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採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標準首次發布於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2012年為第三次修訂。標準將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基本信息

修訂歷史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199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改善環境空氣品質,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制訂《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3095-82。

2011年11月,環保部公布《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該標準增加了細顆粒物和臭氧8小時濃度限值監測指標。其中將PM2.5的年和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分別定為35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
2012年2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發布新修訂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部署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工作。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併入二類區;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2.5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調整了可吸入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10μm)、二氧化氮和苯並[a]芘等的濃度限值;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採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範圍的環境空氣品質評價。

分類分級

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分類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分級

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分為三級: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監督實施

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

2012年獲準發布的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將於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在全國實施新標準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品質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新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範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新標準。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了小時、日、月、季和年平均濃度的限值,在標準實施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目的監督其實施。

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由地級市以(含地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分期實施新標準的時間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
2013年,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保模範城市;
2015年,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國實施新標準。

質量標準

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
(GB3095—2012代替GB3095—1996GB9137—882016-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本標準首次發布於[2]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廢止。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環境空氣品質評價與管理。2規範性引用檔案本標準引用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GB8971空氣品質飄塵中苯並[a]芘的測定乙醯化濾紙層析螢光分光光度法GB9801空氣品質一氧化碳的測定非分散紅外法GB/T15264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15439環境空氣苯並[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HJ479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82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504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90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HJ618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630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T193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技術規範HJ/T194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規範(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號)《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品質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

2012標準

新標目次
1適用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術語和定義
4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
5監測
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7實施與監督
附錄A(資料性附錄)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

標準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併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2.5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10μm)、二氧化氮、鉛和苯並[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9137—88)廢止。
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提供參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相關政策

2012年10月11日,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說,新標準頒布後,環境保護部立即印發了《關於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通知》、《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檔案,明確提出了新標準實施的“三步走”目標,明確了開展第一階段監測的範圍、內容和要求,對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全面最佳化新標準監測網路,出台了《關於加強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對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區域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建設進行了部署和要求。會同財政部安排專項資金5.19億元已全部下撥到地方,重點支持開展第一階段監測的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儘快形成對新增空氣質量指標的監測能力。建立和完善新標準監測技術體系,開展了新《空氣品質評價辦法》和新增指標監測方法、技術規範、質量控制規範等的研究與制定工作。

標準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3095-82。
本標準在下列內容和章節有改變:
-標準名稱;
-3.1-3.14(增加了14種術語的定義);
-4.1-4.2(調整了分區和分級的有關內容);
-5.(補充和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和濃度限值);
-7.(增加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規定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採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範圍的環境空氣品質評價。

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小時、日、月、季和年平均濃度的限值,在標準實施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目的監督其實施。
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由地級市以(含地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相關名詞

總懸浮顆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icular,TSP):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微米的顆粒物。
可吸入顆粒物(Particularmatterlessthan10μm,PM10):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微米的顆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計):指空氣中主要以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鉛(Pb):指存在於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苯並(a)芘(B[a]P):指存在於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並[a]芘。
氟化物(以F計):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一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植物生長季平均:指任何一個植物生長季月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環境空氣: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築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的採樣頻率、監測項目、採用儀器與相應的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整理、監測過程中的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監測數據處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大氣和廢氣部分》中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解釋。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的技術要求,適用於各級環境監測站及其他環境監測機構採用手工方法對環境空氣品質進行監測的活動。

2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和規範所含條文,在本規範中被引用即構成本規範的條文,與本規範同效。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當上述標準和規範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

3.1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manualmethodsforairqualitymonitoring
在監測點位用採樣裝置採集一定時段的環境空氣樣品,將採集的樣品在實驗室用分析儀器分析、處理的過程。
3.224小時連續採樣24hcontinuoussampling
指24小時連續採集一個環境空氣樣品,監測污染物日平均濃度的採樣方式。
3.3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automatedmethodsforairqualitymonitoring
在監測點位採用連續自動監測儀器對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連續的樣品採集、處理、分析的過程。

4採樣

4.124小時連續採樣
本規範規定的24小時連續採樣適用於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總懸浮顆粒物(TSP)、苯並[a]芘、氟化物、鉛的採樣。
4.1.1採樣頻次和採樣時間
根據GB3095-1996《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中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確定相應污染物採樣頻次及採樣時間。
4.1.2氣態污染物監測
4.1.2.1採樣亭
採樣亭是安放採樣系統各組件、便於採樣的固定場所。採樣亭面積及其空間大小應視合理安放採樣裝置、便於採樣操作而定。一般面積應不小於5m2,採樣亭牆體應具有良好的保溫和防火性能,室內溫度應維持在25℃±5℃。
4.1.2.2採樣系統
氣態污染物採樣系統由採樣頭、採樣總管、採樣支管、引風機、氣體樣品吸收裝置及採樣器等組成,如圖4-1所示。
圖4-1連續採樣系統裝置示意圖
圖中:1-採樣頭;2-採樣總管;3-採樣亭屋頂;4-採樣支管;5-引風機;6-二氧化氮吸收瓶;7-二氧化硫吸收瓶;8-溫度計;9-恆溫裝置;10-濾水井;11-乾燥器;12-轉子流量計;13-限流孔;14-三通閥;15-真空表;16-抽氣泵。
採樣系統各部分技術要求:
1)採樣頭:採樣頭為一個能防雨、雪、防塵及其它異物(如昆蟲)的防護罩,其材料可用不鏽鋼或聚四氟乙烯。採樣頭、進氣口距採樣亭頂蓋上部的距離應為1m~2m。
2)採樣總管:通過採樣總管將環境空氣垂直引入採樣亭內,採樣總管內徑為30mm~150mm,內壁應光滑。採樣總管氣樣入口處到採樣支管氣樣入口處之間的長度不得超過3m,其材料可用不鏽鋼、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為防止氣樣中的濕氣在採樣總管中產生凝結,可對採樣總管採取加熱保溫措施,加熱溫度應在環境空氣露點以上,一般在40℃左右。在採樣總管上,SO2進氣口應先於NO2進氣口。
3)採樣支管:通過採樣支管將採樣總管中氣樣引入氣樣吸收裝置。採樣支管內徑一般為4mm~8mm,內壁應光滑,採樣支管的長度應儘可能短,一般不超過0.5m。採樣支管的進氣口應置於採樣總管中心和採樣總管氣流層流區內。採樣支管材料應選用聚四氟乙烯或不與被測污染物發生化學反應的材料。採樣支管與採樣總管、採樣支管與氣樣吸收裝置之間的連線處不得漏氣,一般應採用內插外套或外插內套的方法連線。
4)引風機:用於將環境空氣引入採樣總管內,同時將採樣後的氣體排出採樣亭外的動力裝置,安裝於採樣總管的末端。採樣總管內樣氣流量應為採樣亭內各採樣裝置所需採樣流量總和的5~10倍。採樣總管進氣口到出氣口氣流的壓力降要小,以保證氣樣的壓力接近於環境空氣大氣壓。
5)氣樣吸收裝置:氣樣吸收裝置為多孔玻璃篩板吸收瓶(管),其結構如圖4-2所示。在規定採樣流量下,裝有吸收液的吸收瓶的阻力應為(6.7±0.7)kPa,吸收瓶玻板的氣泡應分布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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