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習水縣紀委習水縣監察局關於嚴禁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藉機斂財的通知

一、凡在我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4、如單位連續出現違規辦酒行為的,對單位一把手作組織處理,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對違反規定操辦酒席的當事人,處廉政責任金2000元至5000元,同時,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

針對機關作風教育整頓活動中查找出的問題,為切實整改,強化機關作風建設,堅決剎住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的歪風,進一步規範黨員幹部廉潔自律行為,根據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要求。
一、凡在我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1、不得以婚喪嫁娶名義大操大辦藉機斂財或搞封建迷信活動。
2、嚴禁在機關院落、街道、學校家屬區等場所搭棚建灶大操大辦酒席。
3、不得在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建房、喬遷、開業、生日、升學、升遷、當兵、滿月等喜慶事宜中操辦酒席或以其它形式變相操辦酒席收受禮金。
4、操辦婚事,須按習紀發[2006]5號檔案要求,按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執行“事前申報、事後回復”制度。喪事在事後要回復操辦結果。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借舉辦建設工程項目奠基、落成等慶典活動名義,進行大操大辦,收受禮品禮金。
三、各級各部門黨政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單位的剎酒風工作負總責,凡出現違規辦酒的行為:
1、由單位一把手負責制止,並按管理不力追究領導責任,處本人1000元廉政責任金,同時給予誡勉談話,對逾期不交廉政責任金的,加重處分;
2、單位及單位一把手當年不能評先選優;
3、取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終一次性獎金;
4、如單位連續出現違規辦酒行為的,對單位一把手作組織處理,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對違反規定操辦酒席的當事人,處廉政責任金2000元至5000元,同時,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
五、嚴禁黨員幹部、職工參與違規辦酒活動,如違反規定,一經查實,屬領導幹部的處廉政責任金1000元,屬一般黨員幹部、職工,處廉政責任金500元,並作出書面檢查;對多次參與的,加倍處以廉政責任金,同時,給予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
六、實行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廣大幹部民眾監督黨員幹部違規辦酒的行為。凡實名舉報經查實的,一次性獎勵舉報人200--1000元。
七、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執行,凡此前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八、本通知由縣紀委廉政室負責解釋。
中共習水縣紀委
習水縣監察局
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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