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

1950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的第一個文物法規。

《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

正文

1950年 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的第一個文物法規。暫行辦法共10條。主要規定有:
① 禁止出口的文物圖書11類,即革命文獻及實物、古生物、史前遺物、建築物、繪畫、雕塑、銘刻、圖書、貨幣、輿服、器具。
② 可以出口的文物圖書。出口地點僅限於天津、上海和廣州海關,並設立文物鑑定委員會,對報運出口的文物進行鑑定。凡許可出口的文物圖書由海關與郵局人員監視裝箱,會同報運人加封,以防暗中調換。
③ 運往國外展覽、交換等珍貴文物圖書,須經政務院核准,並發給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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