關工委副主任、教育部關工委主任田淑蘭擔任理事長。 基金會旨在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親職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基本信息

簡介

基金會旨在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2010年7月9日,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發起單位為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顧秀蓮擔任名譽理事長,全國政協委員、中紀委駐教育部原紀檢組長、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田淑蘭擔任理事長。

基金會旨在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親職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基金會的團隊理念為關愛育人為本,誠信服務為先,規範安全為重,持續發展為要。

教育部,民政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相關部委的領導,以及基金會理事、監事、顧問,兄弟基金會及國內外友好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愛心企業和新聞界的朋友們共200多人蒞臨大會。

會上舉行的善款捐贈儀式將大會推向了高潮,現場很多愛心企業及個人踴躍捐贈,大會募集資金及物資共一億三千萬元。

主要職責

基金會打造了留守幫扶行動、圓夢行動、紅燭行動、育德行動四個方面的平台,開展了留守兒童教育救助等近百個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公益項目及活動,受益地區遍布全國31個省、區、市。2012年,我會成為首批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示範項目實施單位;我會公益事跡還入選了全國政協2012年度“善行天下·政協委員慈善公益事跡展”;2013年1月4日,教育部、全國婦聯、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團中央、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5部門在《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教育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3﹞1號)檔案明確要求 “教育部門要協助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實施好留守兒童教育幫扶公益項目”;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8月兩次針對我會學前教育志願者聯誼會工作給予重要批示。2013年7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基金會名譽理事長顧秀蓮親筆為 “留守兒童教育救助項目”題詞。

基本內容

中文名稱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英文名稱ChinaNextGeneration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CNGEF)

成立時間2010年7月9日

性質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發起單位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業務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宗旨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親職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免稅資質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批准,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批准文號:財稅69號。

機構發展

2010年12月20日,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在北京宣告成立。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圖組織機構圖

理事會成員

名譽理事長:顧秀蓮

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現任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

理事長:田淑蘭

曾任全國學聯副秘書長、全國婦聯副主席、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長;現任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

執行副理事長:劉海榮

曾任全國婦聯副主席、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現任中國親職教育學會副會長

副理事長:沈建國

曾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現任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王萍

曾任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副理事長:孫成華

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理事:

武韜

曾任外交部副部長;現任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高洪

曾任團中央少年部部長;現任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司長趙暉

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秘書長

陸亞行

中南控股集團副董事長李巍

新希望集團創辦人之一;中國女企業家協會副會長王振平

北京東方匯誠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

李文

山東奇威特人工環境有限公司董事長高聚慧

教育部辦公廳副主任、機關服務局局長

顧問委員會成員

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王海容外交部原副部長

馮遠中國文聯副主席、黨組成員

劉恕中國科協原副主席

賀邦靖中紀委委員、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長

柳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副主任

賈祥中直工委原副書記

閻穎國務院原副秘書長

廖曉淇商務部原副部長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Next Generation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CN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親職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北京東方婦女老年大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同福夾道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親職教育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訓事業;

(二)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親職教育為主的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及相關公益活動;

(三)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親職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5、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6、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7、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8、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為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衝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私利;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5、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6、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7、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8、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9、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5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國家財政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二)用於開展募集資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費用;

(三)用於捐贈人、資助人指定的目的、對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募捐活動;

(三)預計募資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募捐活動;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經教育部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06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會資質

基金會資質基金會資質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免稅檔案免稅檔案

發起單位簡介

發起單位: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國關工委)是黨中央批准成立的,以離退休老同志為主體、黨政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負責人參加的,以關心、教育、培養全國各族青少年健康成長為目的的民眾性工作組織;是黨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參謀和助手、聯繫青少年的橋樑和紐帶。

中國關工委的宗旨和任務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青少年,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關心下一代工作。組織和動員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五老”對青少年進行思想道德、愛國主義、民族精神、時代精神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養成高尚的思想品質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及身心健康教育,引導青少年珍惜時光、勤奮學習,注重社會實踐,強身健體,提高青少年的綜合素質。積極開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協同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愛護青少年,努力為青少年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中國關工委與各地區、各部門關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導關係,組織、協調、支持、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關工委工作的開展。

中國關工委積極配合黨政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開展工作,在培養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

業務主管單位簡介

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教育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檔案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直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八)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四)擬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訂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和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我國有關部門開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及相關機構、組織的聯絡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標識說明

創意說明:核心圖形是由互相擁抱的人物組合而成,寓意通過對下一代的養育、教育、培育,使其成長成材,體現中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包容開放的慈愛之心,社會責任和動員社會人人參與和諧共建的奉獻精神。

設計指導:中央美術學院宋協偉教授

設計:中央美術學院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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