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條約》簽訂

1951年,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為實現西歐經濟聯合奠定了基礎。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之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宣告成立。 1991年12月,歐共體12國首腦在馬斯特里赫會議上籤訂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的條約。

1957年3月25日 《羅馬條約》簽訂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出現了美蘇兩國嚴重對峙的局面。美國憑藉它在戰爭中增長起來的經濟和軍事實力,通過馬歇爾計畫、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等途徑,力圖全面控制西歐。而蘇聯則在東歐建立起經濟互助委員會和華沙條約組織,使西歐國家產生了擔憂和恐懼。他們既不願“成為大西洋一邊的殖民地”,也不願成為“烏拉爾一邊的衛星國”。然而,經過兩次世界大戰,許多西歐國家在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大大下降。要想不受超級大國的控制和威脅,西歐各國只有走聯合自強之路,才能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利益,並在國際舞台上扮演一個新的重要角色。
美國與西歐有控制與反控制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西歐為了減輕防務開支的負擔,並確保抵禦“共產主義的威脅”,要求美國力量留駐西歐,而美國也需要藉助西歐來抗衡蘇聯。因此美國鼓勵和支持西歐聯合。於是西歐國家相繼成立了幾個經濟合作組織。1951年,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為實現西歐經濟聯合奠定了基礎。
由於煤鋼聯營獲得成功,上述六國的外長開會決定把煤鋼聯營推廣到其他經濟部門去,並成立一個共同市場。經過艱苦談判,1957年3月25日,在義大利首都羅馬,上述六國簽署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聯營條約》(合稱《羅馬條約》),條約於1958年元旦起生效。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工業品關稅同盟;實現共同體內部工業品、勞動力和資本的自由流通;規定成員國共同的農業政策,籌組農業共同市場;制訂共同競爭規則,消除各種限制和歧視競爭的協定和制度,設定一整套具有一定許可權的共同體機構等。《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之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宣告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又稱西歐共同市場)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進程的起點,是當代世界經濟政治發展的客觀趨勢,它對國際事務具有深遠的影響。
1965年4月8日,歐洲經濟共同體六國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合併,統稱“歐洲共同體”,但3個組織仍各自存在,可以以獨立的名義活動。
40多年過去了,歐共體成員國從6國增加到12國:英國、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陸續加入進來。1991年12月,歐共體12國首腦在馬斯特里赫會議上籤訂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的條約。1993年11月初,條約生效,歐共體正式易名為“歐洲聯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