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段

在喝酒上的一個“專業名詞”,喝“丟段”了,就是說喝得丟失了片段的記憶,說白了也就是喝多了、喝醉了、喝得不省人事了。最近在東北就發生一起案件,一個年輕人酒後把自己好友給打死了,卻還不知道。

介紹

什麼叫“丟段”呢?其實就是用在喝酒上的一個“專業名詞”,喝“丟段”了就是說喝得丟失了片段的記憶,說白了也就是喝多了、喝醉了、喝得不知道人事了。 用詞再“專業”也改變不了醉酒的事實。而在“丟段”這段時間裡,人也就不是人了,啥愚蠢事、可怕事都能幹得出來。

酒禍

有道是“酒是穿腸毒藥”。人在喝了一定量的酒後,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易變得興奮、狂妄、膽子特別大,喪失理智,酒後仿佛變了一個人似的,木訥懦弱的人也會變得放蕩不羈,而生性豪爽大方的人更是不可一世,平時不敢說的說了,平時不敢做的做了,酒醉的人處於激情狀態,某件瑣事的刺激,都有可能讓他們做出出格的、可怕的、後果嚴重的事情。但酒醒後又對自己做的荒唐事後悔不已。

也許不應該把什麼都怪罪於酒,但酒在其中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酒後容易誘發犯罪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易誘發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盜竊等等犯罪,案例不勝枚舉,而酒後駕駛最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某檢察院提供一份統計數據表明:2007年至2009年9月總共辦理酒後犯罪案件68起,其中2007年12起,占當年度刑事案件總數的5%;2008年32起,占當年度刑事案件總數的13%;2009年1至9月,辦理24起,占刑事案件總數的24%。分析這68起酒後犯罪案件集中呈現四個特點:酒後犯罪的主體均為男性,年齡層次跨度大,30-60歲的占70%,30歲以下的占25%,60歲以上的占5%;涉案人員職業身份較廣,有工人、農民、無業人員,也有知識分子、公務人員等等;酒後犯罪大多為偶發性犯罪,絕大多數人無不良記錄。酒後犯罪的類型集中在尋釁滋事,強姦、猥褻婦女,聚眾鬥毆,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幾類案件。

理論研究和事實都表明,酒精的特殊成分以其對人體生理、心理的影響決定了酒後特別容易引發犯罪行為。
喝酒群體的龐大、酒類消費的膨脹,使得酒後引發犯罪的現象頻繁發生,酒後犯罪呈現高發態勢。

醉酒“丟段”打死好友

醉酒“丟段”打死好友醉酒“丟段”打死好友

本溪本鋼公司的小高就在2010年5月3日這天晚上喝“丟段”了,乾出了一件又愚蠢又可怕、讓別人痛苦也讓自己死了都後悔的事。
一覺醒來,好朋友死在自己家。 小高拚命琢磨,終於被他想出了個大概:昨晚下班後,我和單位的七八個同事一起出去喝酒,小姚也去了。後來和小姚一起回家,倆又到小高家喝,最後喝多了,小姚說他不喝了,小高就跟他嗆嗆起來了:倆打起來,小姚沒打過小高,小高就上床睡覺了!記憶中真的是小高把小姚打倒,再也沒起來。當事人多項選擇想用自殺求得解脫。於是,他開始打電話,給自己的姐姐、妹妹、朋友,說自己把小姚打死了,要自殺。

小高喝酒都喝到“丟段”了,警方不能根據他的記憶判斷這起案件。刑偵技術的痕跡專家一檢查,現場是小高的妹妹拿鑰匙打開的,門窗都沒有撬壓痕跡,外人潛入作案的可能首先被排除。從室內狀況看,因為小高和小姚都喝多了,廝打的過程並不激烈,桌子上剩餘的酒菜、杯盤說明只有兩個人喝酒,沒有第三者。而小姚頭部的致命傷是被鈍器擊打造成的顱腦損傷,兇器正是現場的啤酒瓶子。再考慮到小高和小姚的好朋友關係、小高第二天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處於醉酒狀態,警方判斷逐漸醒酒的小高講述的回憶基本與事實吻合。

“不喝酒也不能出這事啊,都是喝酒誤事、酒後無德。”小高后悔死了。

酒後失德

中國是禮儀之邦,有著很濃厚的酒文化,無酒不成席呀!而且,當今的社會,酒場就是官場,就是商場,就是情場,就是戰場,一句話,酒是場面上的事兒。

可就是這個場面之後,出了許多不該出的事。

不少人平時表現良好,但喝酒後,容易出現失態魯莽,而後演變成口角摩擦,最後升級為犯罪。一些人喜歡用酒精排解工作壓力,又借著酒勁放縱自己的行為,結果觸犯了法律。沈某在飯店喝酒時,見鄰桌客人與服務員發生爭執而上去勸架,後誤以為對方要打他,隨即抄起水果刀見人就捅,結果不僅將同行的朋友葉某捅死,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不歸路。瞿某與吳小姐平日關係甚好,案發當日,瞿在酒桌上向吳訴說生活苦悶和工作不順,酒後卻將吳強行帶至賓館內實施強姦。

有個人叫吳某,酒後翻臉成仇,把朋友弄死了。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做豬肉生意的鄧某向莫某購買一頭生豬,準備宰殺出售,莫某邀請老朋友吳某來幫忙殺豬。三人殺完豬後,便在莫某家廚房炒菜飲酒。喝到中午12點,已有醉意的吳某與莫某在二樓走廊上發生爭吵,並相互推搡,被莫妻勸開。吳某拿一把尖刀出來威脅莫某,被旁人奪下。吳某在醉酒後喪失理智,趁沒人阻攔,從背後將扶睡於欄桿上的莫某抱起摔下樓去,致使莫某頭部撞擊地面而當場死亡。

相信沈某、瞿某和吳某都有共同的哀嘆:不喝酒哪能出這事!

醉酒後實施危害行為,嚴重威脅著正常的社會秩序,醉酒、酗酒渙散人的意志力,削弱人的道德感、社會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不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往往成為犯罪發生的直接原因或潛在基礎。因此,醉酒、酗酒本身雖不是犯罪行為,但當這種行為一旦造成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便納入刑事範疇。

醉酒不能“醉心”

醉酒後失態的人都有這樣的一個託詞:“當時喝多了,意識不清楚;如果沒喝酒,也不至於這樣……”雖然這樣的託詞在一般的時候可以作為一種開脫責任的解釋,但如果酒後犯罪,那就不能借酒為自己開脫了。

醉酒不同於精神疾病,醉酒人在醉酒前不僅能夠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和飲酒程度,而且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自己在酒後的行為,有些人甚至是故意借醉酒來增強自己犯罪的勇氣,或者企圖以此逃避法律制裁。這種過錯與危害結果相結合,就可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中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說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三、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從實際情況看來,醉酒犯罪人主觀上並不一定是出於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之下犯的罪。這種犯罪與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但因為酗酒是一種惡習,而且司法實踐證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理由,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

中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於醉酒的人,儘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並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這個道理。因此中國《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視同其他犯罪一樣,按刑法規定進行處罰。所以醉酒傷人,不能減輕處罰。在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里,酒後的行為還會得到“重判”。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是酒後肇事,在量刑上是不會考慮緩刑的。

在日常生活中,飲酒無可厚非,但什麼都要有一個度,一旦酗酒,問題隨之而至。酒後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它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也給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帶來嚴重危害。

飲酒,可不要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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