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契約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注意問題

(1)契約中是否約定 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意外事件

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契約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法律規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契約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契約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像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機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契約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契約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契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 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契約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契約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契約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契約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契約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契約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