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浙江流動人口“新政”將從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就意味著浙江1800多萬流動人口將告別14年的“暫住時代”,步入“居住時代”,並享受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同城待遇。

《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

簡介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介紹,《條例》由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共同起草,歷時一年半,充分徵求了全省各地各部門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的意見建議,僅修改草案就達30多次。 《條例》共有六章34條。《條例》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配合、資源有效整合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建立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隊伍,協助開展流動人口登記信息採集等服務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從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和發放等工作。 《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本身、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物業服務單位、從事房屋租賃和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的居住登記義務,要求流動人口在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採集與其身份相關的信息。 根據《條例》,《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九年,兩個證件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範圍內均有效。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提供服務,並在辦理居住登記時,發給流動人口《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未滿16周歲、擬居住30日以下的自願決定是否辦證。

亮點

分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兩類

“流動人口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杭州召開,會議審議了修改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草案》)。

持《居住證》達到年限可以落戶 這是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條例草案》,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祖年說,一審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網友提出,建議《條例草案》參照上海等地的做法,對持居住證達到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允許其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銜接。經研究,新《條例草案》採納這一條。住滿三年可領《居住證》 根據新《條例草案》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條件為: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另外,根據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屬於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此外,《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還可以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居住證》不再簽注 在居住證有效期方面,新草案也作了部分修改。一審草案規定《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每年簽注一次;《浙江省居住證》證件的有效期為9年,每三年簽注一次。新《條例草案》刪去了簽注制度,同時將《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修改為6個月至3年,具體根據流動人員擬居住時間,由公安機關分別發給不同有效期的《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浙江省居住證》有效期仍然為9年。臨時居住證、居住證可享有若干“戶口本”待遇 此外,一審草案規定,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內申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領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是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登記時主動頒發。”丁祖年說,經研究,新草案修改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免費辦理《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但對於未滿16周歲以及擬居住30日以下等情形的流動人口,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而居住在親戚家中15日以下的,也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新《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了由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規定,《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證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以及憑《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者《浙江省居住證》可以辦理的個人事務。

辦居住證完全免費

經兩次審議,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新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作為我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方面的一部地方性法律,浙江省這一條例從制定到審議通過歷時兩年,充分研究吸納了全省各地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更加突出了人性化、便民性的特點。本報記者對此進行跟蹤採訪,現將這一地方性法律出台的前因後果披露如下。

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長葛慧君介紹說,浙江省1995年出台、2004年修訂的《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社會治安管理,解決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民工潮”等問題,幾乎沒有涉及為流動人口服務保障方面的內容。隨著社會事業發展和形勢變化,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新形勢下,流動人口問題已不單單是治安問題、戶口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經濟問題,是一項龐大、系統、複雜的社會工程,牽涉到公安、計生、勞動、衛生、教育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律來規範。 “2009年4月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該條例(草案)後,我們將草案印發各市縣區,廣泛徵求意見,還到金華、義烏、杭州、寧波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後,提出許多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今天向本報記者介紹說,相比4月份初審的草案,此次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條例發生了許多變化,亮點表現在五個方面: 亮點之一,政府將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丁祖年介紹,條例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基本思路是改暫住登記為居住登記,創建居住證制度,規範居住登記行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統一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為進一步加大流動人口權益保護、提高流動人口在居住地的待遇提供有效平台。流動人口待遇和權益保障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界關注,是否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對流動人口待遇和權益保障作出全省性統一規定,是不少民眾關注的話題。丁祖年解釋說,由於全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等原因,通過地方立法形式作全省性的統一規定,目前條件尚不成熟,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所以,條例特別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等內容。 亮點之二,持《居住證》者有望永久落戶。 丁祖年說,為鼓勵優秀的外來人口留下來,增強他們的歸屬感,此次人大審議修改時參照上海等地做法,對持居住證達到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允許其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以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銜接。條例規定,“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三年,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屬於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則不受前款規定限制”。還特別增加了“《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等內容。 亮點之三,方便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一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律專家和民眾提出,一味強調由流動人口承擔居住登記的義務,不符合現代服務政府建設的理念。經研究和論證,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地區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基本上都由協管員上門實施,今後可推行這種做法。此次通過的條例除重申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外,增加了“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拓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採集方式,開通電話、傳真、網路等申報渠道,方便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辦理居住登記”等規定。 亮點之四:強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時應主動發證。 丁祖年說,有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公眾認為,領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是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登記時主動頒發。對此,本次人大表決時,將草案中要求流動人口在規定日期內到有關機構申領證件的規定修改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發給《臨時居住證》;但對於未滿16周歲以及擬居住30日以下等情況的流動人口,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為方便百姓,條例還取消了草案原規定的臨時居住證、居住證的簽注要求,同時將《臨時居住證》有效期修改為6個月至3年,具體期限根據流動人口擬居住時間確定。 亮點之五:強調全免費,不得搭車收費。 丁祖年說,兩個月前審議的草案中提出,“流動人口重新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可以收工本費”,鑒於國家已取消暫住證(卡)工本費,考慮到不給流動人口增加支出,此次修改為“居住登記和《臨時居住證》、《居住證》的頒發或者申領、換領以及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一些網民和基層民眾擔憂,一些地方可能會出現“搭車收費”等問題,建議通過法規條款明確禁止。為此,條例特別新增了“任何部門和單位在辦理《臨時居住證》、《居住證》時,不得附帶收取其他費用”的內容。
臨時居住證有效期3年 居住證有效期9年

臨時居住證滿三年可申領居住證

一本在手全省通用

臨時居住證、居住證可享有若干“戶口本”待遇

居住證可轉為居住地常住戶口

溫州市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獲悉,因受“十一”長假影響,溫州市居住證的換領、申領工作將於10月9日正式開始。此舉意味著我市實行了15年之久的“暫住證”制度將退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證”制度。 據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有關人士介紹,居住證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兩種,大部分新溫州人10月份拿到的將是《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具備條件的才可以申請《浙江省居住證》。溫州市約有320萬新溫州人,屆時,暫住證已期滿的可以持暫住證到全市160多個轄區派出所辦證視窗或村居社區流動人口登記服務站“以證換證”,暫住證仍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新來溫州的外來人口,可直接申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條例》中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在溫連續居住滿三年;2、在溫有固定住所;3、在溫有穩定工作。

居住證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紅色)和《浙江省居住證》(綠色)兩種。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提供服務,並在辦理居住登記時,發給流動人口《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而且不收取任何費用。在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在溫州居住滿三年,在溫有固定住所,在溫有穩定工作等條件者,可以在溫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屬於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該限制。《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至3年,《浙江省居住證》的有效期為9年,兩個證件全省範圍內均有效。而根據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屬於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可不受這些條件的規定限制。 據介紹,此次《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均為免費換領、申領。 溫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有關人士說:“擁有居住證的新溫州人,將在子女入學、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逐步享受與溫州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新溫州人子女有望與本地居民子女同窗就讀,或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資源。這些都是暫住證所不具備的。” 居住證將與社保、就業、教育、居住等掛鈎,使持證者逐步享受與同城市民一樣的待遇,而且還在子女就讀、計畫生育勞動保障方面享受到與浙江省內市民一樣的優惠政策。溫州人可以憑居住證到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社會保障、子女就學、駕駛證等需要當地居民身份證才能辦理的個人相關事務。

同城同權

浙江省政府在發布的《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浙江將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等“同城同權”。 根據這份實施意見,浙江全省將加強外來人口服務和管理,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逐步在區域流動人口勞動就業、子女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2009年10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開始實施,全省近2000萬流動人口告別了10多年的“暫住時代”,進入“居住時代”。 浙江省規定,流動人口辦理登記後,可以拿到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3年,有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或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由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 據了解,浙江省各地配套居住證制度實施的、針對流動人口的具體待遇正在陸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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