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簡介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係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係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國家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機構信息庫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

合二為一

2009年12月2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沒有提及2009年2月一起徵求意見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保部)專家蘇海南說,這意味著,兩個《辦法》已經合二為一。
2009年2月5日,人保部同日出台《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摘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8月,人保部副部長鬍曉義向媒體樂觀估計,這兩個辦法在2009年下半年一定會出台實施。

此間,我國是否應該單獨出台一個針對2.3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學界存在巨大爭議。多位學者認為,農民工單獨建立一個社保制度將帶來多種退休制度並存的局面,長期將導致社保制度一系列弊端。

人保部專家蘇海南說,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中“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的表述來看,國務院聽取了大部分學者的意見,將兩個《辦法》已經合二為一出台。

解讀

北京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賈俊玲提醒,《暫行辦法》解決的只是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並未解決養老保險金全國統籌。按照安排,我國在2012年才能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當然,養老保險基金實現全國統籌後,又將反過來使得關係轉移更容易實現。

《辦法》中提到“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賈俊玲解釋,這是因為目前我國東中西地區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形成了差距,如果單位繳費能100%轉移的話,繳費標準高的地方肯定不願意,也對其不公平,因此只轉移部分單位繳費。

國辦轉發

據中國政府網2009年12月29日訊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 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根據這一辦法,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明確了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計算轉移資金的方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的程式,以及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如何確定其待遇領取地等。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辦法指出,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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