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運籌學會

學會概況

上海市運籌學會成立於2004年11月,是經上海市科協正式批准和註冊的學術團體,掛靠單位是上海大學。現有會員200多人,遍布於上海市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政府部門和企業。
運籌學自從二戰後創立以來,已經發展成為是一門獨立的新興學科。它的理論、方法和套用在科學管理、工程技術、社會經濟、軍事決策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並已產生巨大的社會與經濟效益。我國老一輩科學家十分重視運籌學學科的創建與發展,錢學森教授早在1956年就為國內運籌學的發展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在中科院力學所創建了運籌學研究室,著名數學家華羅庚教授則在1958年親自領導中科院數學所大批研究人員,從事運籌學的研究與推廣,並於1980年創建中國運籌學會,親自擔任第一屆運籌學會理事長。前國務委員、政協副主席宋健教授在1991年給中國運籌學會的信中強調指出“運籌學是十分重要的一門新興學科,對中國來說,可以為決策科學化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希望中國的同行們能為這門學科的發展進步做出貢獻。”

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張連生
顧問:唐國春,吳程里,王祖康
理事長:魯習文
副理事長:濮定國,強志雄,趙小平,徐以泛,朱德通,束金龍
秘書長:劉朝暉
副秘書長:姚奕榮
常務理事(以漢語拼音為序):
白延琴,丁百平,高 岩,顧 鋒,胡建強,梁治安,劉朝暉,魯習文,濮定國,強志雄,施 欣,施煜敏,束金龍,孫小玲,翁 巍,鄔冬華,徐以泛,許三保,姚奕榮,張 峰,趙小平,
周國標,朱德通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上海市運籌學會。本學會英文譯名: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Shanghai,英文縮寫:ORSS。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本市運籌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有法人地位的、公益性、非營利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團結上海市廣大運籌學工作者,進行運籌學學術和套用交流,積極促進運籌學的普及與提高,為運籌學的發展做出貢獻,特別要充分發揮運籌學在上海市建設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四個中心中的作用。本學會是發展運籌科學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學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學會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運籌學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組織會議;學術交流;提供諮詢;舉辦培訓;出版刊物;研發軟體。具體是:
(一)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和套用會議,交流有關運籌學的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
(二)舉辦各種講座和學習班,提高與普及有關運籌學的理論和方法,以及介紹運籌學在套用方面的新發展;\
(三)發揮學會的諮詢作用,組織與開展為政府部門、企業公司、經濟實體的技術服務,促進上海市四化的發展;
(四)組織與開展運籌學的學術和套用交流;
(五)支持大專院校開設有關運籌學的課程,協助提高運籌學的教學水平;
(六)組織與開展有關運籌學專業知識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培訓班;
(七)有關運籌學領域的套用軟體研製、開發與推廣套用;
(八)支持和協助出版部門組織有關運籌學書籍的出版。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
第七條 個人申請加入本學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高等院校的畢業生,在研究、教學、生產單位、組織管理部門,從事運籌學工作三年以上,並有獨立工作能力者;或者有相當於本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或者是熱心運籌學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凡上海市事業企業單位與學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熱心運籌學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對國內外有聲望的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並同意,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個人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報理事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團體會員入會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和優先取得本會刊物與學術資料的權利;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有取得本會刊物與學術資料的權利, 有優先推薦代表參加本會學術活動的權利,有優先得到本會學術諮詢及協助開辦運籌學訓練班的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學術水平;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學會反映情況,向本會刊物提供論文和資料,積極推動我國運籌學的科研、教學和套用工作的發展。
團體會員有下列義務: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推動運籌學工作的開展,繳納團體會員會費,並在可能條件下向本會提供財政及其它資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學會的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部門的會員組織推選。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每屆選舉的理事會至少要更新三分之一理事,理事長原則上不連任。要培養新生力量,注意選舉優秀的運籌學工作者、管理人員及熱心學會工作的人進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為學會工作貢獻力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設下列工作機構協助理事會工作:
(一)學術交流工作部;
(二)套用諮詢工作部;
(三)教育普及工作部;
(四)編輯出版工作部;
(五)青年工作部;
(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以上工作部成員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領導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可設定名譽理事長或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業務部門撥款或資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合法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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