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羽心

丁羽心

丁羽心原名丁書苗,1955年生於山西沁水縣,國小文化程度,被外界稱為“高鐵一姐”。 曾任山西省政協委員,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副會長。榮獲2006年榮獲國際科學與和平周貢獻獎及山西省扶貧攻堅先進個人。 2011年初,丁書苗因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被警方抓獲歸案。 2014年12月16日,因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有期徒刑20年,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其中罰金數創下個人罰金最高記錄。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丁羽心 丁羽心

丁羽心, 原名丁書苗,曾經是地地道道的農民,在沁水農村生活的時候,她以敢作敢為的個性而聞名鄉里。

1955年,生於山西沁水縣古堆村,家境貧寒,早年喪母。

20世紀70年代,敢“投機倒把”,去各家收雞蛋,到縣城賣。

20世紀80年代初,到“煤都”晉城開了一家小館;結識運煤車司機,買車運煤。

20世紀90年代初,找官員建立關係,用火車運煤、投資車皮、販賣“車皮計畫”。

2003年,到北京,註冊成立公司,經銷電煤。

2006年,成立公司,結識鐵道部官員,中標高鐵項目。

2008年4月,開辦高級會所,邀請布萊爾等多國政要,擔任諮詢理事。

2010年初,所有的某某集團買進超級豪宅。

2010年1月,某某鐵路控制性工程(橋樑隧道等)開工,獲得某某鐵路的控股權。

2010年5月,福布斯中國慈善榜,名列第六,成為扶貧名人。

2011年1月,因捲入劉志軍案,接受調查。

2012年1月,其省政協委員資格被撤銷。

2014年12月16日,因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有期徒刑20年,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其中罰金數創下個人罰金最高記錄。

慈善活動

2006年,她得知國家貧困縣湖北羅田縣平湖鄉胡家河村沒有公路,村民出行十分困難之後,捐資幫助該村修建鄉村公路。

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捐資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

2009年3月,向家鄉晉城捐款用於貧困山區脫貧致富等工作。

2009年5月,捐資,計畫用5年時間為中西部地區購買母親健康快車並進行綜合扶貧。

獲獎記錄

丁羽心 丁羽心

2006年,國際科學與和平周貢獻獎。

2006年,山西省扶貧攻堅先進個人。

2007年,中國十大系列英才——誠信英才。

2008年,榮獲扶貧救災愛心企業稱號。

2009年,被評為“中國扶貧開發典型人物”。

2010年5月,福布斯中國慈善榜名列第六。

個人涉案

抓獲歸案

丁羽心 丁羽心

起訴書顯示,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將侯軍霞抓獲歸案。侯軍霞被抓後,很快供出其背後“推手”就是她的母親丁書苗。2011年初,丁書苗被警方抓獲歸案。

經查,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北京某某投資管理集團公司董事長丁羽心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和貴重物品;道德敗壞;對鐵路系統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提起公訴

繼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審結宣判、親信張曙光案被公訴後,該案涉及的另一關鍵人物丁書苗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也被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於2013年8月下旬受理了此案,開庭日期還尚未確定。丁書苗被控從高鐵中標項目中非法提取“中介費”。

檢方指控

丁書苗 丁書苗

檢方認定,2007年至2010年間, 丁書苗指使中盟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鄭朋、江西南昌某某集團原董事長鬍斌、道隧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甘新雲以及北京某某醫院經濟管理辦公室原職員郭英以及丁書苗的女兒侯軍霞,與投標鐵路工程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方式幫助中標。隨後,丁書苗通過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干預招標,先後幫助中國水利水電某某集團公司,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中標了“新建某某高速鐵路土建工程3標段”、“新建貴陽至某某鐵路站前工程8標段”等50多個鐵路工程項目。

丁羽心供述,她和劉志軍認識十幾年來,關係逐漸加深,他在副部長身上賺了很多錢。

案件審理

2013年9月24日10時左右,丁書苗案在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

丁羽心涉嫌行賄、非法經營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丁羽心於2008年至2010年間,按照劉志軍的授意,先後兩次以花錢辦事的方式給予劉志軍錢款總計4900萬元;為達到樹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關部門查處的目的,先後38次給予時任國務院扶貧某某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000餘萬元。

對於盛傳的丁書苗幫助劉志軍“潛規則”新版紅樓夢女演員,此案並不涉及,丁書苗對此事也斷然否認。

當庭認罪

2013年9月24日,丁書苗重申自己認罪,請法官給她公正判決,對她輕判。

審判結果

2014年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上午宣判,原鐵道部窩案行賄者丁書苗一審判刑20年,並處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

社會評論

學歷低不是丁書苗現象真問題

丁書苗的犯罪行為和違法所得,和她的學歷有什麼關係呢?說到底,丁書苗是官商勾結的一個典型標本,而官商勾結的本質是權力腐敗。也就是說,腐敗的權力才是丁書苗的違法根源,正是依附壟斷權力,才構建了她黑色的財富帝國。

判決有標桿意義

對丁書苗的審判一直為大眾所矚目,因為她深涉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一案,公眾期待著她能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對她的一審判決甫一作出,更是引發了媒體和網路的震動,因為這一判決刷新了幾個指標,對於以後打擊行賄犯罪,具有標桿意義。

首先,這個標桿意義體現在對行賄犯罪的嚴厲懲治。在賄賂類腐敗犯罪中,行受賄是一對孿生兒,通常有受賄犯罪就有行賄犯罪,而且很多情形下,是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引誘官員受賄,誘發賄賂犯罪。然而,在實踐中,我們對受賄犯罪打擊力度很大,但對於行賄人通常是放一馬,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有的行賄人即使被送上了法庭,板子往往也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或者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重判的案例很少。

行賄人通過行賄是想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僅僅對行賄處以自由刑,也不對財產進行處罰,那可能造成“犧牲我一個,幸福一家人”,或者等他出獄後又可以花天酒地地享受,如此就難以遏制行賄犯罪。司法機關對丁書苗處以史上最高的對個人的罰金刑,就是要讓她不能從行賄上獲得利益,既讓她失去自由也讓她財產落空,如此就能警戒其他潛在的行賄人不能作奸犯科,不要指望從行賄中獲得利益。這對於預防行賄犯罪具有標桿意義。

當然,對於丁書苗的判決具有標桿意義,但是,要在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司法層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應當以這一案件為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要求各級檢察院加大查處行賄犯罪力度,各級法院依法嚴懲行賄犯罪,讓這一案例真正成為標桿。

丁書苗被罰25億並不值得驚訝

丁書苗案暫此案最大的看點,就是那張高達25億元的“罰單”。就個人犯罪而言,25億元的罰金,確實夠高,高到了超出一般民眾的想像。那該是什麼樣的生意,才可能賺到這么多的非法所得!

從檢方指控不難看出,丁書苗被罰25億,似乎並不值得特別驚訝。

被指中國高鐵及衍生項目重要的既得利益者之一,丁書苗確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據披露,在2007年到2010年間,丁書苗等人先後幫助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涉及金額1858億餘元,收取中介費30餘億元,其中,丁書苗違法所得20多億元。

不僅如此,除了“掮客”的身份之外,丁書苗公司旗下企業涉足高鐵設備、影視廣告等多個領域。2013年9月,丁案開審時,檢方曾指控,2004年至2011年間,她為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畫、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等,與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存在利益輸送,而丁書苗也並不諱言與劉志軍的關係。那么,這一塊是不是存在更為隱秘的非法所得?

一般而言,罰金數額的裁量主要依據違法所得、造成損失大小等因素,丁書苗在不到10年時間裡,長袖善舞,從中國高鐵及衍生項目中獲取巨額利益,被處以高額罰金,罪有應得。

作為一種財產刑,罰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但如果罰金額度與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存在差異,則會衍生諸多後續的難題。罰金過高,容易流於“空判”;而罰金過低,則很難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案發後,丁書苗行賄犯罪獲得的不正當財產利益和非法經營犯罪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也就是說,丁案罰金,或已到位,將不會出現“空判”。

那么,剩下來的,就是如何體現法律對公平正義的維護,以及對公眾價值觀的重塑了。而這些,遠比追繳25億元罰金更為艱難。換言之,罰金25億並不值得驚訝,而何以能夠獲得如此高的非法所得,才是真正值得驚訝的事情。

一個街邊小販出身的丁書苗,就可以在短短几年時間,撬動龐大的高鐵市場,將一眾高官玩弄於股掌之間,並獲取“特別巨大”的非法利益,這樣的現實顯然耐人尋味。政商關係如何把握好尺度,必須有一個清晰的界限。對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則應有更細緻具體的制度安排。

人物事件

2018年12月14日,丁書苗旗下位於北京CBD的一處五星級的伯豪瑞廷大酒店,即將被北京市二中院拍賣,評估價16億元,起拍價11.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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