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促進法》

《循環經濟促進法》

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中國在重視廢物再生利用的同時,也將同樣重視對資源的高效利用與節約使用。草案規定,國家將就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有利於節約的價格政策;縣級以上政府都要編制循環經濟規劃,並要根據當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建立總量調控制度。

《循環經濟促進法》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正在進行審議

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中國在重視廢物再生利用的同時,也將同樣重視對資源的高效利用與節約使用。草案規定,國家將就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有利於節約的價格政策;縣級以上政府都要編制循環經濟規劃,並要根據當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建立總量調控制度。此外,草案還加強了對化工、造紙等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中國《循環經濟法》曾醞釀多年,於2007年8月進入立法程式。2008年8月26日進行第三次審議,有望於近日通過。

情況介紹

《循環經濟促進法》李重庵

自從2007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循環經濟法》 草案進行初審以來,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循環經濟法》草案進行的第三次審議。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重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這些問題與我國資源利用效率相對低下密切相關,《循環經濟法》的立法變得非常迫切。在報告的最好階段,李重庵表示“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名稱變化

繼上次二審刪除了水、氣等資源性產品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之後,本次審議稿,比較重要的修改只有一次,

《循環經濟促進法》洗煤廠煤泥水閉路循環
就是循環經濟法名稱的變更。名稱問題是幾次審議中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全國人大提供的立法資料顯示,在前面的幾次審議中,嚴雋琪副委員長,王寧生委員、白克明等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孫陶生等人就已經提出了變更名稱的提議。這幾位委員和代表認為,我國循環經濟發展處於起步階段,實踐經驗不足,制定這部法律內容比較原則,主要是通過立法引導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將名稱定為“循環經濟促進法”比較合適。法案初次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向高等院校徵求意見時,中國政法也提出相同的修改建議。此外,杜宜瑾李春亭王立平等委員、代表也在草案二審分組討論中表示,“發展循環經濟是一個正在努力的目標,目前正在試點之中。考慮到成熟程度和當前的實際情況,本法的主要作用是促進。” 針對這些意見,李重庵在8月25日的報告中表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於起步階段,草案的內容較多的屬於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徵,為使法的名稱與主要內容相銜接,應將本法的名稱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對於這項名稱的修改,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教授、循環經濟法立法研究專家組組長張天柱告訴本報記者,將《循環經濟法》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我個人認為區別並不是特別大,因為法律本身的內容並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張天柱提出,針對這部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就是它的真正落實,只要政府、企業和公民按照這部法律要求的內容去做,那這個法律就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而無論它採用怎樣的名稱。

取消爭議

已經過兩次審議修改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此次審議對關係民生的一條重要條文做了修改,刪除了關於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就是用電、氣、水量超過一定額度時,電、氣、自來水價隨之上浮,實行消費越多單價越高的梯級價格。 在全國661個設市城市中,只有近80個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北京天津上海瀋陽石家莊濟南杭州西安烏魯木齊貴陽10個城市未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目前各地都沒有對居民生活用氣實行累進加價。只有雲南浙江四川三省規定對城市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首先,很難根據每戶家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其用電、氣、自來水的基數。合理的累進加價幅度也難以確定。其次,由於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對加價承受能力弱,即使加價幅度不高,也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許多城市已實行用卡購電、購水、購氣的辦法,從技術上很難做到按每戶的不同基數累進加價收費。“刪除該條款的目的,估計是為了防止相關部門利用該條款來尋求不當收入,同時避免物價失控的情況發生。”廣東省委環境資源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科學院廣州地理研究所資源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陳俊鴻對早報記者表示。不過,為此全國人大增加了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改名背景

此次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只要求“不能做什麼”而無任何相關“做了什麼有什麼好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要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項目發展;對於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和產業化發展有符合規定的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和設備,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本次審議將《循環經濟法草案》改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兩字之差,更像是一個經濟發展扶持和引導政策法案。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於起步階段,實踐經驗不足,制定這部法律內容會比較原則,約束性條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內容較多的屬於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徵。

人物介紹

《循環經濟促進法》張天柱

張天柱教授,《循環經濟促進法》立法研究專家組組長,重點進行清潔生產,環境系統規劃管理的教學與科研,是我國早期投入清潔生產領域的科學家之 一。1993年,作為技術專家,參加了首次由世界銀行支持、國家環保局組織的我國實施清潔生產的B-4示範項目。承擔過清潔生產方法的引進,印染、電鍍、食品等工業企業的清潔生產宣傳培訓與審核示範。先後參加了國家環保局《關於推進清潔生產的若干意見》的起草,我國第一部清潔生產法規《太原市清潔生產條例》的起草工作,《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起草。負責編制國家“三河三湖”的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是中國認證人員國家註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和全國環境管理標準技術委員會環境績效評估分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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